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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样的标该收吗? [打印本页]

作者: 飘落的叶子    时间: 2010-4-14 14:40
标题: 这样的标该收吗?
刚刚在开标的过程中,碰到如下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只送过来技术标和资格申请标,这样的标该收吗?法律法规的依据是什么?
望各位指教?(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还有商务标要提交的。)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4-14 14:50
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截止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都不能接受
像楼主所言,投标人递交的不是完整的投标文件,怎能接受?接受了,你就得承担丢失商务标的责任!
所以,肯定是不能接受的!
作者: johzj2639    时间: 2010-4-14 15:11
肯定不能收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0-4-14 15:22
截止时间后应拒绝接收。
作者: qinl    时间: 2010-4-14 15:25
不能收!事实上,这样类似的事情出现过,不会有异议。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4-14 17:13
未按招标文件指定时间、地点递交,以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封装的投标文件均应拒收。这样的标书自己是不能收的。
作者: mindudu    时间: 2010-4-14 20: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第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楼主所说情况的投标文件不完整,因为商务标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所以不能接受。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14 21:42
  不同意楼上的不接收标书的意见。

  楼主介绍的情况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只送过来技术标和资格申请标。在这个案例中,没有出现未按招标文件指定时间、地点递交,以及未按规定封装的情况。个人认为,因为该标书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标书,招标人没有理由拒收。

  作为招标人,比较合适的做法应该是接收并出具签收单。这里要注意的是:在出具签收单时,要注明只收到技术标和资格申请标。

  如果投标人发现少了商务标,又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了商务标,这个标照样有效。
  如果投标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交商务标,对于已经接收的技术标和资格申请标,招标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当众拆封并唱标。按照规定,唱标结束以后还要送交给评委评审。如果该标通过了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审,照理还得进入下一阶段的商务评审。自然,在商务评审阶段,这样的标肯定是要被评委会剔除的,最好的结果也就是商务得分为0,想中标是绝对没戏。说白了,这种标评不评都没什么意义。但事先就拒绝接收是缺乏依据的。
作者: 飘落的叶子    时间: 2010-4-15 08:41
其实最终的结果大家都明白,但这个过程就是完全不一样的。我同意7楼的观点。招标投标法上规定,拒收的情况就两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未在规定的时间之前送达。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4-15 09:01
  仔细琢磨一下7楼的观点,觉得也挺有道理。
  不过我觉得一般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都有明确的要求,比如发改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4.1条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如果从封装和标记上可以判定其不符合要求的,应该可以拒收。但如果从封装和标记上不能判定其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予以受理。
  具体到本例,如何判定其只送来技术标和资格审查申请书?应该是从其外封的标记上,而这样的外封和标记应该是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那么据此是否可以拒收呢?愿意和各位网友讨论。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15 10:48
  hetan719兄从另外的角度思考问题,很有深度。
  但是,如果套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里的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条款规定,拒绝接收标书,似乎也还是有点牵强的感觉。
  4.1.3 里拒绝接收标书的规定,仅指未按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而4.1.1和4.1.2中提到的密封和标记要求规定里,只对“正本与副本要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盖章,封套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这几种情况作了规定,没有对缺少某类标书应该拒绝接收做出规定。
  假设: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标和资格申请标的密封和标记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拒绝接收是不是有点说不过去?
作者: shirlley    时间: 2010-4-15 13:28
感觉7楼分析有理。截标日之前,有补齐可能,所以要收。评标时,若未补齐,个人意见应该看作是未响应招标文件而废标吧。一般招标文件应该都有对于“投标书构成”方面的要求的。
作者: zxysty123    时间: 2010-4-15 14:19
同意7楼的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完全符合要求,但是要注明接收内容
作者: splillian    时间: 2010-4-16 15:52
标题: 回 7楼(zzj0102) 的帖子
[s:84]

基本同意7楼看法,这种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接收。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文件递交情况进行记录。

如果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仍未递交商务标文件,可在评标时把接收文件记录提交给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初步审查中类似“投标文件不完整将导致废标”的条款判定其应作“废标”处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17 20:56
感谢楼上的几位支持我的看法,同时对我的观点作了补充和修正!
让真理在不断深入的讨论中越来越明晰!
谢谢大家!

回帖是一种美德,是一种欣赏别人的善良。
再次表示感谢!
作者: carllau    时间: 2010-4-19 11:49
很实用很有意义的问题讨论,
投标文件还是不能收得太早啊,,
不然总能扯出这样那样的麻烦来,,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0-4-19 17:02
投标文件不完整,可以收,但是在接收表上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在评标过程中予以废标即可。
作者: 发改局    时间: 2010-5-16 20:25
回帖是一种美德,是一种欣赏别人的善良。 /J~jkY~  
再次表示感谢!
作者: 天空的蓝    时间: 2010-5-21 17:10
受教了。
作者: xiaoxiao    时间: 2010-5-22 16:07
当然不可以啊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5-24 11:01
“这样的标该收吗?”的 跟帖 20100523



   楼主提出了一个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大家热烈的讨论,逐步深入,特别是第7楼的网友zzj0102发表的意见,以及hetan719 网友后来的深入思考,我个人都很欣赏

    对工作实践中的问题,就应该反复学习法律法规,领会其精神。

    我谈谈个人的一点想法,供大家讨论。

    第一,应该仔细研究弄清问题的背景。

    本问题中,楼主介绍说:

刚刚在开标的过程中,碰到如下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只送过来技术标和资格申请标,

这样的标该收吗?法律法规的依据是什么?   

