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3楼smnh1111于2010-08-19 09:01发表的 :
期待wsytl1976版主的回复!先说明一下,我本人对wsytl1976版主的能力和观点非常佩服,看帖得知wsytl1976版主身为该中心工作人员。但是看得出在集中采购中心,不是全部人都是热爱这项工作,不然也不会极个别的出现这样违规操作的文件。出文件的人要么不熟悉法规,要么有意打擦边球。
引用第5楼smnh1111于2010-08-19 14:18发表的 :
本人有幸在过去的几年中主持了近二百个竞争性谈判项目,这个说起来可能比较可笑,在济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存在期间(该办公室在2008年初更名为济南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整建制由济南市财政局划归至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变成了集中采购机构。现在济南市财政局已另外成立了政府采购管理处,行使济南市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大概有五六年的时间,济南市因为没有可以执行的《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竞争性谈判基本上成为了济南市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本人还曾经写过一篇《政府采购怪现状——竞争性谈判被滥用》的文章,后因各种原因未能最后成文。
看了这个帖,我还以为你是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
引用第8楼smnh1111于2010-08-20 08:48发表的 :
竞争性谈判采用综合打分的评审方法严格意义上已是违规操作了,拜读过版主的《政府采购实务讨论(一)——竞争性谈判》一文。有些特殊项目确实使用比照最低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合适,所以我个人在实际项目运作中对于不适合最低价法的项目也使用综合打分法。我想说的是,既然竞争性谈判项目采用了综合打分法,就应该按【2007】2文中对报价评审的规定,即计算报价分以低价优先,按给定的固定公式。即是政府采购项目有相关法规依据,就不采用建筑交易市场内项目的常规做法----去低、高报价求平均。而我列举的几个例子,正说的该采购中心左右都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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