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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却无故不来投标应该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jsycjt    时间: 2011-1-18 14:30
标题: 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却无故不来投标应该处理?
一种情况是投标人在网上报名后又购买了招标文件却无故不来投标应该处理吗?另一种情况是通过资格预审确定了潜在投标人,但该潜在投标人却没来购买招标文件,或者购买了招标文件却没来投标,这种情况应该处理吗,比如可以限制该单位三个月内不得进入当地市场投标。一些政府的招标公告中直接载明“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后无故不来投标的,将在三个月内不得在当地投标市场投标”,如何看待?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1-1-18 14:38
购买标书后 ,潜在投标人有权利决定是否参加投标,招标人或者招标监督部门无权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投标人投标!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1-18 14:42
这种情况最讨厌,本来以为3家可以顺利开标了,结果不来投标。给投标人的权利太多对招标人很不利啊
作者: jsycjt    时间: 2011-1-18 14:44
江苏省建设厅和监察局明文规定,对经资格预审确定了的潜在投标人无故不来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来投标,将限制三个月进入当地市场
作者: jsycjt    时间: 2011-1-18 14:47
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在      招标投标中心信息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在公告期间,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作者: 游走天涯    时间: 2011-1-18 14:53
潜在投标人不愿成为投标人,其拥有这样的选择权,不宜加以限制,否则会带来新的问题。
作者: johzj2639    时间: 2011-1-18 15:11
投标人研究完招标文件有权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作者: jsycjt    时间: 2011-1-18 15:23
“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在      招标投标中心信息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在公告期间,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这是江苏省建设厅发的文件,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吗?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1-18 16:04
投标是要约,你怎么能强迫人家来向你邀约呢,比如人家不想买你的东西,你却硬要他问你东西的价钱一样
作者: jsycjt    时间: 2011-1-18 17:00
一些政府招标公告中直接载明“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后无故不来投标的,将在三个月内不得在当地投标市场投标”,如何看待?
作者: splillian    时间: 2011-1-18 17:05
投标人可以购买文件不参与投标,但我认为他应发函告知招标人比较恰当。
作者: jsycjt    时间: 2011-1-18 17:07
标题: 回 10楼(splillian) 的帖子
现实就是现实,不是理想主义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18 17:08
最后,实际投标人不满足三家的导致“流标”情况,很多是招标人的原因和责任;

怎么可以都算到潜在的投标人身上呢??
作者: 石老    时间: 2011-1-18 17:20
遇到这种事情确实让人费解,难道他是另有意图???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1-18 18:12
甭管是预审过的还是没有预审过的,投标人都有权力不参与投标。只是如果是邀请来的,被邀请人如果不想参与投标,应该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并写明不参与的理由,这个是基本的礼貌礼节,但也不是法规规定的。
碰到这种情况是很讨厌的,但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有时往往与招标文件中苛刻的条件有关。

不是类似造原子弹的项目,估计应该都可以找到三家以上,甚至更多,所以,投标人问题引起的情况比招标人问题引起的情况要少。例如:合同条款、歧视性条件、意向参数等原因。

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应该充分掌握投标动向,在开标前两天应逐个给投标人联系,看投标文件的准备情况,提前做好准备。 而且,不能只有三、四家,发现购买招标文件的只有三家或还少时要找原因,改不合理条款,推迟开标时间。

[高注:这里的"权力"一词,应该写成"权利"]
作者: 九天乐    时间: 2011-1-18 19:24
其实招投标水很深,这种情形也有可能属于串通投标,坐庄的人花钱让已通过资格审查的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
作者: jofi    时间: 2011-1-19 08:28
标题: 回 9楼(jsycjt) 的帖子
我也很想知道9楼这个问题,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这种条件到底符不符合法律法规??
