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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各位老师:我报的最低价被否决了,合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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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江潮
时间:
2011-2-28 11:22
标题:
请问各位老师:我报的最低价被否决了,合理不合理?
我报的最低价被否决了,合理不合理?
某市政管网工程招标,材料费用占工程预算造价的
70%
。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投标时,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所有投标人中最低,其主要原因是其主材报价比市场信息价低。
在评审时,这个最低报价被评标委员会给否决了,否决的理由是低于成本竞争。
请问各位老师:评标委员会的这个结论合理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2-28 11:46
低于成本竞争的证据是什么?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2-28 12:25
一般专家有自己的预算经验,再参考市场行情与历次招标经验和招标后项目的结算经验来评标,太低的报价一般都会被废标或不采纳
作者:
筱霏
时间:
2011-2-28 13:54
招投标法确定规定了低于成本竞争的可以废标,但是有一点前提,那就是可以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如果投标人说不出个所以然那自然就得废标,但是如果投标人确实在某些材料方面有着自己特殊的供货渠道,或有其他合理正当的理由足以保证他们以这个价格能够达到工程要求,那是不允许废标的,但如果投标人说不出个所以然,那自然就要废标。但针对这个事实,个人认为很难把控,简直空话一句,全看评标委员会什么意思了。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1-2-28 14:28
问题的焦点可能要归结到低于成本的界定上。理论上说,在清单计价方式下,除了一些不允许让利的规费外,各企业都有着自己的个别成本,不宜作一刀切的限制。在特定的条件下,一个企业成本降低的空间总是有限的,但不同企业降低空间的不同,给评标时成本价界定出了个难题。头疼啊!
[s:90]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2-28 16:31
即使不正确这也是评标专家的权利。对于低价一般应该规定一个与次低价或平均价一个关系,应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没有的话就由评标专家认定了。
作者:
农田补丁
时间:
2011-2-28 18:56
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
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
当了6年土建、市政所谓商务专家,平均一周忽悠一次的评标专业户飘过
作者:
xhs1124
时间:
2011-3-1 08:51
一般内幕,你的关系没有到位, 如果你的价格低了, 后面的饭局和意思的 谁来买单?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1-3-1 09:47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招标投标法》释义中将成本价界定为企业的个别成本,让评标委员会去界定企业的个别成本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一般情况下,只要企业能做出合理的说明并有相关资料来证明,就不能轻易的废标。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1-3-1 10:40
标题:
回 8楼(wlwxzhao) 的帖子
实践中见过这样的做法的:将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比如15%)设定为合理价下限,下浮另一比例(如25%)作为成本价下限;对低于成本价下限的直接确定为低于成本,对于高于成本价下限但低于合理价下限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进行说明;对一些具体项目再设定不同的控制界限,如一些非竞争性费用不允许让利,对主要材料规定一个具体的让利幅度。
这种方法解决了操作性问题,但依然不能体现出不同企业的个别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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