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请谈谈监管部门与监督部门的异同点? [打印本页]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6-29 17:10
标题: 请谈谈监管部门与监督部门的异同点?
请大家谈谈监管部门与监督部门的异同点?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6-29 17:31
参考下下面的文章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及监督检查内容的规定,全条共两款,分别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采购程序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减少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腐败欺诈行为,需要建立健全一整套监督检查机制与法律责任体系。

一般来说,监督是指依法具有监督权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主体行政权利的行为进行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法律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监督体制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部分组成。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而言,以监督的时间为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以监督对象为准,政府采购监督可以分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和对供应商的监督。以监督主体为准,政府采购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自身监督。

外部监督是指来自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的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的学者认为,社会监督也属于外部监督,如在本法中第七十条关于控告和检举的规定。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表现通过制定法律文件监督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和具体执法行为。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同,具有一定的被动性。法院通过及时审理供应商针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违法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提供监督保障。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本章所规定的监督检查主要是规定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行为所实施的行政监督事项。

相对于外部监督建立的监督控制机制就是内部监督,因为外部监督并非万能,没有有效的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往往不能及时防止腐败欺诈等问题的发生。就政府采购法而言,内部监督主要是指在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管理体制,在采购活动中使采购经办人员权责一致、权限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达到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目标。

一、本条第一款中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本法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并行使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权取得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赋予其监督检查权;二是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确定的职能和职责行使监督检查权。如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由财政部分管,财政部1999年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中央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八)确定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九)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当然上述规定由于本法的颁布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如财政部确定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的规定,根据本法规定由国务院直接行使,但本条明确地赋予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行使监督检查的权力和职责,这使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时正真正做到了有法查可依,同时,赋予财政部门行政监督检查权也意味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也具有了依法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宝职权范围内实施。即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应当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一方面是赋予行政管理一定的威慑力,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以维护行政管理的秩序和公共利益,及时制止、惩处违法行为,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条第二款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作了规定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行使哪些权力在本款中加以明确,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也有利于保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行使的主要职权有:

监督检查各方面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目前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主要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本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法律意义在于工程采购中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这是因为《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没有必要就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再次进行规定。但是,对其他政府采购活动,如对国务院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限额以上的货物、服务的采购包括不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购工程的,都将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这就是说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于本级财政开支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将依据本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而不是将工程采购排除在监督管理职权之外。同时,还要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工种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但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本法和《招标投标法》内容都抵触的部分除外。

监督检查各方对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是指在政府采购中实行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范围划分标准。采购范围分为两种,一是实行集中采购的范围,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其中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破旧,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般都是规格性能、技术标准比较一致、用途简单明确、价格由于采购量的变化而有较大优惠幅度的产品,如机动车、计算机、打印复印设备及其耗材、一般性服务等。集中采购目录会根据年度情况的不同而进行必要的调整。另外,对一些数额较大,达到规定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即使该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列,原则上也属于集中采购的范围。法律规定,集中采购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这是因为集中采购机构是为政府采购设立的专门机构,集中了一批采购专家,并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接受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二是自行采购范围,除属于法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其他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或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但是必须明确的是采购代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是不同意义上的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经省、自治工、直辖市一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资格认定后,依法成立的对自己的债务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采购人对属于自行采购范围的采购事宜,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承担,也完全可以决定是否自行采购。采购方式是指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一般来说,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就是公开招标采购。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本法在第四章中规定了不同的政府采购程序,招标程序在本法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本法规定了公开招标的基本原则、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的特别规定以及废标的具体情形。

对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行使监督检查权。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需要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也需要经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定。这是因为集中采购机构作为国家执行政府采购行为的核心机构和主要力量,必须保证其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基本职业素质,确保其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水平,能够完成法律赋予的职权,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政府采购工作的专业性较强,要求政府采购专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只有通过不间断的进行行政监督检查,督促和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同时要求政府采购人员熟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了解各规范之间的关系,并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和解决问题。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水平的监督检查权,是十分必要的。


由上大概可以理解为
监督部门:仅仅是具有监督权的部门,比如开标时的监察部门、纪检部门、检察院等
监管部门:不但具有监督权,同时还具有国家确定职责和职能的主管部门,比如建设主管部门、财政局、交通局等

个人见解,敬请指正!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6-29 17:35
现在好多监督、监管部门在越位,这种现象在全国是否普遍?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6-30 10:42
我是觉得,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机构,按部门来讲是一个,但监督权应分为两部分,一是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全社会(范围可以划为参与招标活动的各主体及相关机构如媒体、社会各团体等)。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30 11:55
楼主探讨此问题的想法不错!

但是,我现在正奇怪:是否“监管”这个词有问题?

它导致许多现实的问题:

“监管部门”,既是项目审批部门;又是主管部门;还是监督处罚的责任部门;……

好像:体育比赛中的“裁判”,兼“领队”;“教练”;兼“足协”领导……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6-30 17:00
监管、监督部门只有退后观察,才永远是悬在招标人、代理机构头上之剑。
有爷爷不做,要做兄弟,为啥?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chinabidding.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