个人认为类似7楼江苏省建设厅的文件有值得商榷之处
作者: 磨古力    时间: 2011-1-19 10:06
现在地方政府是不执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的,弄个会议纪要就执行。
作者: 石老    时间: 2011-1-19 11:35
投标保证金就不给退呗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1-1-19 12:48
来不来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处罚是没有道理和依据的!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1-1-19 14:07
同意12楼和14楼的意见。
即使购买了招标文件或收到投标邀请函,那也是“要约邀请阶段”,其身份是潜在投标人,还不是投标人!参不参加投标竞争还要看很多因素,也是法律赋予潜在投标人的权利,不能因为没参加投标就受到处罚,这太过分了吧!
作为招标公司,开标不足三家是非常不愿意出现的情况,我们作为招标代理,平时最在意的也是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如果开标时不足三家投标,个人认为主要责任还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我是招标代理啊!),和潜在投标人没有关系,更不能埋怨潜在投标人!
那么,如何防止开标时出现不足三家的情况?个人体会主要有三点:1、事先做好调研,不足三家的就改变采购方式;2、认真编写招标文件,争取避免歧视性、针对性等不公平条款出现;3、开标前保持和潜在投标人的沟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作者: 初生雪莲    时间: 2011-1-19 14:21
引用第1楼zhouthh于2011-01-18 14:38发表的  :
购买标书后 ,潜在投标人有权利决定是否参加投标,招标人或者招标监督部门无权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投标人投标!
正解。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1-19 14:41
不来投标一定是有故的!
来不来投标是潜在投标人的权利和自由!
作者: cuiwei_246    时间: 2011-1-19 16:26
支持  应该如此
作者: cuiwei_246    时间: 2011-1-19 16:27
买了招标文件  就应该来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1-1-19 16:37
从问题的提出和有关地方政府招标管理的相应规定,可以看出中国招投标严重存在有法不依,以制度取代法律的问题。原以为招投标活动不规范是因为法律制度不健全,现在看来差矣,不懂法者行管理之职,可怕之至!
作者: 云在天上飘    时间: 2011-1-19 18:19
晕死,你是招标代理吗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1-1-21 11:22
法律赋予了投标人是否递交标书的权力,监督机关及招标人无权剥夺。
虽然通过了资审,但招标文件可以与资审文件有更苛刻或者更详细的对投标人的要求,投标人觉得不能接受而放弃投标,或者根据自己目前的实际情况(如人事变动、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等)而放弃投标都是可以理解的。
作者: 阿甘的巧克力    时间: 2011-2-10 15:31
经常造成重新招标,烦人啊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1-7-27 17:23
林子大,什么鸟都有。在中国,不遵守法者有之,人家官大,你奈何不了?现在往往是领导说了算,领导说了比法大!而往往领导是外行却来管理内行,你又能怎样?不听,可以,不用你了,没办法,这就是中国国情。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1-7-27 18:04
招标过程是一个合同履行过程,要受招标投标双重调整。买招标文件可以不来投标,但是如果投标人如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确认要来投标而未参加投标而造成招标人损失的,肯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基本合同法如下条款: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投标人确认参加,实际上就是要求已达到被要约人,只不过没有构成完整的要约,即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因为投标人的行为而进行开标准备,属于合同法第十九条二目规定“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实际上经常碰到这种因为投标人答应(必须通过电话或传真进行确认;购买了招标文件并不表明投标人是答应来投标的)来投标而未来,造成招标人不能按时开标而造成损失的,虽然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但按照合同法是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或禁止投标是其承担其责任的一种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者: gonghw1978    时间: 2011-7-28 09:23
如果某个投标单位长期存在这样的问题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
