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6楼sunzhengqi于2010-12-30 17:53发表的 :
下面是唐老师对于投标有效期的回答:
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第六十二条又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规效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可以解读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定标,以及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三十日内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结束。所以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投标有效期结束,如果中标人说我的投标已经过期,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者招标人说中标人的投标已经过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都可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约束招标人和中标人。所以上述规定是没有漏洞的。
但是正如你的感觉,不易理解,完全可以规定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相同。并在此呼吁相关主管部门,在制定后续法律、法规时,可以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和准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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