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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别综合单价过高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9-28 17:57
标题: 个别综合单价过高怎么办
有一个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时发现投标人的个别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乘以招标工程量等于合价)比正常单价高出了15倍;当时招标时没有发现,结算时如何处理,有没有法律依据调整给予调整到正常合理的单价,因为这个价格影响到总造价的30%还多;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9-28 18:01
要调整很难。
多是评委没有责任心

建议结算结果与代理(清单编制)、评委的考核挂钩。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9-28 18:02
投标预算员高手啊!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9-28 18:04
(综合单价乘以招标工程量等于合价)??


题目有问题?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9-28 18:05
实际量与招标量差别大吗?
如果接近问题就不大。
作者: 78945083@qq    时间: 2010-9-28 18:22
投标单位的预算员是个高手,不知在招标时有没有控制价,如果有控制价的话那他投标时就考虑了清单里有可能取消的或减少的项目,报价降低。在其他的项目上提高报价,使总价不超过控制价,这样也是很正常的,是投标单位的投标策略;不好调整。如果有控制价其他综合单价也是正常的话,那投标单位就有可能存在漏项,应该在评标时废标;应该协商解决。
作者: lanbobird    时间: 2010-9-28 18:22
这个基本上就很难挽回了·
除非有比较强势的LD,正直的LD,压一下,
因为在招投标的时候就应当对这些事情加以防范
最好对每个单价设置类似于“在详细评审时,对每个单价超出平均单价**%的,予以废标”的条款
防止恶意不平衡报价,
在施工过程管理中注意变更的增加工程量,在合同条款中设置变更工程量超过***%的要重新审定单价的条款,
通过多种方法约束承包商投机取巧的空间

但是一旦签订合同,再不按照合同执行,打官司很难的,除非你真的能证明承包商在投标时是有“恶意的、欺骗的、强迫的”情形···
作者: 冰临城下    时间: 2010-9-28 18:23
这就是清单计价中的不平衡报价,一种策略和方法。结算单价是不能改变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0-9-28 21:38
基本属于事后很难改变的了,投标人既然有这一手,就肯定要有兑现的目的的
作者: xj8012    时间: 2010-9-28 21:46
[s:69] 工程都进入审计阶段了,你咋整,该咋给咋给吧
如果定标阶段你还可以以恶意报价为由进行废标,现在没招了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9-28 21:48
如果合同这样约定呢?

工程量调整时的单价确定:
(一)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的增减,除以下情形外,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即承包人的投标报价):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新组价或参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但在政府审计部门审计时,认为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应按政府审计部门修正的综合单价确定。  
(二)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原投标报价的组价原则和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但最终结算的价款以政府审计部门的确定为准。
4、在政府审计部门审计时,认为承包人的综合单价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相应单价可以不按照或不参照承包人的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执行,审计部门对此类新增项目可以提出修正的综合单价,新增项目的单价按政府审计部门提出的修正的综合单价确定。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0-9-29 08:15
汉瓦的这一条“4、在政府审计部门审计时,认为承包人的综合单价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相应单价可以不按照或不参照承包人的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执行,审计部门对此类新增项目可以提出修正的综合单价,新增项目的单价按政府审计部门提出的修正的综合单价确定。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采用。
注意:仅限于“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还有“超出招标清单数量的工程量”[s:90]
作者: xj8012    时间: 2010-9-29 09:37
[s:295] 他都进入审计阶段了,施工企业怎么可能和你改合同的啊!汉瓦老大[s:110]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9-29 10:24
1、投标人具有的名副其实的造价师的杰作(不均衡报价的“典范”)。但是不提倡。
2、评标委员会不负责任的真实写照(招标文件应该有对不均衡报价的解决办法)。应该予以追究。
3、无可挽回。汲取教训(但是一般这样的教训具有唯一性)。