是否参与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可能因为一段时期内业务量大有选择性的放弃某些标书的制作也说不定,当然可能还有其他的原因,一概而论的就禁止三个月内不让投标的做法我觉得不是特别恰当。
作者: 无为而碌    时间: 2011-7-28 10:55
既然法律明文规定购买招标文件的人只能算潜在投标人,且招标公告只能呈现简易内容,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经详细研究招标文件后,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作出决定不参加投标是合理合法的。某些地方为防止项目流标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发出要约参与投标的行为纯属乱作为。
作者: 安安sandy    时间: 2011-7-28 16:39
没有这个说法吧,这太牵强了。不过我听说过这几种方法:
1、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收取一定数额的应标保证金,如果潜在投标人不来的话,这笔保证金将做为损失费,付于有损失的部门。(但这种方法我只在无人监管的项目或者非财政性资金项目中遇见过)
2、招标文件中写明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标的话,将会在所属的代理公司或者招标人那儿列入黑名单,在往后一年中不再接受其报名或参加任何一个项目的投标。(这种方法我只在很霸道的招标代理公司见过,再就是业务量很大的招标人那儿,呵呵)
3、要求投标保证金提前3-5天递交,这样从交保证金的情况统计是否可以正常开标,如若发现不能正常开标时,提前做出相应对策。(这种方法我们目前用得比较多,一般提前三天,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遇到过不能开标的情况)
作者: 准备考招标师    时间: 2011-7-29 16:07
站在《招标投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考虑,政府部门这么做可以理解。
作者: renxiang001    时间: 2011-7-29 16:42
投标人研究完招标文件有权利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但投标人也有义务提前告知招标人不参加投标。在我们这儿已经是潜移默化的规则。否则在投标信誉方面对投标人是相当不利的!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7-30 10:17
两种情况不太一样。
第一种情况,在投标人没有发出投标文件前,所有作为都是投保人的权利,别人无权干预。
第二种情况,应该对资格预审合格者给予一定的惩罚。
作者: 比风跑的快    时间: 2011-8-2 15:31
引用第9楼jsycjt于2011-01-18 17:00发表的  :
一些政府招标公告中直接载明“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后无故不来投标的,将在三个月内不得在当地投标市场投标”,如何看待?
很难理解,我去你的鞋店看看,一定要买吗?好好学习一下法律
作者: 比风跑的快    时间: 2011-8-2 15:34
引用第30楼landfox于2011-07-27 18:04发表的  :
     招标过程是一个合同履行过程,要受招标投标双重调整。买招标文件可以不来投标,但是如果投标人如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确认要来投标而未参加投标而造成招标人损失的,肯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基本合同法如下条款: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对此意见,无可认同。
作者: liu_qiming    时间: 2011-8-10 14:58
你这个问题扯淡了,人家买不买招标文件是自由,买了招标文件投不投标也是自由,保证金的作用就除了约束中标后不签合同,同时也约束交了保证金不来投标的,人家买了招标文件,回去看了之后觉得没有把握中标,人家干嘛还浪费成本,明知道没希望还投标,除非是傻子或者是被门挤了,所以说那是人家的自由和权力,任何部门没有权力限制人家,如果交了保证金的话你完全可以没收,如果没交那你就赚点招标文件费吧
作者: 愚路    时间: 2011-8-10 19:33
理想很合规,现实很变态。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1-8-10 21:57
引用第8楼曹锦江于2011-01-18 16:04发表的  :
投标是要约,你怎么能强迫人家来向你邀约呢,比如人家不想买你的东西,你却硬要他问你东西的价钱一样
有道理!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s:90]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8-11 08:26
这种情况只发生在工程类:  评标标准为综合评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发生围标,投标人为了入围,资审前借用很多资质,以控制入围家数,一旦入围家数占了多数,很容易拉动投标报价的平均值。
如果形成了绝对围标,也就是控制了全部入围家数,为了降低投标成本(编制标书),投标人会主动放弃几家投标,保证3家投标就行。这种情况你说要不要进行限制呢?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8-11 08:34
标题: 回 41楼(tzyaty) 的帖子
比如说,我是农贸市场里卖小菜的,摊位只有1米宽,你老先生叫来十几个身强力壮的猛男围着,又不问价,又不走,后面别人又买不到,我能不急吗?


