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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建设工程开标会议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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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ndudu
时间:
2010-10-14 00:36
标题:
关于建设工程开标会议的完善
关于建设工程开标会议的完善
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教材中,对于建设工程开标会议讲述如下,我感觉有些地方不妥(红色字体部分)。请教各位有哪些与当前实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开标会议不符?
时间: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地点: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各地的实践,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开标地点,一般均应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人员:
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包括招标人或其代表人、招标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管人员和招标人自愿邀请的公证机构的人员等。
评标组织成员(是否应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参加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代表主持,并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程序:
开标会议的程序,一般是:
(1)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签名报到,表明与会人员已到会。
(2)会议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宣读
招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招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只需宣布招标人及招标项目吧?)
,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宣布唱标人员、记录人员名单。唱标人员一般由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人员担任。记录人员一般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的工作人员担任。
(3)介绍工程项目有关情况,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予以确认。也可以请招标人自愿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4)
由招标人代表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这个需要吗?我们一般是宣布一下纪律)
。
(5)
由招标人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人员核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有关证件、资料,检视其密封、标志、签署等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宣布核查检视结果。(这里核查的时间和范围有问题吗?)
(6)由唱标人员进行唱标。唱标是指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当众宣读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投标保证金、优惠条件等主要内容。
唱标顺序按各投标人报送的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如果招标文件未规定,唱标顺序也可以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顺序唱标吧?)
(7)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当众宣布审定后的标底。
(8)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核对开标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开标会议的记录人员
应现场制作开标会议记录,将开标会议的全过程和主要情况,特别是投标人参加会议的情况、对投标文件的
核
查检视结果、开启并宣读的投标文件和标底的主要内容等,当场记录在案,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
字确认。开标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实际操作是这样吗?)
投标人在开标会议记录上签字后,即退出会场。至此,开标会议结束,转入评标阶段。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0-10-14 08:04
各地建设招标开标情况差异很大,不好说谁对谁不对,只要符合相关法规就可以接受吧。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14 10:41
我倒是觉得没什么问题。包括宣布评标办法和细则、按逆顺序唱标以及现场确认签字,这些都是常规的。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0-14 11:06
[s:125][s:84]
作者:
xhx
时间:
2010-10-14 11:12
按逆顺序唱标有法律依据吗?还是约定成俗的事情,不按逆顺序违规吗?
作者:
mindudu
时间:
2010-10-14 12:42
哦,好的~
谢谢各位老师!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0-14 13:49
[s:125] [s:84]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15 08:49
其实,逆顺序唱标的方式是个由来已久的约定俗成。
过去(2000年前)由谁唱标没有定规,所以工程类大部分都是投标人自己派代表自己唱,有时还限时间,比如唱5分钟,这个时候的唱标不单单唱报价、工期、质量标准、项目经理,还唱诸如简单方案、公司业绩等内容,一般由投标人自己发挥。至今还记得那时唱标有人就是用地方话说,说的头头是道就是听不懂,还有的大企业很有范,有自己专门的唱标员,能将他们想表达的内容在您招标文件规定的唱标时间里一秒不差的将其唱完,声音、语调就像广播电台播音员。当时还羡慕的不行。
正是由于这样的唱标方式,所以就有人提出不能按顺序唱,我来的早、文件交的早,我就有权利听听别家唱完我再唱,凭什么我来早了要让来晚的听完我的再唱他的,让他借鉴我的内容和方式?所以就有了逆顺序唱标。那个时候逆顺序唱标是很有必要的。
其实至今大家还是有个习惯,不愿意让别人先听自家的,愿意先听听别家的。所以,招标文件中规定逆顺序唱标对代理机构也有好处,可以有人早交文件,省的越快到截止时间了,交文件的越多引起忙乱。
对于是否按顺序或逆顺序,法律法规没有硬性规定,还是按方便来吧,教材也是实践中教训多了总结出来的,没有什么问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0-15 12:14
对
"
工程招标项目
"
开标问题的思考
楼主对标准规范的开标程序和步骤要求
,
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追究
,
这是十分必要的
,
也是很难得的
.
具体的做法
,
不仅是实践操作的技能技巧
,
还反映和体现了背后的思维方式和对法律法规的领悟
.
我本人主要是从事
"
设备
"
类别招标工作的
;
对于工程招标
,
接触很少
,
特别是目前
,
多在
"
建交中心
"
的开标
.
但是
,
经过这一段时间的阅读和学习
,
也有一点想法
.
特别提出来和大家探讨
:
首先
,
注意明确两个前提
:
第一、人们主张
:
工程招标投标
,
应该在当地
"
建交中心
"
或者
"
公共资源中心
"
“举行;
有没有特殊情况,不在那里举行的也可以?是否当地主管部门规定,凡不在当地建交中心进行的开标活动,一律不算数?
第二、
最近我才注意到:有的地方,评标委员是不参加开标活动的。是否,是个别地方,还是比较普遍?“评标委员会”到底是什么时候正是组成的?
到底那些人需要和可以参加开标活动?谁来决定,谁来通知?
主要的是开标程序问题:
1)
谁来主持?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或者共识?比如,是招标人代表,还是招标公司的代表?
2
)是否邀请监督人,还是建交中心指定?如果涉及到邀请“社会监督员”,是什么程序选择那一个人来参加,也是“随机抽取”吗?
3
)如果,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领导因故未能及时赶到,能够和应该准时开标吗?
4
)有的建交中心规定,开标前,要检查投标人代表的授权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包括投标保证金的凭据,否则不予承认。你们那里是这么做的吗?有何法律依据?
5)
如上所述,评标方法,是在《招标文件》里面说明,还是现场宣布?
6
)开标人员或者监督人员有无当场宣布“废标”的?可不可以当场宣布此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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