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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能否开标? [打印本页]

作者: 35500040    时间: 2010-5-5 13:42
标题: 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能否开标?
地方中心已要求投标保证金需递交至地方各级招投标中心账户 。有一次开标   三家单位递交,2家已经到账,一家未到账(应该是没有递交) ,开标之前,中心予以干涉,认为有效投标不满三家  不予开标 。请问这个是否合规?实际开标时,递交了三份标书,中心裁定不予开标。       我方坚持可以开标,废标由评委来决定,这样评标还是可以进行,能够得出结果(项目很紧急,已经有行政干预,要求开标的最迟期限,重新招标显然不现实)
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都采取保证金到中心账户上的形式,开标之前,中心工作人员会把对账记录拿过来,将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予以公布。
请问,投标保证金如未到账,能否开标。
7部委的30号令是将投标保证金放在初审环节中废掉的 。如果招投标中心说不能开标,能够说服他们吗?  怎么说服他们 ?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0-5-5 14:09
根据招投标法,必须提交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5-5 14:21
不能往下,递交标书前,保证金要同时到账。往下走对于业主不利,投标保证金是强制性条款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5-5 14:31
  个人觉得,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投标保证金不符合要求的判定应由评标委员会做出。但评标委员会完全有权以“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而缺乏竞争性”,而否决所有投标。
作者: 35500040    时间: 2010-5-5 14:53
因为关系到重新招标 ,所以究竟能不能开标这个是关键问题,而且区别很大。  也就是不能开标?
作者: 35500040    时间: 2010-5-5 15:09
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说  能否开标 ?   投标保证金的意义在这里是次要问题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5-5 15:48
  根据楼主介绍的情况,个人感觉针对这个标而言,无论是否能开标,重新招标的结局都是避免不了的。
  

  在递交标书时候的选择无非就是两个:
  一是接收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家投标人的标书,连同已经提交但未到帐的一家,共三份标书进入评标。在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会依据七部委令“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这三家单位都作出废标的处理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招标法》“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二是不接收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家投标人的标书。不接收的结果是直接造成了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人数,根据《招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因此,针对本案例来说,不管是否能开标,重新招标的结果都无法避免。


  关于是否可以在提交标书的时候直接拒绝投标文件,本人将单独发帖和大家作一探讨。
作者: 海龟子    时间: 2010-5-5 15:48
个人认为可以开标,在开标记录中注明其保证金未到账,之后交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5-5 16:49
        根据七部委法规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审查的权利应该是属于评标委员会,开标按法规是可以开的,但初步审查肯定是通不过,还是得重新招标。
    问题在于像楼主所述的此类情况,投标人只有那么三四家,而开标时即已发现有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单位不足三家,明知道肯定是要重新组织招标的,而仍要邀请评标委员会来做出评审决定,实是“劳委伤财”。现实与法规存在的不协调。
    相关部门是否该考虑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尽量考虑效率跟效益的问题。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5-5 17:38
  理论探讨和实际操作,有时候是有距离的。在楼主介绍的这种情况下,实际操作中可以劝说投标人不要递交投标文件。一旦劝说有效,就能起到兼顾效率和效益的效果。
  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知道最后的结果是什么,一般都能接受招标人的劝导意见,纠缠不清的人较少。
  修改法律规定,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很难实现。但实际操作中,可以灵活些。
作者: 35500040    时间: 2010-5-6 08:41
谢谢各位!   感觉从业三年来  每次碰到的都是教材版的问题。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5-6 08:47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那其投标文件就应该拒收的,总共只有三家提交投标文件,拒收一家之后,只剩两家,肯定不能开标了!严格按程序走,对谁都好!
作者: ch3197    时间: 2010-5-6 08:51
那么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大家在实践中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作者: 35500040    时间: 2010-5-11 09:34
大版主说到根子上了    关键问题是:    究竟谁来认定?如何认定?有何依据才算数?     
按我的理解,中心是服务单位,提供交易平台。应该没有资格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只能如实记载招标过程,也没有资格 ?
            所以应该是接收标书 ,开标,然后由评标委员会来裁定?


处理不当,将重新招标,劳民伤财,对招标人,损失工期。对招标代理,损失钱财时间。对按要求递交了投标保证金的两名投标人,很不公平!!!!!!!!!!!!!!!!!!!  
但是如果开标,那势必有鼓励围标的嫌疑,大家只有一家按要求递交保证金,其他的伪投标。那样又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不公平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5-11 11:16
请大家先参看过去热议的帖子:

(内含唐广庆老师和本人的诸多发言与探讨)

热议 有关投标保证金引起废标的事项 【转贴+希望讨论】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38279&keyword=%CD%B6%B1%EA%B1%A3%D6%A4%BD%F0

作者: 35500040    时间: 2010-5-12 15:19
根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5-12 21:14
这是另一个类似帖子上的跟帖:

对 “没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是否拒收”的跟帖
  
大家讨论得很认真!

