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sdsitc007于2010-08-26 09:09发表的 公开招标不足三家如何改变采购方式? :
近期遇到一个问题,发现各地做法不同。
对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项目,若截止到投标截止时间实到2家供应商、或评审过程中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2家,且经评标委员会审查认为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相关程序均符合规定。
发生此情况后,监督部门批准同意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但是有的地方是开标现场直接转成竞争性谈判方式,经再次报价后,按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有的地方是同意改,但不是现场改,需重新发布谈判公告组织谈判。
以上哪种办法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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