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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困惑:服务类采购公开招标失败后转竞争性谈判,评价方式应如何? [打印本页]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0-8-30 11:30
标题: 困惑:服务类采购公开招标失败后转竞争性谈判,评价方式应如何?
实际案例,服务类公开招标,原文件评价方式为综合评价法,价格分值三十分,但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后,其评价方式就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了,一下子就从重服务质量轻价格转型为重价格了,困惑中。。。。。。
本市有文件规定,政府采购最好为低价中标(成交),要知常理是一分价格一分货,在采购中协调好价格与质量问题,难就一个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8-30 16:48
那就别改变采购方式,重新进行公开招标好了。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8-30 16:50
公开招标失败的原因也应该认真分析一下,否则不代表改变采购方式就一定能成功。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0-8-30 17:28
公开招标的确是进行不下去,没有供应商愿意参与,项目太新(属改革创新的,严格的说也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但领导让你们中心做这个事情还不好推辞),对供应商也是新课题,报名有四家,但实际只有两家愿意跟着一起创新。在我市目前如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即使两家也可将采购进行下去。但说实话个人认为有的项目即便采用竞争性方式也可采用综合评分法,但财政部下了个文,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价法确定成交人。无语,个人认为应当不能理解为必须,特殊项目应特殊对待。超过政府采购限额之上的采购,也不是百分百用公开招标方式。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0-8-30 17:32
但某些领导硬是把应当理解成必须,但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评价方式只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政府采购里有太多的概念不是唯一解,各省各市甚至于各人都是自己的理解与解释。叹气!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8-31 15:23
标题: 回 3楼(镇采) 的帖子

一、法条中的“应当”=“必须”,这个理解是对的!在实际当中,两者的效力略有差别,“应当”是允许有例外的,“必须”是不允许有例外的!

二、我个人的观点,你这个项目采用谈判方式,使用综合评分法,是合适的!原因我在《 政府采购实务讨论(一)——竞争性谈判》中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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