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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采购人“急用”,招标人犯错能否忽略不计? [打印本页]

作者: 傻傻笑    时间: 2010-12-7 08:53
标题: 采购人“急用”,招标人犯错能否忽略不计?
还记得刚进入采购行业时,对采购业务是一窍不通,开始的采购业务培训也是听得个一知半解,都是一些理论上的知识,与实践终归还是有差距。但是,有一次培训师讲到一个关于招标与采购的案例,让我印象深刻,现拿出来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受采购人委托,某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截至开标前,共收到了5份投标文件。开标后,招标公司却发现诸多问题:A公司承诺书上的报价少打了一个“万”字;B公司的投标文件居然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盖骑缝章;C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竟然装有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三家公司都应为无效标。但是招标公司考虑到,一旦排除这三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将造成“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不得不废标的情形,重新招标将不能满足采购人“急用”的寻求。

经过再三考虑后,招标公司认为,这三个公司的“错误”不算太严重。于是选择了对C公司、D公司的“错误”忽略不计,让“B公司”对其承诺书进行澄清。开评标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最终,C公司以其优良的技术和合理的报价胜出。然而招标结束没几天,D公司知道了实情,当然不服气,于是找到招标公司,要求必须重新竞标,招标公司老总为此担忧不已。

透过这个案例,你思考到了什么?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2-7 11:15
A\\B\\C\\D好想搞乱了。没看明白
作者: jiang800    时间: 2010-12-21 22:15
“于是选择了对C公司、D公司的“错误”忽略不计”与前面的描述有点问题吧!
招标本来是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这样就与招标三公原则相违背了吧!
故应该需要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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