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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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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hs1124
时间:
2010-9-21 15:49
标题: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通过
20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审通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属于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全省集中采购机构范围内择优选择委托代理。属于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代理。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并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集中采购供货价格高于同一地区同期同一品牌、型号货物市场平均价格,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采购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分散采购,但分散采购价格必须低于同一地区同期同一品牌、型号货物市场平均价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编辑:饶云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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