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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律师称工程招投标已成彻头彻尾妓女牌坊 腐败令人咋舌 [打印本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22 20:27
标题: 〖转〗律师称工程招投标已成彻头彻尾妓女牌坊 腐败令人咋舌
〖转〗律师称工程招投标已成彻头彻尾妓女牌坊 腐败令人咋舌

中国经济周刊》特约撰稿人 赵曾海

  在复杂而充满竞争的商业环境中,优胜劣汰本应是一条基本的法则。然而,在现实世界里,人们却会经常看到一种怪象,即优者不胜,劣者不汰,而这一怪象近年来在招投标活动中表现尤为明显。
  2011年2月14日,国家审计署《10省区市部分机场建设情况审计调查结果》显示:福州、泉州、桂林、二连浩特和满洲里等地23个机场项目的359项合同(占抽查合同总数1817项的19.7%),存在未公开招标等违反招投标程序的问题,涉及金额19.38亿元。
  2010年2月,江西萍乡市纪委、监察局通报查处了一起串通操纵投标的窝案串案,涉案标的金额达2亿多元,涉及串通投标公司100余家,共有22名官员涉嫌违纪。一年多来,单是在萍乡,同类案件就已被查处近20起。
  ……
  从这些案件的腐败内幕来看,既有投标人之间的暗箱操作,也有投标人与中介机构的串通作案,还有招标管理机构有关人员的一手操纵,更有少数领导授意操控。有的政府采购,购得的物品是价不廉物不美,有的物品不仅是不廉,还令人咋舌地远超出市场价格;有的招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现象不时可以看到;有的公开招标尚未开始,但谁为中标者、谁是“陪绑者”已经清楚。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打击力度的持续增强,省级大城市招投标中涉及的腐败行为趋向隐蔽,投标企业间很少再有金钱往来,更多的是以“陪标”等形式出现,轮流中标。而中小城市的腐败依然显露,权力标、关系标甚多,经常由领导一句话“就要他中标”来决定项目归属。这就是说,工程招投标已经成为完全的戏剧,它程序到位,细节完整,表面上是“公平、阳光”的形象,而实际上却是彻头彻尾的妓女牌坊。这样的招标,明白说就是从项目资金中分肥,招标程序变成权力寻租的一块遮羞布。如果还存在着几个真正的竞标者,那么竞标不过是争谁能给予官员个人更高的权力租金;而事实上,竞标者也是虚假的,因为官员个人应得的回扣、招标代理中介应得的回扣、评标专家的知识权力价格,都已经相对明确。

