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4楼fcm9898于2010-03-10 11:01发表的 :
2楼的“工程类项目不进行招标的,目前在法律规定上还属于一个空白区。也就是说,既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也不适用《政府采购法》。”观点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就是说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才适用招标投标法,没有达到招标限标准以上的不受招投标法约束就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政府采购也有限额标准,因此政府采购工程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还是要实行政府采购!
首先申明:不是挑战,纯属业务探讨!但本人无法认同楼主提出的任何一个观点。
楼主的观点如下:
1、政府采购项目都适用《政府采购法》,包括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
2、凡是招标(公开、邀请)的都适用《招标投标法》。
3、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同时适用两法。
4、非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
5、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的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后适用《政府采购法》。
我的理解如下:
关于第一点,我的观点是: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但不包括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理由:《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关于第二点,我的观点是: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非工程类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
理由:同上。
关于第三点,我的观点是:工程类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工程类项目招标,适用《政府采购法》。
理由:同上。
关于第四点,我的观点分为如下三个小点:
1、非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活动,且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且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比如世行贷款项目,可以适用世行的相关规定:世行相关规定认为,公开招标项目,即使投标人少于三家,依然可以进入下一程序,不认为是缺乏竞争,无须二次公告。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因条文较长,这里不一一列出。
关于第五点,我的观点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理由:《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内容已列出,不再重复。
此外,补充一个观点:工程类项目不进行招标的,目前在法律规定上还属于一个空白区。也就是说,既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也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才适用招标法;而《采购法》刻意回避了工程项目的管辖。因此,如果是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且没有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服务对象的项目,两法都无权管辖。
说个题外话:这个漏洞估计在《招标法实施条例》和《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后,能得到解决。本人看过两个条例的征求意见稿,里面有相应的规定。
引用第10楼phidix于2010-03-10 14:28发表的 :
纯粹的理论探讨。欢迎拍砖。
引用第6楼zzj0102于2010-03-10 11:42发表的 :
目前《采购法》的规定,都刻意回避了工程的管辖。4楼的朋友可以再仔细查阅一下《采购法》的条文。在《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中,没有关于工程采购的规定,相反,在各种采购方式前面都特别注明“货物和/或服务”的字样。工程项目想用《采购法》管辖,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如果是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且没有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服务对象的项目,目前两法都无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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