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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其中的一点的疑问和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2-5 10:14
标题: 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其中的一点的疑问和意见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上述说法表明只要了有一评委持有异议并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也书面阐述了其不同意见和理由,但却未说明存在如此状况后该如何处理,是否此次评标即要宣告失败呢?
    在一般评审原则上,评委存在不同意见的,则已少数服从多数来表决某一争议或问题,个人理解上述规定亦应是遵循这个原则,否则一个招标就此要流产重来,现在是浪费资源与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预期目的。
   
     不知各位高人是否有其他高见,还望指教!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0-2-5 10:40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将此情况记录在案即可。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2-5 10:49
引用第1楼wlwxzhao于2010-02-05 10:40发表的  :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将此情况记录在案即可。


我所讲的是不签字但书面阐述了不同意见和理由的情况的处理办法
作者: jiangnan0802    时间: 2010-2-5 10:52
情况真的很复杂, [s:89]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10-2-5 12:41
评标报告其实就是记录下来,记录评标过程。对评标结果有影响的是根据评标办法评委的打分、投票。至于评委写或者不写“不同意见”,并不影响评标结果。


但是,评委不可以拒绝根据评标办法进行“打分”或“投票”。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2-10 08:58
中标候选人当然是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推荐。有不同意见且提供书面理由的记录在案,这只是其为什么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原因,但并不等于评标报告上缺少其签字会导致评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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