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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议水利部09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一) [打印本页]

作者: jinhaixia    时间: 2010-7-21 09:40
标题: 小议水利部09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一)

一  写在前面的话

关于法律效力的层级问题,此文不再赘述,相信读者也有所了解。据此,《招投标法》应该是大于各部委的《范本》,即各部委的范本不能与《招投标法》违背。中国现行的关于招投标的最密切的法律就是《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这两种法律效力是平行的,但是《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的适用《招投标法》”,这句话曾经引起一片哗然,因为这句话的意思是《招投标法》已经作为《政府采购法》的下位法,显然不合适(相关问题不是此文讨论重点,笔者带过)。
二 09水利范本的编制前提
九部委已经联合编制了《范本》,水利部在此前提下为什么还要编制自己的《范本》,水建管(2009)629号文作了如下说明“为加强水利水电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结合工程特点和行业需要”。前提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根据此意思,09的《范本》应该是结合具体的工程实际的,即针对水利项目的行业特点,制定相关技术条款和合同的范本,然而《范本》确因此也改变了部分商务条款,笔者甚为不解。
三 几个小问题
1、3.7.3条款 要求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必须加盖注册水利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造价师的管理是“全国性”的,即部级管理,而造价员的管理在各省,不同的省份对造价员的管理有不同的规定,但是个人认为,只要是拥有编制造价的能力,不管是造价员和造价师都应该允许,单纯的只要求造价师盖章,不合理。。对于项目比较大的,可以作此要求,可是,大的项目毕竟是少数,绝大部分项目,造价员完全可以编制相关清单。

2、5.1条款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投标文件无效
《招投标法》的规定是“邀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既然是“邀请”,别人既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不接受邀请就投标无效,明显违背《招投标法》。
更有意思的是,《范本》5.1条款本身就相互矛盾。前面是按招投标法说的邀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后面紧接着就说“不参加投标无效”。让人看了不禁哑然失笑。

3、 9纪律和监督
《范本》花很大的篇幅说明了哪些情况属于“串通”“围标”“挂靠”等,可是,没有相应后果的条款。虽然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对此已经做了明确说明。可是,根据招标文件的前后对照性。最起码要说句“出现情况之一作废标处理”吧。喜欢较劲的专家评委老是为此发牢骚——发现问题了,可是根据招标文件哪个条款废他的标呢?

4、 10.3 原件
此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大堆的原件资料,加大专家评审难度的同时,我也在想,投标文件是专家评审的唯一依据,不能在外部寻求佐证啊。。转念一想,提交原件可以证明投标文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这确实是件好事。但是,如果不提交原件呢???招标文件里同样没有说明。

以上4个小问题估计很多支持者给的答案是,提出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不能将明显违背《招投标法》或者其精神的条款或规定看作是“更高要求”。这样可能导致整个招标市场的混乱。笔者举一例子说明:

必须招标范围大家都很熟悉,200万的工程必须招标,某些地方规定50万以上就必须招标是“更高要求”的话,据此推断,1元以上必须招标岂不是“最高要求”??这样难道最符合《招标法》精神??

四、《范本》没有提及的几个问题
《范本》是根据水利行业特殊性编制的,但是实际工作中几个问题还没有能够提及。笔者根据评标现场以评标者的视角提出:
1、项目经理的相关要求有,但是没有项目经理不得在两个项目任相同职的说明,招标文件没有的条款不能作为评标依据,在评标中如果发现此问题难道不闻不问???
2、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见P35  2.1.2)这些人员要求是投标单位本单位人员。此说法太没操作性。请问专家依据什么来判断呢???
3、关于废标和投标无效的条款分散在各处
废标和投标无效的条款是投标人最关心的问题。作为一个国家级的机构,怎能不考虑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共同利益??在笔者看来,这些都是投标人的“地雷”。建议将这些条款单独汇总到一起,供投标人阅读。

第一部分的后记


今天无事,想到哪些到哪,先“抛个砖”试试水,以后再详细整理并细读《范本》,粗陋之处还请各位专家海涵,毕竟在各位面前我还是小学生水平。

作者: bql79    时间: 2010-7-21 10:20
这种情况我们这边也很多,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项目经理必须到现场签字确认,如没有到现场开标,则投标文件拒收。投标保证金也不是在投标截止前提交,而是在开标的前一天就要到账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0-7-21 10:33
楼主显然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这种钻研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谈谈我的一些不成熟看法(不一定正确,供大家参考):
1、3.7.3条款 要求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必须加盖注册水利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这是行业壁垒的必然,我在另贴说了,我没考水利系统的造价师,现在就不能做水利项目的造价咨询项目!
2、5.1条款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投标文件无效
  --这是很多地方或行业的通行做法,虽然不合法,但,有其合理性:有效的打击围标(借资质),包括要求保证金从基本帐户汇出的做法,如出一辙。
3、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见P35  2.1.2)这些人员要求是投标单位本单位人员。此说法太没操作性。请问专家依据什么来判断呢???
  --我们是根据社保缴费记录来判断的。
4、10.3 原件 此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大堆的原件资料
  --背着一捆原件到处跑,确实很麻烦。有的地方是这样做的:实行备案制(不强求,自愿备案),备案时查验原件(资质、人员、业绩、财务等),备过案的投标时就不用查验原件,没备案的要查验原件的。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7-21 10:42
提得很有深度,特别是必须招标的如200万的工程必须招标,某些地方规定50万以上就必须招标是“更高要求”的话,据此推断,1元以上必须招标岂不是“最高要求”??这样难道最符合《招标法》精神?就是这困扰着很多代理机构!有时不知怎样操作。我想应该在规定必须招标的同时应该考虑社会成本问题。我们招标的目的之一就是提高经济效益。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7-21 10:43
[s:125]学习中。。。。。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7-21 11:17

我水利方面的知识很欠缺,进来学习,向楼主和板凳学习~~~~~~

[s:89]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7-21 11:31
标题: 回 3楼(sunzhengqi) 的帖子
关于这个问题,个人发表过自己的看法。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237&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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