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楼zzj0102于2010-01-26 23:36发表的 :
我不是很理解你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招标只有两种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存在竞争性谈判这种方式。如果你的招标文件是这样规定的,那你这招标文件本身就有问题。最稳妥的方式我觉得应该是修改完善好招标文件以后,再重新招标。
所谓的竞争性谈判,其实质就是议标,这是不允许的。
如果你的招标文件没有这么规定,只是评标时发现问题,要投标人澄清,也不允许其修改报价。在投标人递交了标书以后,不允许其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而使之成为合格的投标文件。
.......
在评标过程中,,该供应商已经对此做出了承诺,那他的第一次报价还有效吗?要是有效应该怎么处理?
引用第2楼巴巴罗萨于2010-01-27 00:45发表的 :
概念:
竞争性谈判就不是招投标了………………
2,肯定需要澄清。
引用楼主kim612于2010-01-26 23:17发表的 招标过程中出下这种问题怎么解决? :
在招标过程中,发售招标文件中,一共有10单位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当中有一家的招标文件采购数量有差错,导致报价时的价格明显偏低不能完成整个工程,此次招标是竞争性谈判,如果修正报价,第二次报价会高于第一次报价,这是不符合法规的,这个时候作为招标人应该怎么办?(注:先暂时不去追究造成招标文件中采购数量差错是什么原因。)
要是投标方提出质疑,作为招标方应该怎么答复?
引用第11楼谋天于2010-02-01 10:39发表的 :
很好解决,重新招标!!
因第一次发出去的招标文件有误,导致其中部分投标人未正确报价,如不重新招标,则违背了招标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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