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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中心人员受贿56万获刑11年 [打印本页]

作者: 采购一大把    时间: 2010-9-27 10:41
标题: 政府采购中心人员受贿56万获刑11年
   正义网扬州9月25日电 (通讯员 孙荣杰 阚立青)9月21日,由仪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科员刘加平受贿案一审宣判,仪征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2006年初至2010年2月间,刘加平利用其在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担任主任科员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0次、金额近56万元。次数之多,数额之大,在扬州地区尚不多见。

    刘加平身为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主持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活动中握有大权,只要他点头答应帮忙,指点有关竞标需要注意的问题,供应商基本上都能如愿中标。当然,供应商对刘加平“投桃报李”也是少不了的。这种轻松“交易”,使刘加平看到了自己的“财路”。

    据了解,刘加平收受供应商的财物不仅仅在自己的家中,办公室、咖啡馆等地也是他大肆敛财的场所,其中仅扬州某电梯公司经理周某某在上述场所向刘加平的贿赂次数就多达11次。

    2010年3月初,检察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时发现刘加平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鉴于刘加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加平自愿认罪,有悔罪的表示,且已退出全部赃款,故仪征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 bjhyh    时间: 2010-9-27 11:00
56W,11年,不值不值。

不如后面多加几个零,也蹲不了20年呀。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9-27 11:47
集中采购机构就是政府采购肌体内的毒瘤!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9-27 11:56
谢谢楼主提供了这个引人深思的实际案例 !

但是,本人没有看懂:

第一、“原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科员刘加平受贿案”,

怎么跑到“仪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仪征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扬州的检察院和法院干什么去了?

第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0次、金额近56万元”;

“已退出全部赃款”:

“仪征市法院判处其……,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56-20 =??……

是不是我的小学数学没学好,不理解这笔帐是怎么算的?

第三、“扬州某电梯公司经理周某某在上述场所向刘加平的贿赂次数就多达11次。”

行贿人是否也被审判和判刑??

第四。有无因为“行贿受贿”问题而导致的非法中标问题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9-27 13:01
30次才近56万元,刘加平同志自己坦白承认,记性还真好!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0-9-28 13:40
这是个值得警醒的案例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9-28 13:43
引用第5楼风无痕于2010-09-28 13:40发表的  :
这是个值得警醒的案例啊!

警醒什么?
作者: 花花草草    时间: 2010-9-28 13:50
主要是得罪领导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9-28 14:02
引用第7楼花花草草于2010-09-28 13:50发表的  :
主要是得罪领导了

从什么地方看出来的?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9-28 14:08
也许集采机构性本善!
作者: 花花草草    时间: 2010-9-28 14:15
主要是根据现在这个畸形的社会常态。
还有就是文章提到“2010年3月初,检察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时发现刘加平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鉴于刘加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说明检察机关在发现他的时候是很轻的罪行(总共才56万),一般都不会严重到这种地步。
作者: xhs1124    时间: 2010-9-28 17:23
大快 人心,建议取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模式中,存在缺陷太多,不过,该采购中心的人员被发现,有点不值,制度造成的悲剧,实际上采购人才是幕后的地主和庄稼呢?  一般的采购人 都是导演,政府采购中心只是提供一个平台罢了,私下交易. 政府采购中心的级别还是比较低,还是小巫见大巫呀!!!!!!!!!!!!!!!!!!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9-28 17:58
构筑防线才是大道理。
依赖操作人员的道德是不行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9-28 21:53
4年的时间,【刘加平收受供应商的财物不仅仅在自己的家中,办公室、咖啡馆等地也是他大肆敛财的场所】;

难道没人发现?还是另有原因??

2010年3月初,检察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时发现刘加平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

文章的这句话,是不是意味着说,“苍蝇后面还可能藏着老虎”?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9-29 10:51
【刘加平利用其在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担任主任科员的职务】和

【主持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活动中握有大权】

一个“主任科员”都能称得上“握有大权”——那么,科长和处长呢??

【刘加平收受供应商的财物不仅仅在自己的家中……】,那么,他的老婆大人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加平自愿认罪,有悔罪的表示,且已退出全部赃款】;

联系到说【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按说,那是“家庭财产”,属于他们两口;是不是那位夫人也有事,所以来了个没收?!

【鉴于刘加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加平自愿认罪,有悔罪的表示,且已退出全部赃款,故仪征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还有什么“较重罪行”?判处11年还算是轻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9-29 16:40
还是请刘加平自己站出来澄清一下吧,这样报道,刘加平就是死了也不能瞑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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