  量身定做的四大新花招
  招投标为反腐而生,但如果运用不当,可能反被腐败利用,为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全国各地都在加强招投标的监督同时,“量身定做”的花招便应运而生,招投标中的混乱行为近年来不断衍生出许多新“变种”。下面列举几例说明。
  标准腐败。如某大型国有煤矿修建职工宿舍进行招标,其内部已经选定了几家以前曾经在本单位做过工程的关系较好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于是在招标公告中其公布参加投标的条件中有一条:曾经在本煤矿有过工程业绩。最后,除了已经确定的那几家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均无法参加投标。
  控制评标。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一个办公楼项目进行招标,在招标开始前,企业就内定了一个关系比较好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由于担心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的方式并不能保证其中标,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单位领导在介绍投标单位情况时,对其他投标单位一带而过,而对那家内定的中标单位,明确表示了与其合作的愿望,并在评标休息期间又与其他评委单独“交流”,结果让预定单位如愿中标。
  围标。如某一投标人借用或雇用多达五六家不同名称的有资质的公司出面当枪手参与项目的竞标,以排斥其他竞标者入围,最后造成无论是哪一家竞标者中标,都是该投标人中标;一旦中标,第一中标人弃标,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成交而抬高中标价,而出面参与的公司又可按项目资金收取管理费。
  串标。如参与竞标的几家不同企业共同参与投标,拿到招标书后,几家企业共同研究,设计,讨论好由谁来担任中标人,然后互相串通,联手垄断价格,分割利润。
  由于此类违规违法事件的高发,被寄予厚望的招投标制度事实上难以起到理想中的择优选择的作用。如此,一个原本倡导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市场制度,招投标有时候竟成腐败之源头,竟成为商业贿赂的新舞台,值得深思。
  制度背后的四大漏洞
  在有《招投标法》的规范下,为何招投标腐败案件频发,难道是我们的制度存在漏洞?在笔者看来,招投标腐败背后存在四大制度漏洞。
  权力制衡机制缺失。目前,在招投标市场中,一些行业和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资金的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的遴选者,还是许多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部分投标人的领导者,招标工作的仲裁者,集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于一体,极易在市场经济中引发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这就导致一些领导干部能很容易地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权力寻租为自己牟取私利。招投标领域的这种腐败实际上是一种体制性缺陷引发的腐败。
  监管机构的设置不合理。目前对招投标领域的行政监管模式仍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方式,按照行业属性,由各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头监管。这种模式的弊端,一是政出多门,各说各话;二是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地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监督,缺少一个统一、权威的管理监督机构,招标采购主体与执法监督主体的混同,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实质上是一种“同体监督”,即监督由建设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出现违规行为,也要由同一主管部门来查处。
  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三多三少”的问题,即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有些制度设计过于粗疏,故而出现漏洞,令人可钻;有些制度本身严密,可惜缺乏配套制度,因此,在一些已经“变种”的手段面前,无可奈何。当然很多时候,制度本身并无问题,但是有制度不依,缺乏执行力,制度也就成了摆设。因此,当前重提完善制度,不仅需要为可能的制度漏洞打上补丁,同时也须明确对于制度的落实,以免完善的制度在现实中大打折扣。
  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严厉。串通投标行为违法成本低,也让违法分子肆无忌惮。比如,《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标行为即使被认定,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一般情况下处罚力度并不严厉。高利润回报与串通投标违规低成本之间有较大的反差。目前对招投标违规处罚相对较轻,多数只是按中标价5%~10%,罚款了事,再加上约1%~3%的围标费用,与其20%以上的高额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一毛。
  遏制腐败的四大对策
  由此,招投标领域腐败行为的产生,主要的原因是制度结构的内在缺陷,缺乏权力的制衡机制,对权力的监督难以到位。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必须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
  在管理体制上建立权力的制衡机制。通过大胆地改革创新,破除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资金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遴选者,还是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仲裁者的带有浓厚部门经济色彩的“五位一体”模式,将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赋予一个没有部门和行业利益,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的专门监督机构,建立创新型的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管体系,从源头上构筑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
  解决招投标交易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完善的制度体系来进行规范。在目前的招投标领域,一方面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招投标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严格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确保招投标各环节信息公开透明;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运作规则,对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制定一整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预防腐败筑起一道“防火墙”,以保证招投标活动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中进行,从而消除容易滋生腐败的关节点。
  提高招投标腐败的成本和风险。目前,我国法律对腐败行为及违法活动的惩处上还显得比较乏力,已经形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合理现象。为此,立法机关需要定期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不断的修改和补充,各地方政府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颁布实施地方性的法规制度,通过制定一系列严苛的法律条文和不断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招投标腐败行为的惩治和查处力度,强化法律的威慑作用。
  加强社会监督。招投标领域的反腐败不能只靠法律规定和行政体系的自我监督,还必须依靠社会监督。在不断加强政府对招投标活动监管的同时,可通过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制度、招标投标社会公众旁听制度、招标投标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政府可以考虑在公共资金招投标领域中,如高速公路建设、地铁建设、过江大桥建设、市政重点工程、医疗设备药品采购等项目中,可参照重大项目审计的模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客观、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开辟公共建设资金监督的新局面。