我个人的意见,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以不同的形式,反复已经讨论过多次。 个人觉得,这个问题应该从两方面分析: 第一是不同的类别(国际招标,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有不同的政令细节规定,导致我们处理的办法不同。第二点是,对“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这个前提再细致追问: :
究竟谁来认定?如何认定?有何依据才算数? 那要分析多种情况  
有时间的话,本人再与大家一同仔细分析讨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5-12 21:16
关于 “没有投标保证金 能否开标”问题的跟帖 11

    根据个人学习《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政令的体会,这个问题起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本人写过一篇心得体会文章《法定的拒绝投标文件只有一种情况》;也就是“迟到的投标文件”;而《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文规定: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本人的理解:这样的规定,是制约招标人的“权力”防止他们私自排除某些潜在的投标人,而明确和保证潜在的投标人参加竞争的机会,也和以说成是“投标权” !
   
    所以,从“法定”的角度看,拒绝投标的情况是不多的;按说,招标人没有其他“拒收”的权力。
   
    在现实中,不少招标以密封不合格等原因,拒绝接收投标;那是与上述法律原则冲突的。
   
    第二,应该根据不同项目,来区分投标保证金的各种情况;那样才可以使得“约定”的拒绝投标,有合理公正的实际意义。
   
    先说中国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中国的国际招标,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准范本,对于投标保证金有多种型式。常见的是银行保函。那实际上是以银行的信誉担保,按照标准范本的格式写出、保兑和不可撤销。一旦投标人发生违规)(说明具体条件),银行承诺向受益人支付……(币种,数额)。
   
    这种银行保函,一般由国外银行直接开给招标公司;更为正规的是开给有业务往来的地方中国银行,而该银行收到外国银行的保函后,再通知招标公司。
    我在原解释时说过,【几经人员变化,后来的天津分行经办人员要求,在电话通知取国外保函的时候,应该缴纳200元的手续费。这个要求在我们的同事之间也有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处理意见。一些同事认为,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涉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不负责;所以,我们不能支付这笔费用。
   
    另一些人认为,不就是200元吗?我们可以先付,回头再找投标人。总之,不能因此导致投标人是否提供保函产生争议,更不能因此给人家“废标”……
   
    事情就这么明显;投标人提供了保函,做了有关事宜和手续;但是,在招标代理或者评委会,不一定及时看到这个手续……
   
    你说,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看待呢?】
   
    潜在的投标人已经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但是,问题发生在我们这儿;如果一时解决不了,保函就拿不到,你说这算什么?能不能开标?
   
    实际上,我们多数人还是毫不犹豫地开标了,而且宣布有“投标保证金”。
   
    (未完待续)
作者: 35500040    时间: 2010-5-13 08:29
是啊  大版主启发了我   我们这里是交通土建项目招标 。   如果是投标保函  装订在文件里面,那不开标何以知道它递交了没有 …………  所以  是可以开标。
关于哪些文件能否接收,招投标法是只说了迟到不予接收,而实际上根据交通部“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实际操作中有很多法律囊括不进去  或者没明确的内容,都会出现各式的处理情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5-14 10:49
关于 “没有投标保证金 能否开标”问题的跟帖 22

说到工程招标,按说原则上是一样的,只不过有关的政令,给出了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是不超过2%,和最高不超过80万元。

这是由于,国内的工程招标投标,大部分不使用“银行保函”,而是使用“现金”方式或者“银行汇款”方式或者邮局“汇款方式”(这里简称“汇款”)。

为了减轻投标人的负担。有关部门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第一,对于“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做法。

看来,这是最最直接看到投标人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做法了。

仔细分析,仍有问题:如果投标人比较多,缴纳现金都是随着递交投标文件而进行的,这时收取该项保证金的财务部门必然很忙,点钞机(验钞机)也是很忙的。

曾经有个案例: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应该是4万元;但是,验钞机一查,不足,少了600元,而投标人代表口袋里只有400元,还差200元。他向大家求助,无人响应;最后,招标公司的代表借给他200元。

此事后来引起争议;本人也以《招标代理是否应该“见死不救”?》发布讨论题。大家议论的很热烈,但没有最后统一意见。

而,如果点钞耽搁了时间,影响了正常的开标,又该怎么说?

还有一个例子,是那个所谓“投标保证金是”冥币“的例子,据说,那些人被判了刑。

即使财务部门收取了这种投标保证金,到了具体负责开标的人员那里,怎么确认?

