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bbbylkwhm于2010-08-19 16:22发表的 专家评标频次缘何“超限” : 西部某市财政局采购办负责人告诉记者,从法理上解释,《办法》中“一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应当是指专家在一年之内只能参加3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
引用第4楼gzztitc于2010-08-19 22:56发表的 : 回 沙发 网友: 政令中那个“原则上”就更让人难以理解啦! 什么是原则上可以变通的;什么是原则上不允许的,别人能说的清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