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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定期审查认定甲级代理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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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bs09
时间:
2010-12-1 09:34
标题:
财政部将定期审查认定甲级代理机构资格
省级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责任范围如何划分,新旧办法如何衔接,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认定的时间是否固定……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工作,财政部日前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于近日出台的《通知》针对财政部第61号令的实施,对具体操作中的许多问题作了详细说明。并通过10余张表格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样式、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及代理机构的承诺函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根据《通知》,从今年12月1日起,财政部将定期集中对甲级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的递交时间为每年6月1日、11月1日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规定,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需要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的“资格申请”专栏进行申报。同时,需将相同的书面申报材料加盖公章报送财政部,申请有效时间以收到书面材料时间为准。乙级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
针对新旧办法的衔接问题,《通知》明确,凡资格证书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间到期的甲级代理机构,财政部将继续接受资格申请,并按第61号令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对乙级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的时间,则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此外,对于已按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取得政府采购审批或确认资格的甲级机构,其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结束后,符合第61号令规定申请甲级资格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不需要重新申请乙级资格。
根据《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需负责对京外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确认审核,并向财政部出具审核意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则需定期向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对通过培训的人员出具相关培训证明。
据悉,为解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与《通知》一同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数说61号令
◆ 金额
1000万元:
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认定办法》第6条)
100万元: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认定办法》第14条)
500万元: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14条第2项至第6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认定办法》第15条)
1.5亿元: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二)《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代理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认定办法》第28条)
◆ 年数
3年:
《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3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认定办法》第8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认定办法》第14条)
受到警告或者暂停资格处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被处罚后3年内再次有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认定办法》第43条)
1年2年1亿元/2年10亿元: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14条第2项至第6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1年以上,最近2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2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认定办法》第15条)
3至6个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况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略)。(《认定办法》第43条)
◆ 人数
10人40%: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认定办法》第14条)
30人60%: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14条第2项至第6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60%。(《认定办法》第15条)
◆ 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认定办法》第20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前,应当将拟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认定办法》第22条)
2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认定办法》第22条)
◆ 天数
30日: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认定办法》第25条)
60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审批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前申请。(《认定办法》第26条)
20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但是,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32条)
10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10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认定办法》第33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10日内交回《资格证书》。(《认定办法》第34条) (整理 周黎洁)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记者:王珅
作者:
xhx
时间:
2010-12-1 09:43
今年我公司资质到期,正好赶上新旧规定交替阶段,好好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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