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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恶意质疑缘何泛滥 [打印本页]

作者: 招标投标人    时间: 2010-6-18 09:46
标题: 恶意质疑缘何泛滥
  原本是一条让供应商伸冤、鸣不平的救济途径,却成为部分供应商泄愤、扰乱采购秩序的手段

  田冬梅

  日前,某供应商以“产品好、价格低,却未能入围政府采购”为由,对某省医疗设备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眼看要大功告成的采购项目却因此而被搁置。采购代理机构在经过一番查证、论证后,对预中标排名第4的该供应商从业绩与商务评分、价格评分以及技术评分等多方面予以详细的答复,而该供应商仍不依不饶,依旧以同样的未有任何可量化的技术性理由提起投诉。

  类似无据可查的质疑、投诉在各地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屡见不鲜,各地的采购代理机构与监管部门也不辞辛苦地工作着,无数个或急或缓的采购项目被中断、被搁置。原本是一条让供应商伸冤、鸣不平的法律救济途径,缘何会成为部分供应商泄愤、扰乱采购秩序的手段?

  一纸诉状加大采购成本

  有理、有据是合理寻求法律救济的基本准则。然而,政府采购中的这条法律救济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却成为部分供应商中不了标而发泄的有效方式。“供应商只要不中标,集采机构就难免成为被质疑的对象。”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士表示,质疑与投诉未中标的理由虽多,但任何技术参数或者是可量化的数据总是缺席,无据可查的质疑着实让集采机构头疼不已。

  “一年之内3次无证据的质疑就可以将其判定为恶意质疑。”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表示,对于恶意质疑的供应商就可以通过相应的处罚措施予以惩治。

  某地集采机构工作人员曾算过这样一笔账:一个采购项目从接受采购人委托、制作招标文件、上网公告、开标、评标、发布中标公告等一系列环节,少则10天,多则近50天,这期间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成本可想而知,而这样的项目却常常因为部分供应商的一纸查无实据的恶意诉状,被迫停工甚至搁浅,而集采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还要为恶意质疑、投诉甚至行政复议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

  “恶意质疑、投诉供应商并不需要付出成本,或者说成本很低廉。”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该人士认为,政府采购中恶意质疑与投诉成本的廉价化正是导致恶意质疑与投诉普遍化的根本原因。

  对此,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表示赞同,他认为,质疑无门槛是引发恶意质疑泛滥的关键。而对于供应商的任何恶意质疑,集采机构都得遵循有问必答的原则予以回复。

  必须设立质疑门槛

  “供应商究竟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对采购人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这个门槛在《政府采购法》中并没有细化。”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该人士认为,法律救济途径无成本、无代价导致部分供应商只要不中标就要去恶意质疑,而集采机构对于恶意质疑是来者都不能拒,明知是无理取闹,也要仔细查证、认真答复。

  对于这种无奈但不得不为之的举动,很多省市的采购中心都表示认同。对此,刘恒斌认为,门槛必须要有,必须要通过一定的门槛来增加供应商恶意质疑的成本,但是门槛怎么设置是当前的一个难题。而曾引起热议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也并没有对此提出细化的、可操作的原则。

  对此,徐焕东认为,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法律救济制度本身是开放的,不应该有太多的限制。很多时候无效质疑的发生,都是政府采购过程中难以取证的现实造成的,如某供应商根据自己的判断及采购结果,对其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提出串标的质疑,然而取证却很难。因此,质疑门槛如何设置、设置的标准是什么,在采购实践中确实很难落实。

  在设立质疑门槛、加大供应商恶意质疑成本的同时,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该人士认为,在政府采购质疑中,也应该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增加供应商质疑的举证成本,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集采机构的侦查重任。而对于主张有误、举证有错的供应商就应该一次性列入不诚信记录,并予以严惩。

  制止恶意质疑须全国联动

  对于供应商扰乱采购秩序的无理取闹的质疑或投诉行为,安徽、天津、河北、山东等地都试图通过出台本地区供应商不诚信管理办法予以解决,然而,效果却是治标不治本。

  “现在对供应商的处罚,《政府采购法》本身就缺乏可操作性,各地的规章制度也因停留在本省而不具有威慑力。”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供应商是游击队,某供应商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恶意质疑而被打上不诚信的标签,在安徽却照样能够参与投标,甚至在广西的市县也能够如愿参与政府采购,如此处罚的威慑力可见一斑。

  对此,刘恒斌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改善供应商恶意质疑的现状,就必须要实现全国联动,让供应商一旦打上不诚信的标签就要付出代价,经过省级以上的或者中央级媒体的披露,让全国的政府采购部门都知道,并依据不诚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其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给出时间限制。

  同时,刘恒斌建议,建立全国的不诚信供应商黑名单,前提是要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公示平台,实现各地资源的共享,凡是有过不诚信记录的供应商都有据可查。而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中却并未能够实现这样的功能。

  日前,财政部2010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也明确提出:做好新形势下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发出了治理恶意质疑的信号。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6-18 10:21
恶意质疑还是少数。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字:快!保证只有两个字:有据。
监督机构依据铁的证据快速解决。其实往往就是“慢”出的毛病。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10-6-18 11:29
现在恶意的还不少呢,我就遇上两个,结果是查无实据,但完工交货期却误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18 11:44
该文章,从政府采购中心和监管的角度,提出了“恶意质疑”的问题;无疑是有道理的;

但是,要想解决这种问题,还应该告诉投标人:什么是正当的、非恶意的质疑(包括可能意见是不正确的)

……  ……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6-18 13:12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说的话比较多。先整理一下思路,可能的话,重新开个帖子,供大家讨论!
作者: splillian    时间: 2010-7-5 14:32
恶意质疑不可怕,对恶意质疑要严惩。
比如限定供应商一年之内无效质疑不得超过3个,否则投标时扣10分处理。
可以限定供应商一年之内无效质疑不得超过5个,否则取消其两年内政府采购投标资格。

可怕的是投标人没有救济渠道。
在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博弈过程中,投标人无疑处于弱势一方,必须要保证其救济渠道。
质疑就是最有效的救济渠道之一。
不能因为所谓的“恶意质疑”泛滥,就因此取消其救济渠道。
努力防止两个极端。
我是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但我誓死捍卫投标人的质疑权利。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7-5 14:58
关于质疑,国家只是说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说什么是:恶意质疑,只是随着招标投标行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招标上有点问题总想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难,这也是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最害怕的,因为在中国,民不告官不究,这就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严格按程序走。遇到质疑应尽快给予解决。应尽量避免质疑升级。个人见解。
作者: splillian    时间: 2010-7-9 15:01
标题: 回 6楼(sunzhengqi) 的帖子
向招标代理机构发难不是什么坏事,遇到问题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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