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gzztitc于2010-08-02 11:48发表的 零敲碎打 也侃“定标权”1、2(特稿) :
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各种理由和形式如设置前置审批、备案等侵犯招标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事时有发生,又不承担责任。.......
引用第1楼gzztitc于2010-08-02 11:55发表的 :
作为和钱忠宝先生不同意见的网友,无论是zzj0102还是“愚路”,都认为,有关政令中关于招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来确定中标人的做法,是对招标人的“限制”或者说“制约”,而不是“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这种有代表性的观点的错误,在于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区别。
本人以为:“权利”是不能被“限制”或者“制约”的。作为一个法律的外行,举不出有关的法律条款和条文,但是,生活中体会到大量的案例,可以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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