望各位指教?(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还有商务标要提交的。)】

这里,楼主没有交代清楚是什么项目,是政府采购的;还是法定工程招标?我们分析问题,首先要弄清项目的情况,然后再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政令,明确解决的办法。

我猜测,这里不是说政府采购,也不是国际招标,而是一般的工程招标。

在这里,“技术标;商务标”等等,是大家的俗称;按照《标准文件》的说法,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就投标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而言,投标函是最重要的文件,其他组成部分都是投标函的支持性文件,投标函须盖单位章或经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且在开标会上当众宣读。】(引文完)

所以,我个人以为,对楼主所说的提交投标文件不全的介绍,还应该再追问:你是怎么知道不全的?是密封的包装上写的,还是投标人代表口头上说的?这一点,是否经得起追问?

从个人的经验判断,发生投标文件不全的可能性,主要有三种:

1)投标人属于“陪标”,帮助他人寻求中标;
2)投标人代表的各种失误,比如,密封袋子里面,装了全部材料,但是,封面标注写错了;再比如,投标人代表是分着携带投标文件的;——这些情况,不打开密封,是无法知道的,。不到最后截止时间,是无法确定还会有其他补充材料的。

3)投标人代表只是临时替代,不知道详情。

    正如大家分析的 ,接收这样的标书,容易引起麻烦;但是,不接受会怎样?如果有串通投标问题,我们是不是少了一个证据?

     如果,打开密封。里面文件资料是齐全的,如何面对?

     如果,确实没有齐全的文件资料,评标时把它作为不合格,又有多少困难?

     从这些角度看,以接收该文件为好。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5-24 11:02
第二点:认真理解法律法规的精神:

从《招标投标法》的角度看,接收还是拒绝投标文件意味着什么?

    《招标投标法》中,


   【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如果我们联系《招标投标法释义》中的解释,“潜在的投标人”变成“投标人”的必要而且唯一的条件是,按照规定递交了投标文件

换句话说,招标人接收或者拒绝投标文件,也就意味着接收或者不接收“投标人”;而《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是制约招标人任意的排斥某些潜在的投标人的,是保障潜在的投标人有参与竞争的权利的。
   
多部委的政令,规定了对“没按照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可以拒收。本人对此发表过不同意见,这里不再赘述。其实,如果不做特别的规定,单独解决“密封”问题很容易:

在本人早期的体会文章中介绍,招标代理准备一些档案袋、胶水、透明胶纸带;遇到个别没有密封或者破损的投标文件,给他提供这些,让他自己完成密封好啦,也不是难事,几分钟即可。当然,有的特殊要求,比如,盖骑缝章;授权人必须在骑缝章上签字,等等,那是无法做的。可是人们应该问:那样做,要必要吗?不就是一个密封吗?

第三点 各种做法的利弊:

拒绝接收这样的投标文件,省去了很多事情;但是,如果对方是一个有力的竞争者,则招标方无疑是损失了一个机会;

如果,对方是串通投标,则拒绝的后果,是失去证据;如果当众开标拆封,里面确实没有齐全的资料,则更有力的说明具体工作人员工作无误;如果拒收,则再怎么说,也只是口头上的表达。如果,发生争执,投诉;更是一时说不清楚。何况,实践中发生的不少案例,涉及到的准确的说不是密封问题,而是“封装”方面的问题

如果接收,但是开标后发现确实资料不齐全,则照样可以否定之;这时,不符合招标要求的责任,是投标人承担;正常情况下,评委会稍稍多了一点正常工作,也不是很难的事。

当然,从投标人的角度看,也应该吸取足够的教训,把响应招标,和投标工作做得更好。

个人意见,请大家讨论。

作者: lpj12    时间: 2010-11-9 14:09
应该接收,但应注明接收到内容(技术标和申请函),然后在评标过程利用不完整的标书等条款废标
作者: hzyhx    时间: 2012-5-15 16:42
对于高老师的回复,收获良多!
作者: 61740851    时间: 2012-5-21 10:21
标题: 回 飘落的叶子 的帖子
飘落的叶子:其实最终的结果大家都明白,但这个过程就是完全不一样的。我同意7楼的观点。招标投标法上规定,拒收的情况就两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未在规定的时间之前送达。 (2010-04-15 08:41)
拒收的两种情况,商务标未按照要求密封在内,商务未在规定的时间之前送达。此文件不是一份完整的招标文件,如何受理?
作者: 幽冥太子    时间: 2012-5-21 15:01
按照规定时间地点,递过的投标文件都是密封的!外观上只能看见,正本或者副本!
怎么去判断有没有商务或者技术呢!
只能看见是否密封完好!
在开标唱标的过程中也发现不了呀!
作者: 飘落的叶子    时间: 2012-5-21 15:56
我们这里的标书递交的时候,技术标、资格申请书、商务标都是独立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注明技术标、资格申请书、商务标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4-4-22 09:45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不同意楼上的不接收标书的意见。

  楼主介绍的情况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只送过来技术标和资格申请标。在这个案例中,没有出现未按招标文件指定时间、地点递交,以及未按规定封装的情况。个人认为,因为该标书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标书,招标人没有理由拒收。

   .. (2010-04-14 21:42) 
如果人家就送来一个封皮呢?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5-11-9 11:34
不知道有人考虑到这个不一样的地方吗:没有商务标,到了评委那里肯定按照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缺少而废标,但是有技术标和商务标的项目,一般是综合评标法的,也一般都是先暗标评审技术标,再评审商务标的,所以本来应该废标的,最后需要浪费评审时间。或者如果有报价内容的,会不会也参与了报价的平均计算之类的,影响有效的投标人在报价上面的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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