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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也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与定位 [打印本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6-24 11:40
标题: 也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与定位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的定位,个人非常赞同wsytl1976网友的观点,把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定位为代理机构是不妥当。

  且不说这个天生具备资格的代理机构是不是真的具有代理的能力和水准,单就《采购法》中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来看,就让《采购法》本身多处陷于自相矛盾之中。  
  如在第十六条中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却又在第六十条中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又如在第十九条中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却又在第十八条中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更为可笑的是,在第二十条中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采购法》的说法,集中采购机构是代理机构。那么集采机构为采购人办理《集采目录》中的任何一个采购项目时,是不是都要和采购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晕死我,你嫌不嫌烦啊?
  说个题外话。个人认为第三十条的一个条款也很不严密,该条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如何判别是不是时间紧急需要?有哪些情节属于“时间紧急需要”?是不是我单位想采购一批办公桌椅,领导交代5天、10天就要用,也属“时间紧急需要”?那不荒唐吗?

  …………

  唉,恐怕还有很多,不一一例举了。

  回到主题:个人觉得,集采中心的定位,应该作为一个集中交易场所恐怕更为合适。从大采购的角度讲,哪怕把它定位为采购人也比现在这定位更合适。

  我一直认为,采购活动中的尴尬,很多是由于《采购法》本身的不完善造成的。
  再重复一下我的一个观点:《采购法》的起草水平和《招标法》的起草水平恐怕不在一个档次。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6-24 12:57


握zzj0102同志的手~~~~~~~


感谢zzj0102对我的观点的支持,论坛里我们志同道合的同志很多,虽然我们人微言轻,但也要不放弃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我们提出的观点都是为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希望有一天我们的意见能够得到重视~~~~~


[s:56]   [s:84]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6-24 13:41
  “先天具备资格”可能是集采机构(采购中心)的一大弊病。任何从事专业业务或服务的机构,其取得资质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前提应该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从业人员。如果集采机构资格的取得不受人员力量要求的限制,那么无法判定其是否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能力。
  如果从改革的角度来说,我觉得应该将采购代理(而不只是招标代理)推向市场,由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来操作。这样也许更有利于招标采购业务的健康发展。
  如果从“改良”的角度来说,我觉得至少要废除这种“先天具备资格”的制度。成熟一个、批准设立一个。也就是说,当具备一定的人员力量,建立健全了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这样的集采机构才能被批准设立,才能从事相关的业务。如果“先天具备资格”的集采机构,只有那么三五个人,甚至更少,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系统的掌握,那么这样的集采机构起到的作用是规范政府采购工作,还是扰乱政府采购工作呢?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6-24 14:32

就目前我所接触过的政府采购中心来说,以我个人的标准来评判,对整个政府采购事业只起到了负面作用,我一点也看不到它们能够起到的正面作用!!

我不认为我的观点偏颇或偏激,我看到的东西让我只能得出上述的判断~~~~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6-24 17:43
引用第2楼hetan719于2010-06-24 13:41发表的 :
  “先天具备资格”可能是集采机构(采购中心)的一大弊病。任何从事专业业务或服务的机构,其取得资质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前提应该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从业人员。如果集采机构资格的取得不受人员力量要求的限制,那么无法判定其是否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能力。
  如果从改革的角度来说,我觉得应该将采购代理(而不只是招标代理)推向市场,由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来操作。这样也许更有利于招标采购业务的健康发展。
  如果从“改良”的角度来说,我觉得至少要废除这种“先天具备资格”的制度。成熟一个、批准设立一个。也就是说,当具备一定的人员力量,建立健全了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这样的集采机构才能被批准设立,才能从事相关的业务。如果“先天具备资格”的集采机构,只有那么三五个人,甚至更少,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系统的掌握,那么这样的集采机构起到的作用是规范政府采购工作,还是扰乱政府采购工作呢?




  弊病还在于:这个“先天具备资格”的集采机构(采购中心),承担着最大、也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块政府采购工作——《集采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工作。
  从理论上讲,更重要、标的更大的业务,应该给资质等级更高、业务能力更强的代理机构承接代理业务。
  这个“先天具备资格”的集采机构,难道会比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考核,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代理机构的能力还强?
  就这点上看,无论是从理论论证的角度还是从实践操作的现状来看,恐怕都很难站得住脚吧?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6-24 18:48

我还是很佩服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的水平,这一点我不只一次提到过,人家水平高就应该向人家表示敬意!!

山东省财政厅每年经山东省政府授权制定并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实际上就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这个部门制定的。

设置不设置采购中心,监管部门说的不算,但是采购中能做什么样的项目,监管机构可是说的算。

我为什么要说佩服人家的水平呢,山东省每年的《集中采购目录》都会分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而工程类中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土建、装修、修缮、安装)、环保绿化工程、市政建设工程、水利防洪工程等都被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另外,可能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专用仪器设备也都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这就避免了什么资质也没有的采购中心去干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才能干的活,保证了这些需要专业资质才能承接的代理项目可以由具有财政部门确认资格的代理机构来承接。
作者: 花满天    时间: 2010-6-24 21:51
现在政府采购越来越难搞了,以前就是财政的大爷们指手画脚,现在好了,中纪委开始抓招标了,纪委的人都开始跑来修改标书了。集中采购机构就是在夹缝中生存呀!
据我了解,全国各地的集中采购机构的生存状态也不一样,有进公务员序列的、有事业单位的、有企业的,唉~~~~~~乱!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6-24 22:33
标题: 回 6楼(花满天) 的帖子
引用第6楼花满天于2010-06-24 21:51发表的 :
现在政府采购越来越难搞了,以前就是财政的大爷们指手画脚,现在好了,中纪委开始抓招标了,纪委的人都开始跑来修改标书了。集中采购机构就是在夹缝中生存呀!
据我了解,全国各地的集中采购机构的生存状态也不一样,有进公务员序列的、有事业单位的、有企业的,唉~~~~~~乱!


