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2楼dianzima于2010-08-05 18:06发表的 :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只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出现了中标无效的情况,招标人重新招标/评标。
-----------如此看来,只要不出现上述情况,招标人没有定标权,只有被动的定标权。
-----------如果说有些权利,只有不超过1/3(招标人专家人数比例)的定标权。
引用第9楼zzj0102于2010-08-07 16:27发表的 Re:回 7楼(zzj0102) 的帖子 :
确切地说,是认为招标人评判优劣的水平和能力,比不上专家库里的专家。
因此,有关规范规定:除非发生了法定的情节,招标人应当接受专家的工作成果。
这是我的理解。
.......
引用第10楼hetan719于2010-08-07 16:31发表的 Re:Re:回 7楼(zzj0102) 的帖子 :
社会发达程度越高,社会分工就会越细,合理借助专家的工作成果应该是趋势。招标人的招标项目不可能只涉及某一专业领域,那么招标人想在每一个招标项目中都专业、足够胜任,恐怕是不可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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