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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提供一个案例供大家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ch3197    时间: 2010-6-18 14:31
标题: 提供一个案例供大家探讨
如招标代理(招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开标指定地点,而造成无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投标文件及开标,如此情况该如何处理?


是否可1、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那么招标人应赔偿投标人损失,再重新招标。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6-18 14:57
这是一个很特别的案例,在招标投标法及其规定中好像没有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招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开标指定地点,而造成无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投标文件及开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该给予招标代理(招标人)警告并推迟开标时间,注意不能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招标人)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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