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4-14 14:56
标题: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0-4-14 15:00
第一次开标时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次就问评委了。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4-14 15:05
开标有5家参加 ,评标时评委废了4家  ,剩下一家,结果评委认为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他们不否决,要推荐。陷入僵局,作为监督部门不行,评委又有单独出具评审意见权利,我们该咋办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4-14 15:09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这句话的理解,大家给个意见,评标情愰如上。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4-14 16:23
  个人觉得这条规定给评标委员会留下了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条文上理解,否决所有投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二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
  那么让我们来设想一下以下几种情况:
  1.只有一家为有效投标,但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价格在合理范围之内是可接受的,那么是否可以不否决所有投标?(可以不否决?)
  2.只有两家为有效投标,但评委认为价格或相关方面合理,那么是否可以不否决所有投标?(可以不否决?)
  3.只有一家为有效投标,但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价格或相关方面不太合理,那么是否可以不否决所有投标?(可以否决?)
  4.只有两家为有效投标,但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价格或相关方面不太合理,明显缺乏竞争性,那么是否可以不否决所有投标?(可以否决?)

  通过以上的设想,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是否否决所有投标时,其实完全取决于评标委员会是否认为明显缺乏竞争性。那么是否就留下了人为操作的空间?
作者: wq1971126    时间: 2010-4-14 18:02
有同感,案例有这样的题。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15 00:48
关于这个问题,本人已经专门发贴作过讨论。目前结论比较一致,相关帖子参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6414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15 00:53
引用第1楼月之江于2010-04-14 15:00发表的 :
第一次开标时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次就问评委了。

  纠正一个观点:第二次开标时,再次遇上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以后,接下去要怎么操作,不是问评委的。月之江版主不妨查查相关规定看。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5-5 14:38
评委开始认为,只有一家为有效投标,但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价格在合理范围之内是可接受的,不否决所有投标
要定标,我们监管认为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要否决,最后评委否决所有投标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5-5 16:58
  楼上介绍的情况,感觉监管有越权的嫌疑!

  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权利,属于评标委员会。而不属于监管。在评标阶段,监管不要也不能代替评委的工作。
  
  监管在这阶段的工作重点在于:监督评委是否忠实地履行了自身的义务,而不是对某些情况直接做出判断,并要求评委服从自己的观点。


  个人认为:作为一个合格的监管,一旦发现评委没有履行好自身职责,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评委重新进行评审,在提出重新评审要求时,不要带有任何倾向性的意见。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5-27 14:17
这是个公路的标,资格后审,安09版的进行,500万工程量,我们省规定有效标3家才好定标,如定标纪委马上介入,依据是省里规定,正.只有一家为有效投标,但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价格在合理范围之内是可接受的,那么是否可以不否决所有投标?(可以不否决?) SR_YW4u'  
  2.只有两家为有效投标,但评委认为价格或相关方面合理,那么是否可以不否决所有投标?(可以不否决?) s wnwGS  
  3.只有一家为有效投标,但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价格或相关方面不太合理,那么是否可以不否决所有投标?(可以否决?) KkMhpY  
  4.只有两家为有效投标,但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价格或相关方面不太合理,明显缺乏竞争性,那么是否可以不否决所有投标?(可以否决?) <FK`JZ)@  
gP7zP[D.R2  
  通过以上的设想,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是否否决所有投标时,其实完全取决于评标委员会是否认为明显缺乏竞争性。那么是否就留下了人为操作的空间?
作者: 雪拥紫城    时间: 2010-5-27 15:13
[s:125]
作者: ghostcn    时间: 2010-5-27 17:10
"明显缺乏竞争性"   这句话是与潜在投标人数量相比较而言的,例如:技术比较复杂,项目规模较大等因素造成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那么尽管有效标只有两家,也可认为具有竞争性.
再比如: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有效标有两家,尽管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但仍然是“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而技术、价格等部分,是评标委员会确定具有竞争性后,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如果经评审后没有一份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才可确定本次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6-2 21:54
引用第10楼香茗一杯于2010-05-27 14:17发表的 :
……
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是否否决所有投标时,其实完全取决于评标委员会是否认为明显缺乏竞争性。那么是否就留下了人为操作的空间?……


  感觉处理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评标时,谁的处理意见是具有决定性的?
  换句话说,就是首先要明确法律到底赋予给了谁评判和裁决投标文件的权利。
  说得再通俗一点,就是在评标阶段,对于投标文件的评判,到底听谁的。
  关于这点,我想《招标法》、七部委令中都已经很明确了。再进行阐述似乎没什么必要。
  如果明确了这个前提,上述问题,将不再是一个问题。

  说到人为操作空间,个人认为:客观上讲,每一个评委,在每一次评标时,都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带有一点主观色彩。
  但是,只要评委忠实于自己的法定义务,那么,这个所谓的“空间”,也是允许的,而且可以说是法律赋予的。即使是在十分严肃的司法实践中,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律都赋予法官可以采取“自由心证”,更别说只是一次评标罢了。

  换个角度思考:评标时,难道不听评委的吗?那听谁的?听监管的?如果都听监管的,那还要评委做什么?由监管直接定标就行了啊,是不?再则,法律赋予监管有直接否决投标的权利了吗?既然没有,那监管凭啥去否定投标人的投标?难道就不怕自找麻烦?
  还是那句话:监管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重点,在于监督评委是否忠实地履行了自身的职责和义务,不要也不能去代替评委的工作。

作者: 一笔生花    时间: 2010-6-3 14:21
招标单位为确保有效招标,一般会邀请至少五个单位进行投标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chinabidding.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