结论:怎一个“惨”字了得!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0-9-29 10:45
支持毅青老师的观点,汉瓦先生的观点值得商榷?
投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策略中标了项目,招标人与之签订了合同,也就是全面认可(承诺)其投标文件(要约)的内容,所以在结算时变更其过高的综合单价是行不通的。
个人理解。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0-9-29 13:58
标题: 回 14楼(wlwxzhao) 的帖子
汉瓦老师的观点没错吧,我在11楼说了,仅限于“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还有“超出招标清单数量的工程量”[s:33]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0-9-30 14:52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就是一个裁判员的身份,如果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去确定“新增项目的单价按政府审计部门提出的修正的综合单价确定。”那就是当了运动员,是明显的越位行为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0-2 09:59
合同价款及调整
1、本合同价采用 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2、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范围:①工程材料(设备)市场价格在一定范围内的波动;②工程量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动对综合单价和对应的措施费的影响;
3、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在投标综合单价内,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不做调整。
4、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的结算办法:
(1)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由承包人按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后向发包人提出,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按审定数量结算。
(2)施工期间工程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按XXXX号文的规定予以调整
(3)如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或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额外增加工作量以及工程签证,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②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③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XXX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04年)、《XXX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年),施工方投标书所报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取费费率并参考投标条件编制综合单价及分析,经监理、发包人及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5)以本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5、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和时效:
(1)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事件发生后14天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2)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6、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需要在合同价外另行增加费用的内容均须事先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预算书,待发包人、监理、审计部门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结算。
7、所有涉及工程结算的签证单上必须由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审计部门、承包人(项目组)四方的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见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签证时间,如有必要,还需附有综合单价分析



以上有否问题,请行家斧正。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2 18:47
只是已经到了审计期。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10-2 19:41
如果合同约定了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2 20:37
看楼主的描述,估计是没有什么约定。一般都会在合同中约定新增加,而很少有约定已经确定了的清单综合单价的价格再变动的。人家报了价,评委也审过,合同都签了,活也干完了,都审计了,您才发现不均衡报价了,想改是不可能的。即使有涨价引起或工期太长的价格调整条款,也调不了不均衡报价部分。我还是觉得“杯具”了。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10-2 21:05
找找法律的空子看?

比如:重大误解、情势变更、显失公平?

或许有救济渠道~~~~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2 21:13
中标后都偷着乐了整个工期了,您想把他兜里银子拿出来,想什么呢?造反了~估计是难了,而且是难于上青天了。。只能作为“槛外人”替施工的乐呵乐呵,替花钱的擦把泪了,估计是眼泪哗哗滴~~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10-2 21:18
如果项目是政府投资滴,估计还有办法试试。
如果是民间投资,是没门了,估计是连“窗”也没了~~~

算是交学费了吧~~~~ [s:69]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2 21:33
俺自己家装修就碰到过,典型的不均衡报价,工头明着说:不挣你钱,结果是明着说的这部分他个人没挣你钱,明着不说的很挣你一笔,还说是市场价。就是一些工作量没法预测的,前期戗地砖、找平工序的,又是大工、又是小工的怎么算(都按大工算)你也算不过他,明明知道没有那么多,但是人家报过价了。其实,还真的算不过吗?不是,是自己不好意思跟他再计较,也没本事一样一样紧盯着。同意了的报价就不兴反悔滴。

自己家干活都碰上没辙,更别说招标的工程了。

其实,评委有些太儿戏了。不均衡报价只能在评标时才能发现。如果是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评审发现后的处理方法,这个代理机构的文件编制水平也是够呛。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10-2 21:45
突然感慨:招标的许多问题,其实是评标的问题! [s:90]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2 21:59
同感!评委不是光领钱滴,还得负起责任来。代理机构也不是光挣代理费滴,还得帮业主堵上口子。最没法看的是一个文件通吃,合同都不带改的,评标办法一个模式万能型。
作者: 荧惑    时间: 2010-10-3 17:06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提前明确出现该现象的处理方法。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3 21:47
严重同意!
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所有办法都不是很好,如百分制时将超出平均值多少的综合单价拿出评审打分时扣分等方法也不是很好用。最低价的更是解决不了不均衡报价的问题。合同约定也没有什么标准。所以,投标人的这个投标策略确实不好办。过去刚开始也使用过评审综合单价的方法,还曾经认为这个方法很不错,后来就越来越感觉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了。如果他中标,不均衡报价就只能合同中去约定了,可是中标通知书一发,签合同都得等承包人了,那时他就是大爷了,他的好事还能更改吗?。
其实,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尤其是代理机构)对合同的执行过程都不能说很了解,所以光有理性认识,对合同部分也不重视,往往给招标人留下一些合同执行的隐患。想当然的认为有时现实是行不通的。
不说别的,就只统计统计最后合同执行时的项目经理有百分之几是招标时投标的那个到位的?合同哪一个不是又另签一个?代理机构提供的哪个能使吗?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0-4 08:56
1、如果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高的综合单价,必定有低的综合单价。关键的问题是工程量清单编制不能太离谱。
2、不排除施工过程中甲方的变更:将单价高的项目增加工程量,单价低的取消掉,那是周瑜打黄盖。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4 17:07
不均衡报价是投标人的投标策略,有些也有其合理性,并不能完全否定,如果合理就不存在谁吃亏谁沾光的问题。像楼主讲的这个就有些太离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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