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出于自身管理所需,每年由各子公司、分公司将需采购的材料上报,然后由集团公司作招标人出公告招标,评标、中标后,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根据其需求分别与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问题:1.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有否法律依据?因为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中标后,应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本案例却由招标人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签订。 2.这种做法如果合法,在本次招标采购中,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委托?是集团公司委托各子公司、分公司履行合同,还是各子公司、分公司委托集团公司招标? 3.如何才能避免投标人(特别是未中标的投标人)对这种做法提出异议,防止最大的法律风险? 急求解答! |
引用第3楼sunzhengqi于2010-08-23 11:46发表的 Re:急求解答:集团公司作招标人发公告招标采购,但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分别与中标人签合同,这种做法合 .. :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若子公司为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则可以参与,否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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