众人散后,你老先生开口了:青菜1分钱10斤。
作者: wjjst    时间: 2011-8-13 17:45
有的地方采用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做法(如深圳的监理招标),有的则写入诚信记录,对今后的投标有一定的影响。
作者: 祝子    时间: 2012-1-6 16:38
我买了电影票,突然不想去看了,不行吗?
作者: sdjnytlhm    时间: 2012-1-9 16:08
不能强迫别人来投标吧,不合适当然可以不来投了,不过要求发个放弃函比较合适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2-1-9 16:44
打个比方:
某君费了好大的劲买到了春运的火车票却因为其他原因没有上车也没有去退票,铁道部因此对他下达了处罚通知:由于某君购票却不上车,影响了春运工作,决定处罚你三个月内不得乘坐火车。
[s:58]
作者: comeuproses    时间: 2012-1-11 17:17
投标单位购买了招标文件,但经详阅招标文件后,发现有些条件不太适合,感觉投了也不可能中标,那就不再投入人力、物力和精力去作标了,为什么要强行规定,买了招标文件就必须回标呢?
作者: 难以琢磨    时间: 2012-1-13 18:13
我公司也遇见类似的事情。[s:302]我们采取的解决的办法是
1.如果是邀请招标 尽量多邀请投标单位。
2.投标保证金缴纳的时间可以提前多日,毕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按招标文件的叙述。
这样如果报名买标书后不来参加 保证金就扣掉。
由于地区不同,某些地区可能有地方文件。经地方人民代表会议,出台的处罚规定。
而保证金缴纳可使用与所有问题
作者: 呆呆熊    时间: 2012-1-13 22:28
为了自己工作的便利,侵犯别人的合法权利,这还有什么好讨论的?我买了招标文件就一定要来投标,哪来这么霸道的条款!你预定了宴会,订了酒席,交了订金,最后因种种原因没办,酒家非要你所有酒席钱给交了,管你有没吃!你情愿不?
作者: appleyxl    时间: 2012-1-18 08:59
招标邀请与招标公告中又没有详细的条款与说明,不买招标文件怎么知道细则呢?
买来文件仔细研究后发现很多都是有针对性的要求,那我们要怎么去投标呢?去了可能也是个陪标的。
其实现在很多招标机械的做法我觉得就很人性化了,他们会在开标前2天再和潜在招投人确认是否来投标,然后再具体确定是否开标,这样就很好呀,如果确认来投标,最后没来的,确实是给人家工作带来了不便,可以警告或处分下,但如果也告知不来投了,就没必要再说此别的了,毕竟买标书也花了不少钱,你们能给退吗?
作者: 可研报告    时间: 2012-2-14 13:53
[s:84]投标人有权不予购买招标文件,任何单位无权干预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2-2-14 14:11
就算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他还是有权力不来投标的,就好像你去买东西问了价钱最后却没买是一个道理的
作者: 威笑    时间: 2012-2-14 14:12
亲~祝福她 你能做的只有这么多~~~

不过说真的 你可以再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这个是有点打擦边球的嫌疑,不过确实能预防流标的作用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2-2-15 13:09
无法可依,没有处罚的依据不能处罚
作者: 招标代理小兵    时间: 2012-2-15 15:25
如果不来投标,应该是要以书面形式说明放弃投标,如果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的话,这样不来投标的话保证金是可以不退的。如果是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放弃。有可能是投标人认为自身实力、标书方面有欠缺,无法中标。
      如果约束投标人的话这个方法不是很好,这就又出现另外一个问题,在确定投标人的时候应该考虑到会出现这种情况会导致开评标无法进行。在前期就要做出相应的措施。
作者: 甘草杏仁    时间: 2012-2-15 15:55
递交投标文件之前,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都是“潜在投标人”,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投标人,他们应当有权利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投标。
以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来限制其自主权,似乎不妥,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这样的约定。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2-2-15 19:46
潜在投标人,又不是投标人,投不投问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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