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也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六) [打印本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7-20 11:55
标题: 也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六)
也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六)

                            第六篇 感受篇(代结语)
  
  在本系列帖的创作即将进入尾声的时候,我一次又一次地问自己:为什么我的观点和钱老的观点在某些方面的差别会那么大呢?是不是我按照自己的惯性思维钻了牛角尖出不来了呢?
  是啊,也许每个人都有自己比较习惯的一种思维方式。可能由于我以前修习过法律专业的缘故,在日常招标遇到问题时,我总是比较习惯用“是不是合法”作为首要的衡量标准。在法律和情理相冲突时,我也总是会选择遵从法律的规定,即使这种遵从有时在别人甚至在自己看来都十分别扭的时候,我依然选择遵从。同样,在看待定标权归属之争这个议题上,我依然比较习惯站在法理学的角度上去看待这个问题。
  由于我在本社区注册时间较晚,在刚开始接触这个议题时,我甚至不知道定标权的归属在以前就有过一次很大的争议。为了使自己尽量处于一种比较理性的状态,也为了自己的观点尽量不受前人的影响,我没有仔细阅读过以前论辩双方的各种观点和论述。如果我的观点和汉瓦的某些观点有比较接近之处,那也只是一种巧合。虽然这么说也许对汉瓦有诸多不敬,也会让别人误以为我在卖弄,但这却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因为我确实是站在用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待和分析定标权归属这一问题的。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同的人在看待同一个问题时,往往会产生不同的观点。其实,“成岭”依旧是“成岭”,不会因游客所处的位置和角度不同而发生一点变化。这个道理,或许就和成语故事里讲的“盲人摸象”的典故一样,大象依然是大象,由于没有接触到全面完整的实物,因而有人说大象像柱子,有人说大象像床板,也有人说大象像弯月。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误的话,钱老可能是更多地站在实践和情理的角度看待和分析问题,而我基本是站在法理的角度思考这一问题。理论和实践原本就有区别,法律和情理也时常会有冲突,“只缘身在此山”, 我显然无法以一个清晰明确的标准来判断对错。但我清楚地知道:每一次争议,都是向真理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
  自从来到本论坛,钱老、高老、何老、汉瓦等师长和众多的网友给予了我很多指导和帮助,让我了解了更多招投标方面的专业知识,澄清了许多不全面乃至错误的认识,钱老、高老等前辈的人品和学识一直为我所敬仰和崇拜。在我的心目中,也一直视钱老、高老为自己十分尊敬的师长,我在定标权归属问题上和钱老的观点有所不同,一点也不影响我心中对钱老的尊敬之情。相反,钱老对学术上不同观点的宽容,更让我增加了对钱老的尊敬和爱戴!因此,作为一名只有4年多专业工龄的标届晚辈,我更希望能在钱老等前辈的指导和宽容下,继续去追寻真理!
  重回那个“盲人摸象”的典故:也许真理就像是一头大象。我们每个追求真理的人,都正站在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去触摸这头大象,因此也有了不同的见解,这些见解有时甚至有冲突和矛盾之处。但是,如果像钱老这样对不同见解采取包容的态度,以海纳百川的气度,把这些不同的见解进行梳理、归纳和有机整合,是不是更接近大象的真实面貌了呢?
  真心希望有更多的朋友加入到这个议题的探讨当中,一同参与这有趣的“盲人摸象”的过程!
  最后,以一句话作为本系列帖的结尾: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我更爱和师长、朋友们一道去追寻真理!

(全文完 2010年7月)



相关文章:1、《也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一)》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237&page=1&toread=1#tpc
                  2、《也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二)》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247
                  3、《也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三)》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257&page=1&toread=1#tpc
    4、《也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四)》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284
    5、《也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五)》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302

作者: wly2010    时间: 2010-7-20 12:03
抢个沙发,做下仔细看.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7-20 12:12

祝贺zzj0102也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系列顺利完工!!

[s:125]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7-20 15:13
谢谢wsytl1976的持续关注!欢迎对系列帖中的谬误之处提出批评指正!
作者: jinhaixia    时间: 2010-7-20 15:20
呵呵。。。恭喜大作完工。。。

抽个时间再连贯读一遍,再说话。。。。
作者: mindudu    时间: 2010-7-20 17:32
认真拜读完了zzj0102的《 也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系列帖作,叹服zzj0102在法理学上的修为和对于招投标理论知识的钻研,这种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争论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必要的。只有有效的争论才会有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往往是真理愈辩愈明。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0-7-22 16:14
阅读完感觉受益很多,个人比较赞同楼主观点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7-24 11:59
我在政府采购板块,转发了一篇最新强调“必须按照排序”的文章,大家可以对照者来学习和思考:

“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必须坚持【转贴】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456
作者: huandaobid    时间: 2010-7-24 14:16
不错。

前一阵子,个人也就laochan的定标权,有过异议,进行过逐条评论,不过是从资金的公私角度而言,顺带提了些法律方面的问题。

现在楼主从法律方面也作了一番详细的见解,虽然不尽认同,比如评标委员会显然与招标人不是雇佣关系,否则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性作用荡然无存,评标阶段出现问题,很多都与此相关。如果评标委员会不能做到更多地遵循自己的专业信仰,不受外界影响作出评判结果,那么三足中评标委员会这一足已然塌陷,三足鼎立也就无从谈起。

但不管怎样,至少这个系列给大家对定标权的认识又提供了一个新视野。

而且也希望更多的人,从更多的角度、更多的学科出发,对定标权再加以讨论。
作者: 不灭的朱    时间: 2010-8-2 08:09
顶顶``新手报道赚积分........凑字数,应该够了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11-12 15:45
此文的六个部分已合并在《中国招标》2010年第41期中刊出,改动好像比较大。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chinabidding.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