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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韩国美国政府采购法律对比 [打印本页]

作者: zbs09    时间: 2010-11-8 17:01
标题: 韩国美国政府采购法律对比
韩国梨花女子大学 Dae-in Kim教授 摄影/万玉涛
  韩国梨花女子大学Dae-in Kim教授在讨论全球化时代的韩国地方政府采购法改革时,将韩国和美国的地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比较:首先,韩国是单一政府体制,美国为联邦政府体制。对比这两个国家,可以看出政府体制的不同是否影响到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之间的关系。其次,韩国和美国都是GPA的参加方,且完成了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准备加入GPA或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可以从各国GPA下关于地方政府采购的附件中吸取经验。

  韩国规范地方政府采购的法律是地方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LGPA),它的制定独立于中央政府采购法律(以下简称CGPA)。在加入GPA的影响下,韩国于1995年制定CGPA,随着地方政府自治区实力的加强以及适应地方政府法治的需要,LGPA于2005年制定。

  美国各州有各自的法规。许多州以美国律师协会政府采购示范法(MPC)为参照,MPC生效于1979年,并于2000年作了修改。从1979年起,此项法规被16个州完全适用,且被美国的很多地方当局部分适用。

  接下来看看韩美地方政府采购的法律对比。韩国地方政府采购法律采用与地方政府适宜的合约制度,主要特征包括:加大透明度;效率和专门技术;地方政府采购官员的灵活性和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关注透明度,同时注重效率。美国地方政府采购法律主要特征适用于电子化采购,加强采购合作,在采购方法上增强灵活性,关注效率。

  Dae-in Kim教授认为,地方政府采购法律与联邦政府采购法律之间的关系并不直接与政体有关。地方政府采购法律的创新对中央政府采购法律的改革具有正面影响,反之亦然。如果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被地方成功运用,那么此项制度也将被引用到中央政府采购中。地方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水平与政体直接相关。在谈判过程中,每一方都会对对方的政体制度给予足够的关注。

  对GPA自我实施的承认要谨慎。的确,此认可对采购正常自由化有意义,但准备加入GPA的国家也要考虑到美国、欧盟等对自我实施的消极态度,以及对地方政府自治权保留的需求。任何进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国家,或考虑把公司合营加入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都应该仔细考察对方国家公私合营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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