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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认定虚假材料 [打印本页]

作者: 之梦    时间: 2010-11-23 11:28
标题: 如何认定虚假材料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中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请问怎么认定招标中的虚假材料?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虚假材料?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0-11-23 14:26
比如: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文件,虚假业绩报告,虚假合同等等
作者: hyf0016    时间: 2010-11-24 15:01
我们在招标中也遇到这个问题,如何辨别投标人的资料的真伪性?!!
招标代理机构辨认还是评标委员会辨认?!!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1-24 15:07
在监管部门监督下由代理机构查实。
作者: phidix    时间: 2010-11-24 16:12
应该由监管部门查吧,代理机构配合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11-24 18:28
个人认为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督机构、评标委员会都有权,不然公正性难以保证。
代理机构主要是在招标文件出售阶段,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资质进行审核;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对资质进行审核、认定;
招标人在合同授予前对中标人的资质进行复核;
监督机构权力大些,在各环节都可以进行认定。
作者: gongzix    时间: 2010-11-24 18:57
这个很难控制,除非把牵涉到的本人请到开标现场。
作者: gonghw1978    时间: 2010-11-26 14:35
这些事情应该是监督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建筑业信息系统数据库建立啦,投标人也不用每次都准备一堆各种资质、证书、业绩的复印件,招标人也不用大费脑筋去查投标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啦,当然,最关键的还是市场诚信以及处罚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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