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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新招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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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6-28 08:45
标题:
重新招标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如果业主因为以下某种原因(均不为以上5条),某项目(已经通过资审阶段,发出投标邀请书了)需要终止招标,请问业主能否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注意,是从资格预审开始重新招标),如果能够重新招标,需要哪些手续?
原因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划分标段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6-28 09:31
虽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正式出台,但是,它对招标人停止招标的规定还是很合理的:
第二十五 [招标终止]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已经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回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还应当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擅自终止招标的责任]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项目审核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看看是否对您有帮助。
如果只是为了重新划分标段,就没有必要终止招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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