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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你会给31号令提哪些修改建议[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9-29 11:24
标题: 你会给31号令提哪些修改建议[转贴]
你会给31号令提哪些修改建议

中国政府采购报 2010-09-28 15:25:18   周黎洁

9月中旬,在北京召开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工作会议传递出一个信号:今后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在管理上将有一个转型,即从以前的资格认定为主转向加强日常管理为主。

“我欢迎这种转型,也同意会上有关部门的观点,资格认定的目的,不是为了认定而认定,而是要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管。”参加会议的一位代理机构老总对记者说。这家代理机构同时拥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质。“我相信正在修订中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也会考虑认定与管理的关系问题。”这位老总说。

修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31号令)业内盛传已久。在等待过程中,人们对于此次修订的焦点问题也有颇多猜测。

建议将从业人员执业化管理植入认定环节

提高准入门坎,似乎被业界认为是无需猜测的必“修”内容。因为早在2005年31号令发布之日起,甲级代理机构400万元的注册资本、乙级代理机构50万元的注册资本就被普遍认为准入门坎过低。

“准入门坎不仅仅是注册资本的问题,应该是一个综合的条件指标。”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曹银发认为,准入门坎应该包括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总人数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比例,乙级资质要有公司经营史,甲级资质要有相应的代理业绩等。“代办注册公司的业务已经形成一个行业了,你说多高的注册资本能成为门坎?”曹银发强调,在这些综合条件指标中,最应该注重的是从业人员执业资质方面的门坎设置。“我认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化管理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如果在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这一环节植入这项指标,可以快速推进这项工作。”

无独有偶。在9月中旬召开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处长韩志峰在谈到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修改设想时提到,必须把招标师资格引入认定管理中。

建议有效解决跨区域代理的管理问题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认为,代理机构跨地区开展业务的管理问题是修改31号令时回避不了的问题。

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全国性的市场,这一点已是业界共识。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广州市场上,“中”字头的代理机构绝不鲜见。“外省的公司进驻或离开,都是极为正常的。”这位负责人说,“因为只要一家公司合法拥有政府采购资质、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它去哪个省市开展业务是市场行为。”

但是对于当地监管部门而言,这种市场行为带来了诸多不便。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有些财政贷款项目,有时候项目做完了监管部门不知道,因为由外省代理机构操作,既不在规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信息,也不依规备案合同,做完业务就离开了。曹银发认为,在外省公司中,挂靠、出租、借用资质、转包业务、违规代理现象较多。“借用资质是最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不是你的公司,员工不是你的员工,不交社保不交税,来了投诉是出借公司承担风险,可想而知他们会不会好好开展业务,有时候连人都找不到,怎么管理?”曹银发认为,这个问题必须正视。

从另一个方面讲,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地方保护。某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市10多家中介机构全部为当地公司,被问及对外地公司进驻的态度,这位负责人表示,十几家当地中介机构已经满足本地采购需求,而外地公司非常难管理。

曹银发表示,江西省打算对进驻江西市场的外地公司实行注册地管理,即甲级资质的公司或外省乙级资质的公司想要进驻江西,必须在江西注册公司,而该公司必须是资质拥有者。“我认为这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途径。”曹银发认为,只有当地的公司才会对监管心存惧怕,“我不是拒绝开放,而是有条件、有限制地开放。”

某“中”字头招标公司老总认为,异地注册有悖《行政许可法》,与31号令有关精神相违背。湖南省某招标代理公司一位业务经理评价道,如果江西的设想成为现实,确实是一招狠棋。“这样做可以减少挂靠等现象,但会助长地方保护主义。”这位业务经理表示,挂靠资质普遍得很,“两个人一个房间就代理业务。这样的公司很牛,有关系能揽业务,连税都不用交,我们叫凭关系‘玩’业务。”这位业务经理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有许多办法,目前的现状是对这一块的治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建议在认定办法之后出台管理办法

某中央部委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一位处长表示,对于采购代理市场他有2点疑惑:一是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不比乙级机构专业水平高,二是采购人用竞争的方式选择代理机构只能是理论上可行的事。“我们以前用过招标的方式来选择代理机构,效果不错。现在不行了,一是代理机构太多了,一招标全来了,没法选;二是托关系找来的人也越来越多了,有些关系根本推不掉。”这位采购人建议修改31号令时,一是可以考虑让甲级、乙级代理机构在专业度上有明显区分;二是不仅从项目金额大小来划分代理权限,还可以从项目难易、技术复杂程度上来划分;三是能不能在代理市场中引入竞争机制。

作为第一个出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省份,曹银发认为应该在新的认定办法出台之后跟着出台管理办法。“否则很多处罚找不到依据,被诉讼的风险很大。”但是也有受访者指出,没有哪条法律赋予监管部门出台管理办法的权力,这是一个尴尬的无奈。

此外,有受访者建议发挥信息发布媒体的作用,建立全国统一的代理机构管理平台,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处罚信息。“管理这个市场应该是全国一起努力的事,规则、标准应该统一,在一省受罚在全国受制,才能起到震慑作用。”一位受访者说。


保存时间:2010/9/29
http://www.cfen.com.cn/web/meyw/2010-09/28/content_671477.htm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在学习时,自己加描的,仅供参考.gzztitc]

作者: bjhyh    时间: 2010-9-29 12:48
同志们的意见都很好,请有关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一起坐下来研究研究如何才能与中央保持一致,在确保和谐、稳定的基础上拿个意见出来,给俺的秘书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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