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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问个问题(要求建造师必须到场;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八面灵童    时间: 2011-1-19 16:53
标题: 问个问题(要求建造师必须到场;如何处理?)
招标公告要求建造师必须到场,招标文件未要求,开标时,有几家建造师未到场请问如何处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1-20 08:24
[s:233]偶也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原本认为招标公告应该算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既然是招标公告中规定了这个要求,暂且不去管它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就应该继续履行招标公告的内容。从抠字眼的较多出发,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文件,记得GZZTITC有过一个帖子叫做法定的废标条件只有一个,按照这个思路理解,也不应该算是废标,天啊。
作者: jofi    时间: 2011-1-20 09:15
.....纠结  招标公告属于招标文件吗?请高手来分析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1-20 10:02
这个属于招标文件的编制引起的夹生饭。

代理机构的公告中既然要求了建造师到场,可是招标文件中又没有写,其实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公告直接黏贴到招标文件头前,就不会出现问题了。而且公告中还有对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直接黏贴就简单的多了。

楼主这个问题在工程招标中经常会碰到,我是支持建造师必须到场的。
作者: gongzix    时间: 2011-1-20 11:04
各行业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第一章就是招标公告
作者: lingfeng0624    时间: 2011-1-20 13:54
招标文件不清,招标代理没事找事啊。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1-20 14:12
应该以招标文件为准把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20 15:13
答沙发“大力版主”:

我写的那个帖子叫做:

《学习体会:法定的拒绝投标文件只有一种情况!》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2641


待会儿再写出对此问题的个人看法。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1-1-21 08:03
如果没有规定作为废标条件,可交评委会研究决定。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1-1-21 09:04
招标公告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是对招标公告的细化和补充。从这点出发应该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投标,如果没有按照要求投标,评标委员会可确定未实质相应招标文件要求。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21 16:21
对 要求建造师出席开标会"问题的看法

我个人的意见,这里主要的问题,还不在于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是否一致;而在于,对于要求建造师必须出席开标会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

试着分析一下:

首先,招标人的想法可以理解.因为,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建造师(过去叫项目经理)起的作用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招标人希望对此有关的事情更加明确,想法不是没有道理的。

但是,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按照笔者学习体会,依据《招标投标法》,法定的拒绝投标文件的条件只有一种,就是拒绝“迟到的投标文件”。此外,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6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这是什么含义?笔者理解:一方面,这是对招标人的一种“制约”,也可以说,招标人无权选择谁可以被唱标,谁不被唱出。另一方面,对招标人的制约,也意味着对投标人的保护,这里,可以说是保护投标人的“投标权”。

至于说到“检查密封”,《招标投标法》并没有条款或者文字说密封不合格就要“废标”;有的政令规定,密封不合格可以拒收。笔者以为,那种规定,既不是《招标投标法》的原意,也不符合国际惯例。比如,在招标师培训教材中,介绍过世界银行的做法,即认为密封不合格,导致内容泄露,是投标人的责任,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不承担此责任。

而现实中,大量的由于密封不合格而被判做“废标”的情形,不少是封装问题导致;如,某地开标要求先检查授权书,而投标人放在密封的投标文件中了,只好打开密封,取出授权书;但是,这样一来,密封再也不合格了。

再比如,许多地方的密封不合格,是密封方式:要求胶纸带的被改用胶水了;要求盖骑缝的公章和私章的,被盖到别处了……这些,都不是什么实质性问题。

如果,中国的招标投标只注重这种细节,那无疑是走到歧路上去了。

按说,除了法定的拒绝投标的那一种情况以外,还可以有约定拒绝的情况。但是,不太好举例。似乎,没有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可以拒绝。但是,如何认定“没有提交”,还有许多种情况,不好一一而论。
要求投标人的建造师惨叫开标会,是否合法合理?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注意:这里,招标人要做的,只是“邀请”,不是指定等等;而投标人是否参加,那是他的权利。

在有关的释义中,这样区分:购买了招标文件的,甚至参加并通过资格审查的,都还叫做“潜在的投标人”;只有递交了投标文件,才成为正式的投标人。

假如,有的地方还有一个事先的检查,即在唱标前,检查是否授权人或者这里要求的建造师出席?由由公证人员或者监管人员检查出席人员的身份证等等,不满足者,不让其参加唱标。——个人以为,这种做法不符合上述《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那么,应该怎么看呢?

派不派人参加开标会,以及派什么人去参加开标会,应该是投标人的权利,同时,他也承担具体的风险。

投标人也许有种种情况,比如,该项目拟派的建造师正在外地施工收尾或者验收,难以到达;再比如,记得90年代,天津有一个著名的项目经理叫做范玉恕,在金皇大厦施工中,他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工程获得鲁班奖,他也被评为全国劳动模仿……当然,人们会希望有这样的项目经理。但是,后来,范玉恕进步了,当了公司的副总经理。

假如,投标人在建造师不能参加的情况下,派出副总,或者类似范玉恕那样的领导出席,你可能也要拒绝吗??

在此案例中,楼主没有进一步说的,就是怎么办,拒绝下一步(相当“废标”,还是认可而继续);

所以,笔者的看法,是这样的提法,容易给自己带来被动。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1-1-21 16:32
  就此话题我想问一个问题,请各位发表高见:
  如果招标公告指定必须由在潜在投标人注册的建造师本人购买招标文件,这种做法合法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1-24 23:24
如果连买招标文件都得建造师到场就太说不过去了,非得让去倒是不违法,但是不合常理,没有这样规定的,也完全没有必要。
但是开标要求项目经理到场是施工队伍招标的特殊性,因为施工队伍一旦定下来,项目经理就是建设单位在这个工程项目中的项目总指挥,几乎可以说是建设单位自家人。他要负责整个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管理、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合同履行、安全环境保护管理、以及与之有关的周边各参与者和相关单位的协调。所以,工程类招标的人员配备就成为区别于货物招标的特殊条件,整个项目班子的选定是比较关键的内容,以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也根据这个特殊性规定了“……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内容。
而且在《施工标准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附录的第一栏中,将项目经理做为第一项列出,也是因为其工程类的特殊性原因。

就是自己家装修,还想看看施工队的工头是个什么样的人,能力如何?也不愿意随便找一个吧。最起码得能交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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