  (本文转自凤凰网“经济时评”专栏。作者系中银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高级合伙人,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理事、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招标、投标与拍卖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1-2-22 22:12
[s:125] 学习了。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2-22 22:23
地球人都知道!
何必捅破这层窗户纸?!
大家心照不宣!
吃过亏,占过巧,提起标来一言难尽啊!
写文章这老兄不在一线搞招投标,肯定敢揭老底,不厚道!!!
招投标工作在目前的大环境下想独立好转(或扭转),简直就是痴人说梦!
还是先考虑一下更为要紧的食品安全问题吧!
或许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问题都比招投标更重要……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2-22 22:55
赵曾海同志(这里姑且还称呼你为同志),看到你的大作之后,开头有种痛快淋漓的感觉,之后不久就变成了“羡慕嫉妒恨”,接着便是莫名的一股怒火。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中国人,可我仍旧跟不上社会“前进、发展”的步伐,您是一名律师,勇于揭露这些招投标领域的阴暗面,是不是想在这个领域造成混乱好给自己多揽些代理的生意呢(别和我扯什么社会责任,听多了腻了,从来就没信过)?别以为有个中国招投标协会理事的头衔,就可以乱说一气,理事头衔是花钱买的,只有小孩子不知道,可惜本人已经不小了。您作为一名律师,好好代理好您的案子就可以了,别没事找抽,律师行业就很清白吗?您敢揭底吗?还想在律师界混吗???不知道您是不是党员,如果是,希望能经受起可能的组织上的调查,更希望您与您的当事人、法官、法院院长没有发生过什么说不清、道不明的事情。赵曾海同志,得罪了,并非针对您本人,希望您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1-2-22 23:54
问题出在根,
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除根,
光是除草是没用的。
根在“头”。
作者: wjjst    时间: 2011-2-23 08:09
声嘶力竭 夸大其词
作者: wly2010    时间: 2011-2-23 08:14
俺认为,不能否认招投标制度的出现是历史的进步,腐败的本身并不是制度的大方向出了问题,而是人出了问题.人出了问题,这才是根本,采用何种方式去避免才是积极的态度,赵律师应该分析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的完善制度的见解和主张,从更利于招投标良性发展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将招标制度同妓女扯上关系,有点过分了.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1-2-23 08:36
内容很一般,标题很特别!!
作者: jofi    时间: 2011-2-23 08:52
标题: 回 2楼(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完全同意您的看法!!!
我发现生活在天朝,必须学会蛋定,“上海房管局原副局长”手握30套住房,但是查出来说受贿才1045,唉,上海什么房价啊,30套房子怎么也上亿了吧....还因为“供认了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
唉 算了 天朝天朝  我又激动了...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2-23 09:01
最高法禁止法院人员为当事人递材料打听案情
2011年02月21日07:40法制日报周斌
法制日报北京2月20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规定强调,禁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说情打招呼。
据介绍,规定完善了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的规定,规范了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的行为,健全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全程留痕"制度。
为了保证各项规定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分别提出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惩戒措施,对违反规定并同时涉嫌犯罪的法院内部人员,还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最高法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说,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自我约束,帮助广大干警抵御请托说情之风,不仅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同时有利于办案干警进行自我保护。
权威解读
人情干扰"隔离墙"源头防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对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制定了哪些"高招"?如何落实?2月20日,《法制日报》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最高法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人情金钱"干扰办案
"近年来,个别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违法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这位负责人开门见山道。
他介绍说,随着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不断增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案值越来越大,法院的司法环境也日趋复杂。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了在诉讼活动中得到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的关照,往往会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去与之结识,一些与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具有领导、同事、同学、亲属、朋友等密切关系的人员则起到了牵线搭桥、请托说情的作用,从而致使法院的正常办案工作遭遇到严重的干扰。
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对少数法官违法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问题进行成因分析,认为要解决人情关系干扰办案,首先必须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的自我约束,从而制定了这一规定。 i

明确领导过问权力边界
最高法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说,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法官法中关于法官不得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的规定,明确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同时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案件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从源头上构筑起防止人情干扰的"隔离墙"。
规定还增加了对法院退休人员的约束性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一律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说情打招呼。
"为了一些解决法院内部人员通过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的方式对办案法官或办案部门施加影响的问题,规定规范了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的方式。"这名负责人指出,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递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
而为了防止发生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在接受请托说情后利用审判管理权违法干扰办案的问题,规定明确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权力边界,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
"规定还考虑到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打着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的旗号为请托说情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健全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全程留痕’制度。"这位负责人强调,规定要求: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同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案件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欢迎案件当事人监督
任何一项制度若不能落到实处,都将是一纸空文。最高法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了增强规定的执行力,最高法特意在规定中设立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惩戒措施,要求对违反本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同时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最高法和上级地方法院还将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及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法院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这位负责人说,希望社会公众和参与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对法院领导干部及办案法官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将随时受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
本报北京2月20日讯
法制日报记者 周斌 转自腾讯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2-23 09:03
“彻头彻尾妓女牌坊”是否还有其他地方可加。
也许该词将成为2011年热词
作者: 郭大路    时间: 2011-2-23 10:03
招投标意义过于重大,“为反腐而生”,认为市场经济的一个环节,整个市场环境如此,如何能保证一个环节独善其身?
每个事项漏洞中必有一条是法律不健全,措施必有一条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都是套话,废话,样板文章。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1-2-23 11:16
记得15年前,有位某中央部委管招标审查的领导(处级干部!),经常在有关杂志、期刊、报纸上发表一些不疼不痒的、泛泛的、也有一些观点的有关招标的文章,但都是“地球人都知道”的观点,不解决任何实际问题,为“业内”人士私下的笑谈——因为他从来没有做过招标,只是代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产设备,然后出一个公函同意而已。
作者: 才疏学浅    时间: 2011-2-23 11:55
[s:301]

