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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致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李小林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6-7 06:48
标题: 致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李小林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致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李小林先生的
一封公开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尊敬的副秘书长李小林先生:
非常欣喜地拜读了您的大作《关于创新和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换位思考》。在您的大作中,我特别注意到你的下列论述:
“另一方面,“市场主体资格残缺”,主要是政府和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始终处在被管、被动的角色定位,缺乏全面自主决策、全过程自我负责的资格能力、动力和约束力,许多招标投标的无序行为与招标主体“资格残缺”状况直接有关。”
“各类政府部门不应该越位代管或以加强监管的名义削弱、剥夺招标项目法人的资格与管理职权,应该按照招标项目的投资性质、来源,分别确定不同的招标投标项目管理方式和责任范围。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法人的决策权利、责任和廉洁自律问题确实是当前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难题,但是,应当主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企业和项目自律管理体制,并通过建立招标投标信息充分公开的网络监督为主的社会公众监督体制逐步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不能期望一项招标投标制度能够防范市场运行中所有的腐败交易行为,更不应该一概采用简单限制和剥定招标人自主采购决策权的管理办法,防止项目招标人及其管理人员可能的恶意非法行为(如招标方式和组织方式的审批、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中标、甚至有些地方限制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等),否则,必将同时削弱和排斥招标人善意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责任性,导致招标投标制度正常功能的变形、退化和形式化,使其无法充分发挥竞争优化、科学评价、公正交易、满意选择等应有的功能作用,并将造成政府管理与招标投标实施主体之间的逆向、对立态势。 ”
你的上述论述,让我看到了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的希望,看到了中国招标的希望!
为了将本该属于招标人的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我已呐喊了许多年。我虽已声嘶力竭,但信念未改!
我曾寄希望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但令人非常失望!
据悉,《实施条例》已从《征求意见稿》升格为《草案》,但依然是一部剥夺招标人定标权的《实施条例(草案)》!
正值我无比失望之际,看到了您的大作,看到了希望!
在此,我谨以一个老招标工作者的名义,向您,并通过您向协会致以崇高的敬意!我深信,在您和协会的努力下,《实施条例》一定会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一个富于创新和完善的招标投标体系必将展现在人们面前!
谨致
标业大礼!
安徽 钱忠宝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6-26 19:07
以下为李小林先生在协会论坛上的复函:
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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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晓林
题目:关于钱老公开信的复函
MAIL:lxlin211@163.com
IP地址:124.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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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钱老:您好!
近期总在外面折腾,迟复为歉!尽管我们彼此未曾谋面,但你对招标投标事业发展的执著追求、独到的见解和直率的表达,早有耳闻,令我钦佩!
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不是市场经济自然发展的产物,而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产物,因此,难以避免地带着一系列政府过多管理控制的痕迹,要让招标人真正成为一个合格的市场主体,估计还有一个艰苦的历程。我在文章中的观点仅仅代表我个人的体会、认识,不是组织的观点。而《条例》只是有关政府部门共同协商的产物,在《招标投标法》和行政管理体制不变的状况下,《条例》只能如此,不可能有理想的突破。所有问题只能寄希望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得到逐步解决。有机会请您参加协会有关研讨并赐教,让我们共同努力吧!相信明天会比今天好!
致谢!
李小林 2010.6.25
2010-06-25 16:4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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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6-26 19:15
引用第8楼Laochan于2010-06-26 19:07发表的 :
以下为李小林先生在协会论坛上的复函:
.......
相信明天会比今天好!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0-6-26 20:14
顺便弱弱的问,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条例到底能在今年出台嘛?!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6-27 10:51
引用第10楼曹锦江于2010-06-26 20:14发表的 :
顺便弱弱的问,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条例到底能在今年出台嘛?!
能回答你这个问题的只有国务院法制办。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6-27 11:04
咱们往回走,一切权力归苏维艾,撤销项目法人制,撤销监理制,撤销招投标制。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0-6-27 13:21
学习了,依我自身的水平,还没有能力发表看法。[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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