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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中 中标通知书价格与供货合同价格不同 遇到问题,求帮助!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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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0618sky
时间:
2011-1-26 11:53
标题:
招标中 中标通知书价格与供货合同价格不同 遇到问题,求帮助!在线等。。。。
我为招标代理机构
正进行一个项目招标, 已经评标结束并上网公示中标结果结束,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50万 中标价格同投标报价
在中标单位确定后 业主单位又自行与 中标人进行了价格协商,中标者愿 让利5万 ,同意45万签订合同。
现我拿着写有50万中标价格 的中标通知书去业主单位盖章, 其老总要求 中标通知书上写45万他们下面商谈好的合同价格。 但开标报价 中标公示中标价格都为50万 我方实在没法按他的要求改成45万。
现在僵在这,他们不盖章,我们也就发不了通知书。。。。
那个业主老总 不断跟我强调 你们中标通知书一个50万 我签合同一个45万 回头 审计署查我 两个价格 我这个老总就得被刷下去。。。
要我们给想个办法。。。
求 高人指点 我该如何办? 有什么办法么?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1-26 12:37
不知楼主是否第一次做招标代理,“阴阳合同”听过没?百度一下,你懂的……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1-26 12:38
在此声明,本建议仅供楼主参考,对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等后果概不负责!
作者:
li0618sky
时间:
2011-1-26 13:28
阴阳合同方法不通,业主老总 会担心中标单位拿着50万的阳合同来找他要货款。。。
另外也会考虑他们集团审计和审计署审计时
备案合同50万 而实际结款45万 不对账。。。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1-1-26 1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因此和老总做工作,中标通知书是不能改变的。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1-26 13:34
还有一计,找个理由宣布重新招标,然后按45万报即可……只要老板别再压低到40万……[s:90]
作者:
li0618sky
时间:
2011-1-26 13:40
标题:
回 4楼(heluhua) 的帖子
问题就在 这老板根本不听你解释什么法不法的。。。他只关心他自己的立场,这是个集团公司的招标 他所在的只是一个分厂老总,他说已经有别的分厂老总因为两个价格被审计署审出来后刷掉了。。。所以他现在考虑的问题根本就不是法律法规。。。
他甚至出主意让我联系中标单位重新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按他的45万。。。这不是扯的么。。。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1-26 13:42
楼上,你老总没在扯,是你在钻牛角尖。你要遵守的是“游戏规则”,不是游戏规则!
作者:
li0618sky
时间:
2011-1-26 13:42
标题:
回 5楼(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现在已经中标公示 都结束了。。。还能想办法 重新招标么?
请指点。。。能以哪类原因 废标 重新招标?
作者:
li0618sky
时间:
2011-1-26 13:44
标题:
回 5楼(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还有 按照河北省相关规定 50万以上的必须招标。。。现在他们已经45万 是否废掉招标后可以不再招标 而由业主自行采购?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1-26 13:46
只要合同没有签,都可以。找个理由宣布中标单位中标无效(他也认可的),然后重新招标,不就搞定了?只要思想不放松,办法总比困难多!!!
作者:
li0618sky
时间:
2011-1-26 13:52
标题:
回 7楼(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可是 进度已经进行到 网上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了。。。50万的价格 已经没法更改了。。。
有何“游戏规则”下的操作方法
本人项目经验还是比较匮乏。。。还请指点。。。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1-26 14:00
还有改不了的???终审判决都能发回重审,别说区区一个招标了。具体办法我已经说了,操作可能会相对复杂一些,关键是人,你懂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1-26 14:05
标题:
回 6楼(li0618sky) 的帖子
打电话或者当面告诉他,不按照评标结果,就请监管部门裁定了
作者:
li0618sky
时间:
2011-1-26 14:09
[s:69] 现在只感觉自己入错行了。。。实在不适合做招标。。。
[s:78]还是尽快结束行业生涯吧。。。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1-26 14:13
标题:
回 14楼(li0618sky) 的帖子
干任何工作都会有挫折,碰到一点点困难就退缩,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从你上面介绍的情况看,你的上面应该还有公司的领导,该请示请示、该汇报了汇报,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就不要把问题烂在自己手里。
公司上面还有监管部门,怕什么?
