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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4 〕 56 号)是 [打印本页]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0-4-25 14:16
标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4 〕 56 号)是
请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4 〕 56 号)是否有法规效力,在招标活动中是否必须照此执行?如果地方法规或者部门法规与只相矛盾,怎么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中有“招投标制度必须保持统一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向社会 公布。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 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鼓励推行合理低 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而许多地方法规并未按照要求修改地方法规,在招标活动中如何执行?
作者: woshizhu    时间: 2010-4-26 09:50
这个属于 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最低了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0-4-30 00:33
意见啊,你可以听它的,当然更可以不当回事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5-7 22:06
不看该主题的内容,只看标题,这个问题很好回答:该意见不具有法规效力。
理由很简单:
《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规,自然不具有法规效力!
作者: wangkoko    时间: 2010-5-11 15:59
意见~~就是爱听不听~当然,一般都是听的,但是跟法律、法规、规章冲突,以他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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