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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过程应该严格保密 还是完全公开?》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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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2
时间:
2006-4-12 10:47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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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2
时间:
2006-4-12 10:48
附: 我还是把两篇观点不一的文章,摘录放在这里。大家好直接看到对比。
【南宁出台的《南宁市政府采购评审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孙立群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5-11-24
“关闭自身所有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有关人员如果需要暂时离开会场,必须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上述几条,是从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印发的《南宁市政府采购评审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摘录出来的,其严格度可与众人关注的高考考场纪律相比。
据该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南宁市做出此规定,是立足于实际情况,针对现场评审会场纪律不规范出台的。“类似的规定目前国内只看到过一两个。”他说。
除了现场要求严格外,这份管理规定还有如下特点:
目的明确
《规定》是一份典型的以禁止性规定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的文件。
据记者统计,在这份不到3000字的规定中,前后一共出现了25次“不得”,这不是无效的冗言,而是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南宁市采购监管部门规范好评审会场秩序的良苦用心。
这份文件也明确地体现了会场监管的重点,就是禁止评审过程中的“倾向性意见或言论”。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原则,也是长期以来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监管重点。在南宁市的规定中,在第八条针对评审会场全体人员做出禁止倾向性的规定后,随后在针对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和评委的条文中又3次予以重复强调。
全面覆盖
《规定》包括所有的评审活动会场。第二条明确:“南宁市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评审活动会场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规定》涵盖评审会场所有的角色。第六条规定: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会场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抽取的评委(专家人数占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以上);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以及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其助手。
《规定》强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会场除上述人员组成外,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评审会场。”
流程控制
《规定》将实现目的的措施落实到了具体的评审流程中,体现了流程控制的科学管理原则。
在第八条中明确了对评审流程的要求:保持评审会场的安静,禁止在评审会场内喧哗和随意走动;关闭自身所有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如有紧急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并自觉接受监督。评审过程的资格审查、澄清、比较、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以及投标(报价)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等有关情况,均不得向投标(报价)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标(报价)供应商有任何诱导或者倾向性的行为;评审会场有关人员如果需要暂时离开会场,必须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离开评审会场期间不得与投标(报价)供应商进行任何接触与联系,不得透露评审过程中的任何评审内容。
对评审中的关键角色评委,则要求到场时“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结束后“需写出评审报告并签字确认”。 (下略,笔者注)
原文网址
http://www.echinakey.com/ShowNew/8051124/200511240003.html】
(gzztitc 2注:本人曾经试图下载该市的此项文件,遇到网页反复制,未果。)
作者:
gzztitc2
时间:
2006-4-12 10:49
这是另一个例子 ,类似的例子全国也只有一两个,请看 :
【日照市:首开全国招投标外部监督体制先河
中国国际招标网 2005年12月16 日 来源 日照日报 记者 刘新英
“这是我第一次参加开标会议,会后感觉可以概括为八个字:公开公平,阳光操作。”市民李彦12月7日旁听完市招标办的一场开标会议后在《留言簿》上这样留言。他说,没参加这个会前,我和许多人一样,觉得这项工作一定存在着“黑洞”,如果现在还有人对此有疑义,我肯定会对他说:“到开标现场观摩去!”
