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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二顺位为何能够中标? [打印本页]

作者: hage    时间: 2010-11-30 18:41
标题: 第二顺位为何能够中标?
        今年七月份,我公司授权代理商A参与某市医疗设备采购,一包涉及3家医院的设备,评标现场得出结果,宣布我公司的代理商A中得此包!而后,招标公司一直未能发布中标公示,当然也未发部中标通知书至今。
对我们的质疑
:B公司(投其他公司产品,评标结果排名第二,比我们低6分,这是后来采购办的一位处长当着很多领导的面说的)第二天就开始投诉,说是无意中(招标现场在第二排比较近、业绩评比单掉到地上了)看到了我公司的业绩有造假的行为,要求财政的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而后调查取证很顺利,明确证明我公司的造假行为,同A进行商谈,并准备第二顺位中标,而我公司未见到任何取证的结果并未进行书面的通知。(每一项商务偏离减一分)

我们的反质疑: 见到B公司的做法所导致的可能比较严重的后果,我们也采取了相应的质疑措施,我们提出对方在技术部分不满足的前提条件下,进行了虚假的应标,应该属于废标的条件,请监督部门也给与取证,取证后只是口头上讲我们的商务造假比技术造假更严重,但未获得书面答复。(每一项技术偏离减一分)

执行的阴谋:卫生局的一个处长在未经财政的领导的同意之下擅自拿取招标公司的公章,给B公司发布了中标通知书,并通知三家医院B公司所投的产品中标,要求医院签署相应文件,由于医院从属于卫生局,无奈之下进行签署文件,而后财政部门发现了这个问题,电话通知三家医院此次通知无效,但并未给予医院书面声明。

威逼利诱:财政电话收回之后,B公司发现面临比较大的困难,通过财政的一个处长(调查取证的那个人)来对A公司进行游说,答应给10万元作为我们退出的报酬,很遗憾A公司的老板并未进行有效录音,取证困难,同时B公司的销售及厂家也来进行游说,答应给10万-30万元作为报酬,A公司仍旧未同意,最后用黑道的关系来进行威胁,但终未奏效

强制执行: 本月出现新的进展,来自医院的消息,卫生局的那个处长再次电话通知医院签署合同,医院照例执行。

博弈:A公司老板再次同财政理论,期间的种种变化,财政的处长担心我方有比较确实的证据,再次叫停合同的执行,并同卫生局领导一同要求A公司在12月1日内提供有力证据,否则仍旧会强制执行。

至此:我们已经走投无路,把一些相应的资料我们认为已经足够丰满的证据提供给了财政,但确实没有比较好的实证来证明政府层面的很多人参与了违规操作,从始至终A公司未收到招标公司,财政的任何函件,而生意已经走到了这样的进程,我们也已经做好进攻市政府的准备,也开始提交了一些资料,但比较担心合同会被强制执行,中国的监管体系行动太慢,造成既成事实,即使最终法网恢恢,我们作为生意人的生意却并没有获得胜利。

背景:多年来卫生局系统一直照顾B公司所代理的产品,无论大小,通吃,所以里面关系脉络错综复杂,财政的人员最开始还站在公正的角度做事,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渐被腐蚀,脱下了公平的外衣。

   请各位大侠给与相应的指导,我输得起,但不应该这样挨打!

    部分内容写得不够精细,但碍于环境,请大家在目前的条件下进行帮忙分析!

      
作者: hage    时间: 2010-12-1 12:23
各位大侠帮帮忙啦,我所查到的信息公开办法里面有必须公示的条款就有这个里面的问题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12-1 13:45
关注中~~
作者: 仰望星空    时间: 2010-12-3 10:28
看了这个案例,几点感受和建议:
(1)案例中A始终未收到书面函件和通知,不符合采购法关于质疑处理的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必须通知有关供应商(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2)中标结果当初未公示,但你却知道了结果,疑点,但不涉及采购结果。
(3)谁来监管监管者?“请监督部门也给与取证,取证后只是口头上讲我们的商务造假比技术造假更严重,但未获得书面答复”,“卫生局的一个处长在未经财政的领导的同意之下擅自拿取招标公司的公章,给B公司发布了中标通知书”,程序上都有问题。
建议你按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诉讼这条救济途径向管理者反映,我感觉如果都属于作假,废标的可能很大。
作者: gjhdevelop    时间: 2010-12-7 17:05
关注中
作者: wcgme    时间: 2010-12-7 17:52
可以看出B公司做的关系比你们好,人家对项目进行“操作”了,这样的话应该B中标。,不知道怎么出个意外“开始宣布A中”

别说:公平,公开之类的屁话啊,没用的。我觉得你们在投诉下去也没什么意义,人家既然敢这么干,事先都算计好了。

打分,扣分这些都是人来定,所以也不用太在分数上找茬~

我觉得就算最后你们很幸运,还是你们中!你能想到“他们”在供货,实施,验收过程中会怎么难为你们吗?

你提到这些处长之类的应该都拿好处了,所以。。。
作者: hage    时间: 2010-12-8 13:13
谢谢,我也认为是废标的

另:A中标是在现场宣布的,这应该不算作公示的,这不是什么疑点
作者: wly2010    时间: 2010-12-8 13:36
不新鲜的新鲜事,刚看完一个求助想算计别人的,这又看到一个被人算计的,真的越来越乱了.

结局会怎么样呢.你们中标,B不会服气,因为你们自已肯定也底气不足.B中标,你们也不会服气,B也有把柄在你们手上.应该还有一个C排在拟定中标人的位置上吧,或者将中标项目给他,你们两家气都能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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