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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破“牵线搭桥”代理商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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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bs09
时间:
2010-10-12 10:20
标题:
如何识破“牵线搭桥”代理商伎俩
近日,某市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一项学校厨房设备招投标活动中发生了这样一件“趣事”。某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上不起眼的地方打着“××厂制造”的隐形字样,虽然字体很小也很不明显,但这一字样依然没有逃过评标专家的“火眼金睛”。当询问该供应商这是怎么回事时,供应商狡辩说他们是这个制造商的代理商。但当评标委员会联系该制造厂商的负责人时,负责人揭穿了这家供应商为其代理商的谎言。经核实,该供应商并没有任何生产和制造厨房设备的能力,更不是什么代理商,他们只是想以低价谋取中标,并打算在中标后把合同转包出去,在供货时以次充好,谋取利益。显然,这家供应商只是想起一个“牵线搭桥”的作用,中标后再找制造商把合同转出去。这样的分包、转包、买标卖标现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时有发生。
如何防范这类现象的发生,是很多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关注的话题。
招标文件最好明确处罚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显然,对于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如何处罚,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翻阅了大量招标文件后发现,这一条款很少被编入招标文件中。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对于违规之后如何处罚以及处罚细则涉及的较少,很多时候他们都把精力放在了如何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证明,如何把技术要求、评分细则做得更加精细上了。《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几位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后了解到,大家认为在招标文件中适当地提及一些处罚规定还是十分有必要的。对于有违规念头的供应商来说,能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要求提供代理授权文件
对于该案件中供应商自称是代理商的谎言,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识破这类谎言的方法之一即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交制造商的授权函,以及供应商作为代理商的资格声明。如果没有这类资格证明文件,一律视其没有代理资格。《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该采购中心的招标文件中发现,该采购中心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填写“制造商资格声明”、“贸易公司(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以及提供“经销公司与制造商(或区域总代)的经销协议或代理协议”的复印件。这些证明材料能有效杜绝没有得到授权的供应商擅自参与招投标活动情况的发生。该工作人员表示,把一切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想在最前面,就能从源头上避免没有资质的供应商参与到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评标时不能掉以轻心
该案例中的评标专家因为有一双“火眼金睛”,防止了皮包公司中标情况的发生。在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评标环节是重中之重。某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说在标前无法控制住这类皮包公司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那么,评标过程的严谨细致是有效防止他们中标的法宝。评审专家对于每一件样品、每一份资格性文件,都应仔细审查。对于复印件不清楚或者应该提供扫描件而提供了复印件等诸多情况,评审专家应严肃对待,坚决不能放过任何细节。对于供应商模棱两可的表述,必须要求其澄清,如果不能澄清的,应该按照其提供的文件无效处理。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10-12 16:31
一、楼主最近一段时间发帖积极,态度和精神值得鼓励和提倡;
二、高总版主在楼主的《
两种集采机构设置模式均无法包打天下
》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4628
一帖中已经提醒楼主,转发文章请注明原作者和出处,为避免引起其他不必要的麻烦,还请楼主今后注意!
三、希望楼主再接再厉,继续积极踊跃多发好文!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10-12 16:32
高总版主的重要提醒,希望其他网友也能注意!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10-12 20:59
没看到招标文件,一般货物采购的招标中代理商应该也是可以参加投标的吧,代理产品投标和转包是不同的哦。请楼主将项目说清楚,以免误导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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