我们的做法,一般是由财务部门立刻统计写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列表,进行唱标;开标唱标时发现问题,则凭财务部门给出的收据作为有效凭证。

这些,都不在投标文件的封装里面。

第二,对于”汇款“问题。

一种情况,是在集中的”建交中心“投标开标,但是,一切具体工作照常进行。

往往这时,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的规定,投标人需要把唱标一览表;授权书;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等等,都放到投标文件的正本里,放到单独一个信封里。
但是,如果未放,是不是就意味着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谁也不敢肯定。

况且,本人以为,类似的凭证,是投标人向银行或者邮局支付款项的凭证,不是给招标人取款的凭证。比如说,我因故要给汉瓦寄去100元整,邮局收到我交付的钱后,给了我一个单据,这是给我的凭证,即使汉瓦拿到这东西,也不能取到钱;而他必须等到邮局给他一个”汇款单“以后,在凭个人有效证件从邮局取到钱。

我们有的地方,非要求投标人提供这种凭证,本人以为是没有道理的。

对于有的地方,硬性规定必须把”投标保证金“交给建交中心的那种交易市场,而且,必须”到帐“,才能算是符合要求,否则就是”废标“。

我同意唐广庆老师的解答,参看:

  《热议 有关投标保证金引起废标的事项 》

    ……  ……

    【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问题

    看了问题的条目之后,有感!参加讨论和交流。
  
    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招标人担心投标截止后放弃投标、不缴纳履约担保或 签订合同等,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用投标保证金予以补偿。
  
    基于上述目的,投标人已经证明向银行交纳投标保证金,转帐支票也交给了招标人,也就是说虽然还未到指定帐户,只是时间的问题。招标人也可负责任的打个电话问一问和落实一下,只要确定中标候选人之前到了指定帐户,就能达到保证的作用,否则按废标处理。作为明智招标人多一个选择对象,只有好处而无任何弊端。所以为何对这样的投标要当作废标处理呢!难道这是明智招标人的做法吗?再说投标人是多么不易呀!错位的想想。投标人要做市场调查、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包括实施规划)和投标报价等等,就因为提交投标保证金有些不足,就全功尽弃,这有多么的不公平呀!
  
     顺便再说一点,交易中心不应把属于招标人接收的投标保证金,做统一的代收代退工作。我国招标主体是谁!是招标代理机构?是交易中心?是招标投标办公室?我认为都不是,是招标人!投标保证金是保护招标人权益的。
  
    说的不对!请谅!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9.10.】


  再发另一个例子供参考:


密封的投标保证金少了100元

2009-5-13 14:58: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元霖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他们的一个“创新”上栽了个小跟头。“本来是想这么做既方便我们也方便供应商,没想到却引起了众怒。”该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

原来,为了方便投标保证金的收取,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推出了一个新的规定,要求供应商将投标保证金和纸制报价单、投标用U盘一起密封上交。开始的时候,这个办法确实让很多供应商感到很满意,现场秩序也好了很多。但是,有一天一家供应商的保证金却出了问题。

当工作人员打开该供应商封存报价表的文件袋时,已经过了投标截止时间。按照规定,此时供应商已经不能再补交任何文件和投标保证金。但是,当工作人员录入报价表并查收投标保证金的时候,却意外地发现该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少了100元。当即该供应商表示,可能是财务人员的一时疏忽而提少了,随即便拿出钱包要把这100元补上。不过此举立刻遭到了在场其他供应商的强烈反对:“他这算是补交保证金,现在已经过了截止时间,不能收的。”该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当即也作出决定,既然已经过了截止时间,那么该供应商就要为自己的疏忽而负责了。也就是说,他们已经没有了参加此次投标的资格。

这个结果让该供应商也愤怒了:“本来递交投标保证金应该是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的,可是你们偏偏要密封。如果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的话,少了100元钱我也能及时察觉,也就不至于失去了投标的资格。你们要负责任。”

面对这个情况,该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也非常为难,没想到这个“创新”竟然好心办错事。在经过协商之后,该代理机构最后决定取消了该供应商的投标资格。“当时这家供应商的负责人很气愤地离开了,我们也觉得有点不妥,但是没有办法。”该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不过我们已经开始对这个创新进行改进,以后要避免这种事情在发生。”

责任编辑:蒋莉蓉15

保存时间:2009/5/20
原标题:密封的投标保证金少了100元_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g ... 3145807_279292.html

关于“投标保证金”还有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我们去认真的研究。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0-5-14 21:29
不应拒收投标文件,除了迟于投标截止期后递交和未密封的标书外,均需接受,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做无效标处理。至于是否剩余的两家还具有竞争性,就由评标委员会决定了,个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大都会以无竞争性为由,要求否决所有投标文件而重新招标
作者: 黄七七    时间: 2010-5-14 22:03
接收文件,但是开标时做废标处理.
作者: 35500040    时间: 2010-5-18 17:51
我同意楼上的意见 也坚持了我的观点 , 但是最终是没有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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