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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同一股东名下的2家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工程投标,哪个文件规定的? [打印本页]

作者: hlw6533    时间: 2010-12-27 11:14
标题: 同一股东名下的2家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工程投标,哪个文件规定的?
最近一个工程投标中,有2家公司是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评委会给予废标,记得招标师考试上面也说到了,但是不知道文件出处在哪里?
作者: cindybing    时间: 2010-12-27 11:56
27号令,第三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2-27 12:16
赞沙发网友的解答;但,那个27号令是指的设备类别招标的;与楼主的要求还差一点点。再查 !
作者: thehero    时间: 2010-12-27 16:31
第1个问题:同一股东名下的2家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工程投标,哪个文件规定的?
这个好像除了27号令,只有地方法规有约定:

关于相互间有直接控股关系等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的通知【深建市场〔2009〕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预防和打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27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对相互间有直接控股关系等企业参加投标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相互间有直接控股关系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包括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货物、服务等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二、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一旦发现上述情形的,应不予受理其投标或直接作废标处理。

  三、存在上述情形的投标人一旦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出现上述情形的投标人按照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查处。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第2个问题,“最近一个工程投标中,有2家公司是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评委会给予废标”


如果总公司和子公司用的都是自己的资质投标,评委是不能给予废标的。仅个人意见,等待更多网友解释。
作者: hlw6533    时间: 2010-12-28 10:56
那就是国家级的法律、法规中对工程招标这种现象并没有明确规定?
作者: 小兵张嘎    时间: 2010-12-28 11:29
[quote][/quote]赞沙发网友的解答;但,那个27号令是指的设备类别招标的;与楼主的要求还差一点点。再查 !



是还有其他规定吗,怎么不知道呢?盼赐教!
作者: yaojp    时间: 2010-12-28 15:12
我的记忆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有的
作者: thehero    时间: 2010-12-30 08:53
[s:56]顶起来!!!
作者: hlw6533    时间: 2010-12-30 14:26
想不到这个问题,国家各个部委竟然没有注意过?
作者: gongzix    时间: 2010-12-30 19:09
交通部2009年的公路招标文件上就有这样的注解
作者: qxw_2005    时间: 2016-7-5 11:5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7-5 14:11
标题: 回 qxw_2005 的帖子
qxw_2005: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2016-07-05 11:52)
母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机构,有独立的财务和组织形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非总公司和分公司一样一定存在管理关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7-6 14:18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母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机构,有独立的财务和组织形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非总公司和分公司一样一定存在管理关系。
是否控股也不一定,都需要核实。其次并非有一丁点控股关系都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 .. (2016-07-05 14:11)
拜托,分公司根本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7-7 10:13
标题: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拜托,分公司根本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2016-07-06 14:18)
请你仔细阅读我的留言,我从来没说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其民事责任能力由公司承担。我说的是母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不像分公司与总公司一样一定存在管理关系。请勿曲解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7-8 12:31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请你仔细阅读我的留言,我从来没说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其民事责任能力由公司承担。我说的是母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不像分公司与总公司一样一定存在管理关系。请勿曲解

(2016-07-07 10:13)
独立法人归独立法人,有没有管理等关系跟是不是独立法人是两码事。说句直白点的话,不能对子公司进行重大影响的,压根就不是母公司。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7-9 17:09
标题: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独立法人归独立法人,有没有管理等关系跟是不是独立法人是两码事。说句直白点的话,不能对子公司进行重大影响的,压根就不是母公司。
(2016-07-08 12:31)
所以我说母子公司不一定存在管理关系,这是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管理控股关系的不得投标也是基于法律层面,就如同挂靠或者串标,很多项目如工程招标,大家可能都知道私下存在围标串标现象,但从表面上看都是一家家的公司来投标,除非存在标法实施条例中视为串标情形(如从同一账户汇出保证金、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载明的人员相同等证据确凿),否则也不可能认定为串标。道理是相同的,要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对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串标、控股、管理等违法情形。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7-10 15:46
要知道控股情况或是存在事实上的管理关系,非内部人士外,其他人哪会知道?一定有内奸去告密的
作者: siller    时间: 2016-7-11 10:00
《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分2种:全资、控股

母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子公司治理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人员等。
财务管理上,母子公司还有合并财务报表。

所以:母子公司存在管理关系。

如果同一股东投资2家公司,该股东在其中一家投资股份比例较小,不是控股股东,那么这2家公司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可以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但是,应注意区别,这种情况下,这2家公司之间不是母子公司的关系。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7-11 10:21
标题: 回 siller 的帖子
siller:《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分2种:全资、控股
....... (2016-07-11 10:00)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释义解释: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释义解释: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根据两法实施条例相应条款释义解释,所谓管理关系并非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母子公司不一定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于投标人(供应商)限制的管理关系。
作者: siller    时间: 2016-7-11 14:16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释义解释: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释义解释: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 .. (2016-07-11 10:21)
但是母子公司存在控股关系!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不存在行政上下级管理关系,前文也说了,母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是通过子公司治理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人员等,实际上是可以控制管理公司的,只是这里的“管理”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有些区别,
前文“母子公司存在管理关系”表述不严谨,修改为控股关系比较恰当。

不存在控股关系的公司,不能称之为母子公司。母子公司是绝对不能在同一项目、标段投标的。
作者: siller    时间: 2016-7-11 14:30
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能同时投标!

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能同时投标!

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能同时投标,

母子公司属于第二种,qxw_2005为正解。

控股公司只可能有一个,没有“一丁点控股”或者“很多控股”的情形,
如果一个公司有2个控股股东,这个公司如何决策?解散是唯一结果了。
作者: pokey    时间: 2016-7-11 14:42
同一法人股东下的两间全资子公司呢,能否参加同一个标段的投标?刚完成的一个项目就此问题给投诉。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7-11 14:58
标题: 回 siller 的帖子
siller:但是母子公司存在控股关系!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不存在行政上下级管理关系,前文也说了,母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是通过子公司治理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人员等,实际上是可以控制管理公司的,只是这里的“管理”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有些区别 .. (2016-07-11 14:16)
是的,相关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所述的管理关系(限制投标人或供应商参与项目竞争)是指上下级管理关系。
控股这点我个人对于公司法了解有限,对于公司体制也不是特别了解,如果确实存在公司法规定的控股关系,确实不得参与同一合同下的竞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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