作者:
li0618sky
时间:
2011-1-26 14:21
标题:
回 15楼(大力) 的帖子
我公司领导对此态度也很坚决,中标通知书价格坚决不动。。。说这是业主内部问题让他们内部解决。。。让我等。。。等到业主老总妥协盖章。。。
我现在已经被夹在中间无所适从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1-26 14:28
标题:
回 16楼(li0618sky) 的帖子
既然是自家老总都不急,你也就别太着急了,[s:119] ?
换个工作也不容易,还会碰到类似的问题更[s:108] 吧。
楼上网友介绍的“游戏规则”,是想帮助你解决问题,你不一定要去学、去做,要有自己的主见和立场。
今天是小年,祝你有个好心情[s:103]
作者:
li0618sky
时间:
2011-1-26 15:17
谢谢各位老师的回复~ [s:89]
大家小年快乐~~[s:33]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1-1-26 16:35
这是一个特殊性质的问题,不能套搬条条框框来处理。
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很多,但必须坚守:中标通知书50万元不能改(否则,麻烦大了!),其它的很好办!办法很多,仅就“阴阳合同”就不少于十个“变种”吧!?关键是大家都要抱着积极的态度,一起商量出一个大家都认为妥当的办法来落实。一般的企业都具备这方面的经验和能力,否则,很快会被市场无情的淘汰!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1-26 22:30
中标通知书是不能改的,其他都可以改,记住这点就可以了,啥事都有风险的,业主也是一样的
作者:
li0618sky
时间:
2011-1-27 09:12
现在的情况就是业主老总不想承担丝毫风险。。。阴阳合同的话毕竟是业主自己承担风险他更不干了。。。
在他的意识里就是我们招标代理机构挣得代理费就应该帮他把一切风险和责任全都承担过去。。
这估计算是 能碰到的极品业主了。。。[s:80]
作者:
li0618sky
时间:
2011-1-27 09:16
我想补充问一下,签合同的话
可以先写明中标价50万元然后后面紧跟,供货方本着合作互利的思想愿让利5万元已45万价格为合同价格 类似写法么?也就是一份合同 两个价格全都体现出来。。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1-27 09:21
签两份合同,一份用于备案,一份用于履行,只要双方不是无赖,会有什么问题?对于你这样的供货合同,风险应该更小。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1-1-27 10:5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
梦单羽
时间:
2011-1-27 10:59
其实要我说。
你们准备一个项目为5W的合同甲方是你们单位。乙方是你们中标的业主就可以了撒。
这样大家都说得过去。也没必要再为50W犯愁了所。[s:56]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1-27 11:20
这个是比较现实的情况,可以问清楚,为什么降五万?有什么正当的理由?如果是签技术协议时的改变即方案的改变也有合同价与中标价不同的情况。可是中标通知书要改就比较难,因为中标通知书是公示的价格,还是请监管的来参与解决吧。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1-27 11:29
标题:
回 23楼(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楼主不就是苦恼你的馊主意吗[s:122]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1-27 11:47
回楼上:楼主是自寻烦恼!楼主能说服业主不压价或是说服投标单位不降价也可以啊,但你做不到,为什么呢?因为这其中有问题,不多说了,你懂的……
作者:
gongzix
时间:
2011-1-27 13:45
中标价就是签约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能再协商更改中标价。
作者:
caitan88
时间:
2011-4-10 14:01
唉,我觉得应该跳出问题看问题。
50万不能改。让他们老总向上面汇报,招标后又谈下来5万。按招标法规定是不允许的。所以中标通知书只能是50万。但中标厂家可以免费提供5万元的厂里的其它产品或配品配件。
作者:
辽宁老董
时间:
2011-4-10 16:40
这就是公开招标的弊端,俗话说“买的不如卖的精”,其实质问题是买卖双方对标的信息了解不对称的问题,招标采购方式并没有根本上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有可能出现中标价高于市场价的问题,如果是这样招标采购就失去意义了,但现行体制下,有些项目不招不行,是强制的,是避嫌的。
招标采购本来就是市场经济自然发展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下可选择的交易方式,但在中国就是要有中国特色,说明什么哪?是诚信问题?还是管理问题?。。。。。。
作者:
搬砖
时间:
2011-4-15 15:13
真是让人蛋疼
作者:
搬砖
时间:
2011-4-15 15:23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明确指出,采购的几种形式就是为了促进廉政建设,防止贪污腐败,公平,公正,公开
作者:
shinelee22
时间:
2011-4-18 16:01
我了个去
真是人才辈出啊
啥高招儿都有
哈哈哈
祖国招标行业一片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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