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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七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9-26 10:43
标题: 七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疑问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中“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是指“发改委”还是“其他部门”,好像招标师考试教材写发改委对招标方案审批、核准或备案?这样说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是指“发改委”了,不知理解正确与否?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0-9-27 08:40
发包方案按照的实施的不同阶段可以划分为:“发包初步方案”、“发包方案”。

第一种情况,在项目的审批阶段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中的规定: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在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第二种情况:在项目的招投标过程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中的规定:

    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大力注:原建设部,现住建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0-9-27 08:41
大力原来有一部是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指南方面的书找不到了,等以后找到后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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