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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询价,供应商报价失误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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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相思风雨
时间:
2010-12-18 19:37
标题:
询价,供应商报价失误问题请教
没经验的我想向各位请教一个小小问题
采办方式:询价,
开价格后发现,以供应商单项材料价格比其他两家供应商低10倍,结合预算来看,该供应商明显是报错价格,我现在在两个方法上纠结
1.让供应商说明合理性,供应商会第二次报价(此法供应商价格提高不说,还有种吃饱撑着了感觉)。
2.让供应商自己承担失误的后果,当不知道,以最低价确定供应商。
不知道怎么办了,请大侠们指教!!谢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12-18 19:51
没看太明白,询价采购时没有二次报价的,你就按照正常评好了。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0-12-18 20:13
有一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你们不废标吗
作者:
相思风雨
时间:
2010-12-19 09:54
啊哈,我没表达清楚,又加上有错别字的出现,所以一楼的兄弟对不住了,纠结的是要不要跟单项材料低于市场价的这家供应商澄清。
我说一下我们公司目前询价的做法:
三家供应商未超预算的情况下,选择最低供应商,超预算的情况下,与最低价格的供应商澄清一次价格,起码降到预算以下,然后选择这家供应商。
我知道这里的你们都很专业,欢迎你们拍砖了!!
作者:
相思风雨
时间:
2010-12-19 09:58
板凳,对于招标的采购,单项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需要让供应商说明合理性,如果能说明合理性,可以正常进行 。如果不能说明合理性,就给予废标。
我们是询价采购,不知道这一块有没有规定单项材料低于市场价给予废标。
迷惑。。。。
作者:
相思风雨
时间:
2010-12-19 22:33
政府采购法,如bidboy所说,询价只能一次报价不能更改,不然,就失去了询价的意义,多谢沙发,这贴,麻烦版主删除吧
作者:
babx
时间:
2010-12-22 16:39
询价采购一般采用的是最低报价法。即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者中标的原则。
财政部18号令
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
(二)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
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个人认为:象楼主所说的这种情况应是供应商报价时失误造成的。可发函要求供应商澄清后再进行比较。如不进行此项工作,其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的话,确定了供应商也不可能达到采购的要求。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12-23 08:21
就6楼朋友的发言,我想谈点自己的看法,欢迎大家拍砖:
财政部18号令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其相关规定不适用于询价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只是要遵循“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者中标”这样一个“原则”,是否一定是最低价,业界还是有一些争议的。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12-23 10:57
实在不好意思,楼主的这个问题我就没看懂~~~
不知道怎么回答~~
作者:
工作人员
时间:
2010-12-28 11:10
已经说得很详细了,不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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