标题修正为:律师行业和工程招投标领域已成彻头彻尾妓女牌坊,腐败令人咋舌!这样贴切形象,具有现实意义!
作者: 筱霏    时间: 2011-2-23 13:47
虽然文章标题用语令人咋舌,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当今社会的招投标工作确实已经成为新的腐败工具,当然这种所谓的“底”和“内幕”也同样出现在其它各个行业,涉及范围之广、牵扯行业之多、参与人员之众,凭我们个人或某些单方力量想要改变是力所不能及的。或许我们本性并不如此,可为了生存和适应,我们必须戴着面具,游走于这些所谓“内幕”之中,却无力改变些什么。貌似现在很多制度的诞生皆是为了腐败而来。“钱”本身恐怕是最无辜的了!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1-2-23 13:48
无语。。。。。。。。。。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2-23 14:21
串标就差拿着喇叭公开叫了
作者: lingfeng0624    时间: 2011-2-23 16:17
哎 没办法 啊 上梁不正下梁歪!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2-23 16:58
我初步看了看,此文内容是好的,比较深入的分析了现存的问题;当然,标题有点“吸引人”而略显偏离和不很全面;

文章的原作者,是一名关心采购与招标的法律界人士。

在作者本人发表在“爱思想”论坛上的文章标题是:

赵曾海:招投标腐败频出背后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天益评论 > 经济评论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38986.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经济周刊,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http://www.aisixiang.com/data/38986.html

因此,本人不敢肯定:这个标题是作者本人的失误,还是报刊编辑为了吸引读者而加……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23 17:12
关于该载转帖的一点说明:
  此文是我在浏览凤凰网财经评论时无意发现的,原文链接为:  http://finance.ifeng.com/opinion/mssd/20110222/3447756.shtml
  阅读此文时,虽觉得标题有些偏激,但文中分析还是中肯和到位的,因而决定把该文转到论坛上,和大家一起阅读。
  看了高老师对此文的介绍,才知道该文最早的标题不是这样的。说真的,我也不清楚是作者修改了标题还是凤凰网编修改的标题,很有些惭愧。
  转帖之举若给作者和凤凰网带来一定麻烦,本人特表歉意!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1-2-23 17:53
标题: 回 18楼(gzztitc) 的帖子
高老:言语中肯,有理有据,评价客观,有容乃大。[s:90]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1-2-23 17:55
标题: 回 19楼(zzj0102) 的帖子
[s:56]
作者: glnlucha    时间: 2011-2-23 19:00
引用第3楼首批招标师于2011-02-22 22:55发表的  :
赵曾海同志(这里姑且还称呼你为同志),看到你的大作之后,开头有种痛快淋漓的感觉,之后不久就变成了“羡慕嫉妒恨”,接着便是莫名的一股怒火。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中国人,可我仍旧跟不上社会“前进、发展”的步伐,您是一名律师,勇于揭露这些招投标领域的阴暗面,是不是想在这个领域造成混乱好给自己多揽些代理的生意呢(别和我扯什么社会责任,听多了腻了,从来就没信过)?别以为有个中国招投标协会理事的头衔,就可以乱说一气,理事头衔是花钱买的,只有小孩子不知道,可惜本人已经不小了。您作为一名律师,好好代理好您的案子就可以了,别没事找抽,律师行业就很清白吗?您敢揭底吗?还想在律师界混吗???不知道您是不是党员,如果是,希望能经受起可能的组织上的调查,更希望您与您的当事人、法官、法院院长没有发生过什么说不清、道不明的事情。赵曾海同志,得罪了,并非针对您本人,希望您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学习认同认可,人制定制度约束人,把人灭了世界就没有了,何必扒别人衣服搞打劫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2-23 19:54
在中国不缺少法律,缺少的是执法者和监督者,大家都靠这点小计谋在混生活嘛,国务院的政令一出中南海都成无力白纸,我等草根又奈几何?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2-23 20:22
我再查询了一下,得知:

《中国经济周刊》,是人民日报所办,是一个比较严肃的杂志。其电子网站是:

http://zgjjzk.dooland.com/

由于文章都是需要付费阅读的;我没有能够查询原文。

《爱思想》原先曾经是北大的《天意社区》,因故停止。后来,改名为”爱思想“。吸引不少学者发表看法和意见,目前,人气比过去低了不少。

这两个毕竟严肃网站的标题,都不是”×××";

