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政府采购怪现状(五.五)——再说集中采购机构
[打印本页]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6-10 18:48
标题:
政府采购怪现状(五.五)——再说集中采购机构
本文只是根据gzztitc总版主介绍的毅青老师的一篇文章有感而发,而且与本人系列文章前面的主题有重复,本不应成为《政府采购怪现状》系列文章之一的,但其系由《政府采购怪现状(五)——外行指挥内行》而来,姑且将其列为《政府采购怪现状(五.五)》吧!
在本人的《政府采购怪现状(五)——外行指挥内行》一帖中,gzztitc总版主给了我毅青老师《谈监督人参加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文的链接,拜读之后,受益匪浅。
王毅青:谈监督人参加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30239
但同时也感觉到了毅青老师对于政府采购领域内的个别问题存着认识误区,这一误区正是关于本人在多篇帖子里一直关注的“集中采购机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府采购中心”的,毅青老师的文章中也多次提到了这一名词。
在毅青老师的文章中,将“政府采购中心”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列提及,将“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称为“参与和从事这项工作的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称“招标代理机构直接面对的各地市行政监督管理机构,是大家都与之经常打交道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这些监督机构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人,是这项工作具体活动的裁判员”。
此大谬也!
政府采购中心者,集中采购机构也,采购代理机构也,政府采购活动的运动员也!
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是谁?是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部、是财政厅、是财政局。具体承担这项职责的通常就是各级财政部门所设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等,他们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裁判员!
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高如毅青老师者,尚有这样的认识误区,广大的普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者和政府采购供应商就更难说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存在对于整个政府采购事业的伤害由此也可见一斑!
仍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和济南市这两级的《2010年集中采购目录》均分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两部分。且《集中采购目录》均规定“属于‘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不得委托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部门委托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山东省内部分集中采购目录可参看《政府采购怪现状(四)——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与公布乱象丛生》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9728
)
这就造成了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济南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这两级集中采购机构分别占据了两级政府采购大半以上的政府采购代理份额的状况。
集中采购机构本来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但是在实际的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连采购人这个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人都对这两个“政府采购中心”恭敬有加,视它们为自己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而非“采购代理机构”。即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低下,采购人也敢怒而不敢言。因为“采购中心”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只要你办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你就只能在这办,办得好办得坏你都得受着!再说了“萝卜多了不洗泥”也很正常,可以理解嘛!
采购人这个“甲方”尚且如此,那么众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是不是就更有苦难言了呢!
设想一下,如果我们是一家政府采购供应商,如果我们每年要在同一个政府采购中心参与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政府采购项目,我们会不会因为这个政府采购中心的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违规操作而奋起维护自己的权益、会不会因为一次两次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而不惜进行质疑或投诉,答案通常是“不会”。“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除非我们不想再在这个地头混下去了、除非我们不想再参与这个地头的政府采购业务了。原因是同样的,只要我们这个企业的业务范围恰好不幸属于《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我们只要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就只能到这个采购中心来,还是因为这个“采购中心”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办得好办得坏你都得受着!
而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身上,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们通常就会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抗争。因为其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具有政府采购中心那样的对政府采购业务的天然垄断性,他们与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一样要在市场竞争中经受检验!
作为一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者,我丝毫不避讳被供应商质疑过、投诉过,处理质疑和投诉的能力和水平或许更能真正体现一个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者的能力和水平。出现质疑和投诉并不可怕,而一个采购中心一年两年甚至很多年“零质疑、零投诉”,这才可怕!这背后隐藏的问题才真正可怕!!
尤其令我焦虑的正是这一点,如果由于政府采购中心整体或某个个体本身的理论和实践水平低下导致采购中心的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违规的操作,因其在当地政府采购行业的角色特殊性和天然垄断性,对其他参与政府采购的当事人(采购人和供应商)形成了误导,而被认为是所谓的“正宗的政府采购流程和规则”的话,这对于整个政府采购行业的伤害就更深远也更难以补救了!
根据毅青老师的文章里的一个小问题有感而发,说的有点多。但是“采购中心”的存在对于整个政府采购事业的负面影响的确不容忽视,本来是一个需要充分竞争的领域,却产生了一个被法律赋予了天然垄断性的机构,这不能不让我们感叹,更应该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
最后一句话,希望早日修改《政府采购法》,去掉当中允许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内容!
(这个有点痴心妄想啦,[s:58]!)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chinabidding.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