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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人定标意图的偏移,是产生“定标权被剥夺观”的内在原因 [打印本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5 22:00
标题: 招标人定标意图的偏移,是产生“定标权被剥夺观”的内在原因
招标人定标意图的偏移,是产生“定标权被剥夺观”的内在原因                     ——“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二)  

  

  我们先不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让我们先做一道习题:假使您有手中有一个标的,而且只能授给一个对象。作为招标人,你想把这个标的授给谁?
  您一定会毫不犹豫地回答:我想把这个标的授给最优秀的投标人。
  再换一道习题:您家里需要装修,您的预算是15万元。在没有超出您的预算的前提下,有10种方案供您选择。作为招标人,您想选择哪个方案?
  您一定还会毫不犹豫地回答:我想选择最优方案!
  恭喜您!答对了!
  您的回答,正是您招标意图的真实表现。  

  让我们回到定标现场。
  现在,评委会已经推选出最优方案、次优方案和再次优方案。
  作为招标人,您说:“我想在前3名中自由选择。”
  您有没有觉得,您的定标意图在悄然发生了变化呢?
  ——您的意图,由只接受最优方案悄然变成了前3名的方案均可接受了。
  这点您觉察到了吗?  

  由于您的意图的变化,您再去查看法律的规定时,上面竟然规定:“招标人应当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于是您说:这不公平啊,我应该有自由选择权。法律不让我在前3名中自由选择,就是剥夺我的定标权。  

  您有没有觉得:法律的规定是和您的初始意图完全吻合的呢?
  您有没有发现:您之所以认为不公平,根本原因是因为您的意图发生了偏移呢?
  如果做一个假设:假如您授标的意图没有发生任何偏移,您是不是会认为法律的规定,正是您的招标意图的真实体现呢? 您会不会认为,这条规定简直是太合理了?!  
  

  如果您对上述的问题都仔细地思考过了,让我们一起再做一道习题:
  张老师手里只有一张奖状,想发给考试考得最好的学生。
  然后张老师找到李老师出了份试卷,并委托李老师组织一下考试。
  有25位学生参加了考试。
  考完后,张老师聘请了几个研究生负责改卷。  
    负责改卷的研究生改好后,把前三名学生的名字报给了张老师。
  法律规定:在前3名学生中,张老师应当把奖状颁发给排名第一的学生——
王二麻子。
  张老师一看法律规定,傻了,说:法律剥夺了我的定标权,我好冤枉啊,我要控诉!
    角色定位:张老师--招标人;李老师——招标代理机构;25位学生——投标人;研究生——评委;王二麻子——第一中标候选人    

  现在,您还支持张老师的观点吗?您还认为张老师的定标权被剥夺了吗?
  您会不会和我一样:认为张老师有点无理取闹了呢?  

  回到讨论的主题。
  zzj0102得出的结论就是:招标人定标意图的偏移,是产生“定标权被剥夺观”的内在原因





相关文章:
1、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一):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780&page=1&toread=1#tpc
2、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三):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917
3、“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四):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989
4、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五):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048&page=1&toread=1#tpc
5、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六):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150
6、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七):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246&page=1&toread=1#tpc

7、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八):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793&page=1&toread=1#tpc
8、“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九):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797

作者: octopus    时间: 2010-8-6 09:03
问题是:评委会推选出的“最优方案”是否与招标人心目中的“最优方案”相吻合呢?[s:268]
作者: 实习120    时间: 2010-8-6 09:29
关键是管理部门不同意由招标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才产生这么多法律法规对招标进行规范.这和装修不一样,装修是自己的钱,当然自己决定了,而招标人的钱大部分是国家的或国营企业的,不是厂长经理的,管理部门为了避免采购过程产生腐败,才出这么多法条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0-8-6 10:24
标题: 回 1楼(octopus) 的帖子
要是有这样的担心话还有必要招标吗?招标人直接选择自己的最优方案就可以了啊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8-6 10:40
欢迎楼主对定标权问题继续深入分析!

但是,略感到此文说得不够清楚:招标人的意图怎样变化的?是否因为规定导致的?是否认为“排名第一”不是最优秀的方案?

正如网友疑问:如何证明评委会“排名第一”的是最优的呢?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6 11:04
标题: 回 4楼(gzztitc) 的帖子
  我在文中对有些观点确实还没表述清楚,在此表示歉意。
  
  学生在此做一补充说明,不当之处,请老师和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1、招标人的意图,由最初的只接受最优方案悄然变成了前3名方案均可接受了。

  
  2、招标人意图的这种偏移,和法律的规定没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不会因为法律规定的存在而存在,也不会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存在而不存在。
  这种偏移,是招标人内心自主地变化,不是被动的变化。
  我在本文一开始,请求大家先不要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就是想撇开法律规定的因素,让大家不在法律规定的干扰下看待问题。
  我举例论证的过程,也证实了招标人意图的偏移,是和法律的规定没有因果关系的。

  
  3、如果招标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评委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不是最佳候选人,或者不是最优方案,那么,招标人可以行使定标权中的“否决权”,应该要求评委会重新评审,或者干脆选择重新招标。

  
  4、如果招标人没有足够的理由推翻评委会的结论,那么招标人应该认可专家的工作,并接受评委会的工作成果,选择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作为中标人也即招标人应当选择最佳方案。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0-8-6 11:33
招标人从招标开始起合法权利被剥夺,是产生“定标权被剥夺”观点的根本原因!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0-8-6 12:07
只有主体才能真正承担主体该承担的责任,前提是主体的权利从一开始就依法享有。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6 12:11
引用第7楼dianzima于2010-08-06 12:07发表的 :
只有主体才能真正承担主体该承担的责任,前提是主体的权利从一开始就依法享有


您说的很对,权利依法享有!
没有绝对的权利,没有绝对的自由。
权利,来自于法律的赋予!

