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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联合体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8-18 17:37
标题: 联合体问题?
某工程有A和B两家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准备签订合同时,有一家单位放弃中标,这种情况下,联合体中的另一家还可以重新与其他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吗,或者是重新招标,有什么法规规定吗?
作者: gctr    时间: 2010-8-18 19:14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应属弃标类~~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8-19 09:37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属于联合体主体发生变更。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8-19 09:44
引用楼主sunzhengqi于2010-08-18 17:37发表的 联合体问题? :
某工程有A和B两家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准备签订合同时,有一家单位放弃中标,这种情况下,联合体中的另一家还可以重新与其他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吗,或者是重新招标,有什么法规规定吗?

按照以下法规规定办理:
30号令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8-19 10:05
个人同意bidboy老师的意见
AB两家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算是一个投标人,在中标后,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但是,如果其中一家公司退出,则意味着此联合体投标人退出,放弃中标,那么应当按bidboy老师提供的法律依据办理,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8-19 10:13
同意四楼意见,选第二名。忘记了。
作者: boygmj    时间: 2010-8-19 10:44
接着联合体继续问点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前不久有一个施工项目,其中有房建和机电,资质要求的房建,但可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因此一些有房建的投标人联合了有机电资质的单位,同样有机电资质的联合了有房建资质的单位组成了联合体投标,然而在评标时,专家意见发生了分歧,一位专家说《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这种联合体不成立,联合体的单位必须要同时具备房建和机电的资质,而另一些专家认为我只有房建没机电,刚好可以联合一家有机电的单位,这样才联合才有意义,如果都有了何必还要联合呢。
     我在这就想问,到底哪一位专家的说法对呢?有什么依据?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8-19 10:51
回复七楼
像你说的这种情况,专家的意见都不对,应该是这样的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按你说的情况,如果要求可以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双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标明自己承担的内容!
如果是房建资质负责房建工程,机电资质负责机电工程,则此联合体是符合要求的!如果联合体协议没有标明双方的义务,则应按相同资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审查是否合格!
主要是联合体协议,必须要标明双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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