楼上这位兄台,麻烦你给详细说说,你了解的集中采购机构有哪里的是公务员序列的,又有哪里的是企业!

我觉得我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关注程度就够高的了,都没发现如此混乱的情况,你说的这些地方,扇《政府采购法》的耳光够狠、够响亮啊~~~~~

看来又有东西可写喽~~~~烦劳楼上的兄台提供线索,不胜感激~~~~~~~~

线索费每条2个金豆[s:246]
作者: 花满天    时间: 2010-6-25 13:19
呵呵!兄台,到此为止。政府采购也算是和国际接轨的事物,应该允许在改革的初期进行多方面的探索,我们摸着石头过河,才能找到最适合中国政府采购发展的道路。
作者: 磨古力    时间: 2010-6-25 14:38
[s:84]
作者: xhs1124    时间: 2010-6-25 19:08
看到楼上的兄弟们的言论,我很有感触,为政府采购中心鸣不平!!!!!!!我们国家的政府采购中心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各机关事业单位,教育局不能得罪,公安局不能得罪等等,生活在政府采购中心的同志的目标是如何让采购人满意,如何让政府各相关领导满意,因为,每年政府采购中心的考核都是各个机关的领导说了算,这就看采购中心是否为他们采购到他们自己想要的人家(这就是我以前提到的政府采购中心就是窜标的集中营),  政府采购中心的可悲就在这里,跟政府脱不了关系,人员想着往上爬,可惜,可悲呀,技术上我们没有一人被聘用相应资格,因为走的是行政道路,,工资嘛少得可怜,常常想换个角度看自己未来,也很无奈。。。。。所以  政府采购中心的同志并不是人员没有水平,例如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人员素质非常高,,,,鄙人是上海市某区政府采购中心人员,我们单位只有5人,三人是硕士,两人是大学本科;一人获得全国招标师资格,三人有上海市招标工程师资格;一人有高级职称,三人有中级职称,。我很后悔参加了全国招标师考试,同事都笑话我,领导问我为什么考这个,我总共还花了3千元大洋,没有被报销,,哎。。。
作者: 临耳    时间: 2010-6-28 14:33
标题: 回 10楼(xhs1124) 的帖子
你考了或许是有远见呢,有总比没有好吧,不用郁闷了,呵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6-28 14:41
标题: 回 10楼(xhs1124) 的帖子
  别郁闷了。虽然职务和工资上没有直接的反映,但我们并不是一无所获的,不是吗?
  如果所有政府采购战绩上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能如此勤学,那么我相信政府采购工作的局面打开得会更快,发展得会更好!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6-29 17:21
引用第10楼xhs1124于2010-06-25 19:08发表的  :
看到楼上的兄弟们的言论,我很有感触,为政府采购中心鸣不平!!!!!!!我们国家的政府采购中心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各机关事业单位,教育局不能得罪,公安局不能得罪等等,生活在政府采购中心的同志的目标是如何让采购人满意,如何让政府各相关领导满意,因为,每年政府采购中心的考核都是各个机关的领导说了算,这就看采购中心是否为他们采购到他们自己想要的人家(这就是我以前提到的政府采购中心就是窜标的集中营),  政府采购中心的可悲就在这里,跟政府脱不了关系,人员想着往上爬,可惜,可悲呀,技术上我们没有一人被聘用相应资格,因为走的是行政道路,,工资嘛少得可怜,常常想换个角度看自己未来,也很无奈。。。。。所以  政府采购中心的同志并不是人员没有水平,例如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人员素质非常高,,,,鄙人是上海市某区政府采购中心人员,我们单位只有5人,三人是硕士,两人是大学本科;一人获得全国招标师资格,三人有上海市招标工程师资格;一人有高级职称,三人有中级职称,。我很后悔参加了全国招标师考试,同事都笑话我,领导问我为什么考这个,我总共还花了3千元大洋,没有被报销,,哎。。。
何不让他们自己采购,那更满意!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6-29 17:24
引用第2楼hetan719于2010-06-24 13:41发表的  :
  “先天具备资格”可能是集采机构(采购中心)的一大弊病。任何从事专业业务或服务的机构,其取得资质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前提应该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从业人员。如果集采机构资格的取得不受人员力量要求的限制,那么无法判定其是否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能力。
  如果从改革的角度来说,我觉得应该将采购代理(而不只是招标代理)推向市场,由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来操作。这样也许更有利于招标采购业务的健康发展。
  如果从“改良”的角度来说,我觉得至少要废除这种“先天具备资格”的制度。成熟一个、批准设立一个。也就是说,当具备一定的人员力量,建立健全了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这样的集采机构才能被批准设立,才能从事相关的业务。如果“先天具备资格”的集采机构,只有那么三五个人,甚至更少,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系统的掌握,那么这样的集采机构起到的作用是规范政府采购工作,还是扰乱政府采购工作呢?
A县没有合格的,坚决不批!!!!
县政府人员要喝矿泉水(列入目录了吗?不知道)了,大家就耐着,等具备条件再说吧!
作者: 呆呆熊    时间: 2010-7-8 21:43
我这边才真是惨!集中采购机构居然被政府撤销了,当地政府把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的有形市场,以及产权交易合并在一起,号称招投标中心!整个一个乱呀!
作者: 磨古力    时间: 2010-7-12 09:03
浙江省很多地方都组建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的有形市场,产权交易,土地招拍挂资源整合了,可悲的是交易中心上还多了一层什么招标办、招领办、招管办,各地叫法不一,不知这个机构能起到什么真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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