谢谢您的持续跟帖和回复!
您的这个观点,从某种角度来看,是对我的观点的大力支持,而不是反对!
真心感谢!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0-8-6 12:20
个人观点:主体的权利从一开始就依法被剥夺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6 15:03
引用第9楼dianzima于2010-08-06 12:20发表的 :
个人观点:主体的权利从一开始就依法被剥夺了。


正如我在《招标人定标权内涵之解读》一文中说的那样:定标权,不仅仅指选择权!
可以试着用一个比较广义的角度来看待……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0-8-6 17:21
为了形式上说招标人有定标权,就给了个没有意义的权利。后面的三个出口等于没说,前后都堵死的权利,不是权利。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6 17:41
引用第11楼dianzima于2010-08-06 17:21发表的 :
为了形式上说招标人有定标权,就给了个没有意义的权利。后面的三个出口等于没说,前后都堵死的权利,不是权利。


建议去使用一下,那是不是真正的权利。
本人在招标实践中,就多次遇到否定评委会的成果、选择重新评审的情况。

如果一直不去使用,那真的就是“画在墙上的饼”了!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0-8-6 17:44
为什么要2/3的评委,只有招法才有的文字游戏。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6 17:47
引用第13楼dianzima于2010-08-06 17:44发表的 :
为什么要2/3的评委,只有招法才有的文字游戏。


按您的说法,是否把招法也一并废除了?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0-8-6 17:56
招法也需要完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6 17:58
任何法律,都有完善的空间。
但这是另外的议题,不是在讨论招标人的意图有没有“偏移”。
请回到主题。

漫无边际的讨论,永远讨论不出结果来。
请原谅我的直白。
抱歉!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0-8-6 18:15
目标是在动态中调整,招标人没有偏离目标。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6 20:29
引用第17楼dianzima于2010-08-06 18:15发表的 :
目标是在动态中调整,招标人没有偏离目标。


1、那您的意思是:法律也要随着招标者的目标进行动态调整?  
   那恐怕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做到。

  
2、招标人的目标是选择最优。  
   由选择最优变成了非最优方案也可接受,难道不是偏离目标吗?


3、作为招标人,招标公告上即使没有明确标明“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字样,文件中的所有内容,不正体现了这种意图吗?  
   到了定标阶段,又说非最优也可接受了。

   自己发出的招标文件,难道自己都不要遵守吗?
   不解中……

4、“目标动态中调整”和“目标没有偏移说”,从字面上理解,是不是两种自相矛盾的说法?可否解释一下?  

   招标人的目标,到底在“动态调整”还是“没有偏移”?
   不解中……


   
作者: lingsir    时间: 2010-8-7 15:25
一点随想:在任何条件下,招标人的定标意图都应当是将标的给予最优秀的人。
(1)30号令:评标委员会确定前三名并排序,招标人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招标的选择为最优秀的人。
招标人的定标权:唯一的选择,它的确维护了招标人意志的最终体现。
(2)招法:评标会确定前三名,招标人自主选择其中一名为中标人-----招标的选择为最优秀的人。
招标人的定标权:多项选择,它也是招标人意志的最终体现。
疑问是:招标人的定标权利应当被制约到什么程度?被限制至唯一是不是还叫享有权利[s:90]
PS:比较赞同您对定标权广义的提法。但我认为:在现行法、规下,您例中“招标人定标意图的偏移”应属于违纪。对您的“招标人定标意图的偏移,是产生“定标权被剥夺”观点的根本原因 ”结论保留意见。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7 15:37
标题: 回 19楼(lingsir) 的帖子
  1、《招法》中,没有关于“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名为中标人”的明确规定。
  2、“评标会确定前三名,由招标人自主选择其中一名为中标人。”这种观点,隐含了一个前提,那就是招标人有足够的能力选择出最优秀的中标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招标人的业务能力甚至还超过了评标专家。
  而实际的评标现实中,这个前提是不存在的,是一个虚拟的前提。
  反过来推论,如果招标人能这样的能力,那还需要评委吗?自己定标就成了。
  您说是吗?


    另:您对我提出的“招标人定标意图的偏移,是产生定标权被剥夺观的根本原因”这个结论的质疑,我觉得非常有道理,我表示虚心接受您的批评。
        我已经把相关表述修改为:“招标人定标意图的偏移,是产生定标权被剥夺观的内在原因
    非常感谢您的批评!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8-9 11:43
回上一楼:招标人定标意图的偏移,是产生定标权被剥夺观的内在原因应改为招标人定标意图的明确,而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不确定性,是产生定标权好像被剥夺观的内在原因。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9 11:50
嗯,我认为:
1、“定标权被剥夺”是不存在的。
2、“定标权回归招标人”论,是一个假命题。
作者: 小钝刀    时间: 2010-8-10 13:46
标题: “最优方案”的评判标准是关键
如果招标工作的所有文件制订、评判标准都是完全按照招标人的意愿进行,那我想评出“最优方案”之时,招标人也不会抱怨自己的定标权被剥夺,这就是评判标准的不同所致;

重点在于,招标过程是有法律法规约束的,招标人并不能将所有意愿都加入到招标工作中去,而其某些意愿,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可能就是对某些投标人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

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其功能之一就是为了防止招标人的不合理不公平意愿影响到本应公平公正的招标活动。现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可能还有不合理之处,但其功能,是必须坚持的。

招标人在合理范围内的定标权是应当维护的,但无限制的影响“最优方案”的评判标准的权力,是不应当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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