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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人的法人是某一招标项目的单位股东 [打印本页]

作者: 泡言泡语    时间: 2010-6-28 11:53
标题: 投标人的法人是某一招标项目的单位股东
有一个项目,在查阅公司相关资料时,发现公司的核准变更等级通知书上有某个股东名字和该项目的某一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相关法规上只说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像这样的情况怎么处理呢,好像没有找到相关的规定。请教各位。
作者: 临耳    时间: 2010-6-28 14:07
这种情况,这个投标人应该主动回避的吧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6-28 14:53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由上可见,此单位是不能参与本项目的
个人见解
作者: 泡言泡语    时间: 2010-6-29 08:26
标题: 回 2楼(bbbylkwhm) 的帖子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这上面的代建人和招标人是有区别的,所以也不能说这个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
作者: qzq2401    时间: 2010-6-29 22:23
没有问题,是合格投标人。
限制投标人的目的所有投标人都可以客观上公平地参加竞争以及中标后履行合同时质量有保证。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人的股东,只要依据评标办法评标在客观上不会导致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的竞争局面的出现,不会导致履行中出现什么问题。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0-7-1 17:55
招标人的非独立法人不得参加投标,但独立法人可以参加投标。并且他只是招标人的一个股东,与招标人至少还是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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