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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六):何为“重大变故”居然没有具体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28 16:33
标题: 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六):何为“重大变故”居然没有具体的规定
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六):何为“重大变故”居然没有具体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该法条说: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可以“废标”——即认定“招标无效”。
  何为“重大变故”?由于《采购法》体系配套的相关规范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就给了招标采购单位和监管部门很多可以人为操作的空间,凭空多了许多貌似合法的理由进行“废标”。这不能不说是《采购法》的重大缺陷!

  而且,《采购法》中的这一规定,也让财政部18号令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的规定形同虚设。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2-28 20:31
呵呵,又一失误
作者: woshizhu    时间: 2011-2-28 20:35
本来就是万金油条款。。。。。。。。。

和解释权归*****一样的。呵呵。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3-1 11:12
政府采购预算是每年经过各级人大批准的,采购任务取消的原因肯定不是一般的事情。作为法律确实不好预计。但是招标采购单位自己取消采购任务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3-1 12:20
此为法条疏漏,以后在修订该法条的时候,应以列举的方式说明有哪些情况属于重大变故。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1-3-1 19:23
领导说不干了,就是重大变故,这是保护领导的权益。
作者: 初生雪莲    时间: 2011-3-2 13:07
恩,典型的中国国情,中国法典,
不过,国人应该已经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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