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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什么竞争性谈判选择成交商的方法只是形式而已? [打印本页]

作者: qinl    时间: 2010-5-7 09:04
标题: 为什么竞争性谈判选择成交商的方法只是形式而已?
        由于没有成文规定约束竞争性谈判选择成交供应商的方法,实践中除了少数可以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其他的可能都是流于形式的谈判而已。
    个人感到很不解的是这种状况为什么会一直可以长久存在下去。
作者: cqsl    时间: 2010-5-7 13:51
至少我们这里的竞争性谈判都是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不敢违法。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5-7 21:56
引用楼主qinl于2010-05-07 09:04发表的 为什么竞争性谈判选择成交商的方法只是形式而已? :
        由于没有成文规定约束竞争性谈判选择成交供应商的方法,实践中除了少数可以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其他的可能都是流于形式的谈判而已。
    个人感到很不解的是这种状况为什么会一直可以长久存在下去。

请问:您在哪里?多数是如何操作的?
作者: qinl    时间: 2010-5-10 08:06
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和公开招标类似的评分方法)。

本人另有一帖:“竞争性谈判是否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来确定谈判结果”
试图讨论“竞争性谈判是否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来确定谈判结果,如果可以的话,约束条件是那些?”
但大多数的网友的意见似乎也不尽相同。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5-10 08:11
  其实单从法律条文来看,并没有明确必须是最低价中标。应该说政府采购法只给定了一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原则应该是个很宽泛的东西!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5-10 09:57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这是个原则。在实际中如果达到可能有不同的方法。只要预先设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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