用百度搜索,在各大媒体上,几乎无转发;而各类论坛,转发很多。 ???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1-2-23 22:05
引用第19楼zzj0102于2011-02-23 17:12发表的  :
关于该载转帖的一点说明:
  此文是我在浏览凤凰网财经评论时无意发现的,原文链接为:  http://finance.ifeng.com/opinion/mssd/20110222/3447756.shtml
  阅读此文时,虽觉得标题有些偏激,但文中分析还是中肯和到位的,因而决定把该文转到论坛上,和大家一起阅读。
  看了高老师对此文的介绍,才知道该文最早的标题不是这样的。说真的,我也不清楚是作者修改了标题还是凤凰网编修改的标题,很有些惭愧。
  转帖之举若给作者和凤凰网带来一定麻烦,本人特表歉意!
我想说明自己的几点意见:
1、楼主转发这篇文章是没有错误的,我个人认为,应该鼓励,号召大家向你学习,多转发有关招标的文章、帖子……
2、作者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观点都是正确的,但是属于不疼不痒的,大家都知道但是自己无能力解决的……
3、文章的标题有……嫌疑,虽然本人反对,不宜提倡,毕竟作者是业外人士,顶多也就是一个“关心”招标事业的人士而已(中国的事情往往是关心的人越多,办得越差,越是没有人关心的事反而办得没有问题,比如说:你、我孝顺自己父母的事……),建议大家不要过分计较,看看内容就行了,否则,就中了作者的“圈套”了!
4、大家反应强烈,说明大家都关心这方面的问题,“说到点上”了,说明了是“焦点问题”,该解决了!怎么解决?谁来解决?……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就不要指望“涛哥”和“家宝”了(小平生前想解决这个问题但解决不了,没招!只能在南巡讲话时强调“发展是硬道理”来掩盖矛盾,转移方向,以至不了了之!),靠我们社区的任何一个人都不行(不是我贬低大家,事实如此!)!
5、最后,引用一句套话:时间解决问题!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1-2-23 22:14
标题: Re:回 18楼(gzztitc) 的帖子
引用第20楼tzyaty于2011-02-23 17:53发表的 回 18楼(gzztitc) 的帖子 :
高老:言语中肯,有理有据,评价客观,有容乃大。[s:90]

高老对这个帖子发表评论了吗?我没有找到,只是提供了一些“线索”、“来源”而已吧!?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2-23 22:32
标题: 没有贴子所说的那么可怕
招标现群山,
近观总迷眼,
瘴气连乌烟,
他处有清廉?

——其实每个行业的不洁之处放大了看,都是不可救药的,中外概莫除外。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1-2-24 09:29
标题: 回 26楼(lanchong) 的帖子
“我初步看了看,此文内容是好的,比较深入地分析了现存的问题,当然,标题有点吸引人而略偏离和不很全面”,这不是评论吗?[s:90]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2-25 14:54
招投标当事人中,确有赵曾海先生所说的“妓女”。但不是“妓女”者是大多数。
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有“妓女”行为者,也未必全是“妓女”,有相当一部分是被“逼良为娼”的!
再说了,那“牌坊”也不是“妓女”们自己要立的,而是有关部门要立的!


赵曾海先生认为:“招投标为反腐而生”。
老朽以为,赵曾海先生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说明,赵曾海先生对招投标还缺乏最起码的了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25 15:58
引用第30楼wjjst于2011-02-25 15:48发表的 :
如韩寒所言:“中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智商和官员们不断下降的道德之间的矛盾。”


一针见血啊!
作者: 神舒体静    时间: 2011-2-28 10:23
如果真要让招标成为真正的招标,一是加快电子化,从技术上完善;二也是最根本的是要招标办独立或直属发改委,一定要与建设和财政部门完全脱钩,否则再搞也不过是牌坊罢了。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2-28 16:25
解决问题唯一一个办法就是谁也不愿意当官,这样一些有责任感的人上台才有可能解决该问题,其它都不是办法。
作者: freddic    时间: 2011-3-11 20:11
作为一名在国有企业中做过招标的人员,我对 赵曾海 律师的观点完全赞同,有人说现在的招标是”规规矩矩走程序,认认真真假招标“,问题是现在很多企业连程序也不屑于走了,我甚至见过第二天开标,第一天招标人还在做招标文件,开标时评委是谁有空谁去,我现在对招标的态度已经是能不参加就不参加,感觉这样的招标对我们简直就是一种侮辱。我们一些专业人员一起讨论的时候都感到很困惑,已经搞成这个样子了,国家怎么就不管,审计部门审计过说这里的招标完全流于形式,但是几年过了,还是一切如故。
作者: hbzt    时间: 2011-3-13 19:39
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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