给了李彦如此信心的,是我市实行的检察院、监察局、招标办、市民代表“四位一体”的监督机制,这在全国的招投标外部监督体制方面开了先河。今年以来,市招标办围绕打造“阳光招标”的品牌,努力从机制上保障工程招投标的公开透明,招标办、检察院、监察局分别在交易中心设立了驻场办公室,普通市民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招标信息,报名参加开标旁听,形成了对领导干部、建设单位、代理机构、监管人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从而使对招标工作的监督从“招标办自己监督→监察部门介入→市民旁听→检察机关驻场”,发展、创新、完善成为“四位一体”的招投标监督新机制,构建了一个更加公正、透明的招投标平台。
据招标办负责人介绍,检察院驻场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加强事前监督,预防职务犯罪。什么样的工程必须招标、领导干部不得有何种行为规定得具体明白。建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及时向招投标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或告知有关情况。
纪检监察部门侧重对招投标过程中领导干部行为和招投标监管人员、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招标办负责招投标全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同时接受监察部门及市民的监督。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健康公民,都可以报名进场全过程参加旁听和监督。目前已有200多位市民进场旁听。
“四方会审”消灭了“监督真空”。新的招投标监督机制运行后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至11月份,我市市区完成招标项目363项,造价13.6亿元,应招标工程招标率和应公开招标工程公开招标率均达100%,实现了招投标管理零投诉,未发生一起违纪违法案件,还为业主节约了大量资金。
省招标办主任宋锡庆认为,日照市对招投标监督机制的创新是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次有益探索,是一项立足长远、综合治理的治本之举。 (来源:日照日报) 】
作者:
gzztitc2
时间:
2006-4-12 10:50
……(略)
gzztitc 随后发言:【我先把自己的疑惑讲出来,再仔细看大家的发言。
对评标过程保密问题的 跟帖
坦率的说,这是一个我思考一年多,仍然不知道如何解释的问题。它的难点在于:
第一、理论上的困惑。正如bay版主所说,在招标投标法第38条,已经明确规定评标过程要“严格保密”。为什么还提出“公开”的问题呢?按说,法律的条文规定,是必须认真执行的,不应该讨价还价。可是,当有人提出,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法的宗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议评标过程也公开的时候,我们的反映却不是认为“这是个违法的建议”,而是担心其是否可行。是我们学习法律不够,还是别的原因?
第二,理论与实际脱节和矛盾。作为长期从事招标业务的人员,我当然明白“泄密”的危害以及对招标人员造成的被动局面。但是,深知某些大量招标投标中的“猫腻”,我们却不由得为一些具体的公开的招标评标活动叫好。这样,我们往往没有条理和理性的认识,而变得容易从感情出发,去判断一些事情。
第三、难以取得借鉴。据我所知,目前的建立评标委员会来评标的方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上,很少有类似的评标委员会和抽取评标专家等等。国内早期的评标,如1984年第一个《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4年11月20日),也没有类似的规定。那时,强制性的东西还比较多。其第21条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并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银行参加评标定标。早期的机电设备招标,是审查性的。为了保护评委,制定有保密的规定。早期的世界银行招标,因为评标周期较长,最后由国家评委会决定,好像不强调“严格保密”,而是规定,不得向有关外界有关人员透露投标和评标的细节。
第四、对于该公开的内容,人们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比如,早期的机电设备招标,强调的是,对于落标方,“不告知落标的理由。”而现在商务部的国际招标办法规定,必须一次性的写明不中标的理由,在网上刊登(针对每一家投标方,能够看到自己的落标原因,看不见别家的),不允许补充、添加。这种规定,可能更加符合国际惯例。
而政府采购方面,要求的是,评标过程保密,但是,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较多。
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长宁区付世周发表文章说:“7、评标结果应增加透明度。评标过程需要严格保密,是为了防止评标受到外界干扰,确保每个评审人员能够独立行使职责。但评标的结果应当是公开的,而且应该增加透明度,包括评委的详细构成、评审的日程安排和主要程序、每次参加的人员情况、询标和考察供应商情况、所有供应商的详细得分情况,意外变动情况,重要的评委表决情况,以及中标、未中标、废标等的主要理由,等等,都应该让所有供应商知晓。供应商的监督最能促进评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有人肆意对评标进行干扰、破坏或推倒重来。”(《谈谈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一文摘录)。
做到这些也很难。】
请大家讨论一下,到底应该如何认识呢?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6-4-12 11:17
标题:
“三公”是相对的
“公开、公平、公正”都是相对的。在这个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三公”;相反,“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是绝对的。
大家都要想开点。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4-12 13:52
同意laochan的意见。
目前招标中就有很多缺点。
尤其是综合评标的打分法,人为因素太大,公平实际上很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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