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首先,在国际上,一般是将招标投标作为一个行为整体处理的,如世界银行[2]发布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Guidelines for Procurement under IBRD Loans and IDA Credits )就是如此处理的,该文件中招标和投标都是使用的“Bidding”,如遇必须将这两阶段分开时,仍是将这两阶段视为“Bidding”下的两个阶段,如“招标与投标的时间间隔”称为“ Time Interval between Invitation and Submission of Bids”。[3]亚洲开发银行也有类似的规定。[4]需要说明的是在英文中“Bidding”与“Tendering”具有相同的含义,《中国入世议定书》英文版中被错误地译为“投标”的“招标”使用的就是“Tendering”。[5]第二种表述方式则是将招标与投标分开进行界定,这是我国学术界主要的表述方式,如“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为购买物资,发包工程或进行其他活动,根据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书面邀请投标人前来投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单方行为”,[6] “所谓投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书面回答行为”。[7]第三种表述方式则是采用列举式,界定具体的招标方式,但不对招标作直接的概念规定,如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标应当仅限于采购行为。从国际上的情况看,大多数国家并无独立的《招标投标法》,而是将招标投标的规定放在《政府采购法》中;[10]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也是在其采购指南(Guidelines for Procurement)中规定的采购程序。[11]特别是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对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从国际上看,招标应当限于采购行为。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对招标应当限于采购做出规定,但所有的权威解释都将招标限于采购的范围之内,如:(1)“在这种交易方式(指招标投标—笔者注)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12];(2)“招标投标是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13];(3)“招标这种择优竞争的采购方式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上述要求”[14]等。
[2] 世界银行( World Bank )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简称,它是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 )、国际开发协会(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 )和国际金融公司(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 )组成。
[3] World Bank, Model Bidding Documents for Projects Financed by World Bank[E], 1995.
[4] Asian Development Bank, Sample Bidding Documents Procument of Civil Work (Second Edition )[E],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